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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等的配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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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

Author: Claude @ visuddhinanda

九、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
  1. 第九条中,为了说明随顺法的本质,所以说“看到他随顺的行为之后所作的解除”。
以此表明:看到他随顺的行为之后所作的、称为解除的法,就是随顺法。
解除,是指让他重新回到僧团中。
所以,是说正因为被举罪者是未作随顺法的人。
它的,是指“未作随顺法”这个词的。
给予或接受,“或”字表示不确定的任选其一。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