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 第九条中,为了说明随顺法的本质,所以说“看到他随顺的行为之后所作的解除”。 以此表明:看到他随顺的行为之后所作的、称为解除的法,就是随顺法。解除,是指让他重新回到僧团中。所以,是说正因为被举罪者是未作随顺法的人。它的,是指“未作随顺法”这个词的。给予或接受,“或”字表示不确定的任选其一。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