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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等的配释
波逸提等的配释

三、嬉水学处

Author: Claude @ visuddhinanda

三、嬉水学处
  1. 在第三条学处中,以特定的方式所做、所确立的,就是所做的,也就是所制定的;为了显示这一点,义注说了“世尊所……”等等。
世尊所做的、所制定的,指的是学处。
  1. 嬉笑这种法、这种性质叫做嬉戏;这样说时,就意义而言它就是游戏,所以义注说“是指在水中游戏”。
  1. 踝骨,是指脚上的骨节。
因为在把一只脚放在另一只脚上的时候,它们要避免彼此相叠,受到护持,所以叫做 goppha,它们也就叫做踝骨(gopphaka)。
这是说,把一只脚放在另一只脚上时,不应把一边的踝骨叠在另一边的踝骨上。
所以世尊说:“把一只脚稍稍错开,放在另一只脚上。”(《长部》2.196;《中部》1.423;《增支部》3.16)
(goppha 一词中)第二个辅音是唇音。
下水的人,应连起来理解为:下水的比丘。
  1. 用桨、篙等,以“等”字包括了帆等。
应连起来理解为:有些人说。
每一次落下、弹起时,是指每一次落下和每一次弹起时。
在那种情形中,是指在投掷碎瓦片这件事上。
因为(hi)一词,表示“确实”,或表示“由于”。
“除了”与“嬉戏的人”相连。
用意是:写表达义理的文字是允许的,因为其中没有游戏的意图。
有人说,如果以游戏的意图书写表达义理的文字,也照样犯。
这里,是指在这条学处中。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