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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庄严复注》(第一册)
《律庄严复注》(第一册)

关于眼药

Author: Claude @ visuddhinanda

眼药篇

在眼药篇中,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眼药:黑眼药、调制眼药、河流眼药、赭土、灯烟”(《大品》265)这句话,比丘们患眼病时,可以使用眼药等。
这里,“眼药是总称。
黑眼药是一种眼药。
调制眼药是用多种材料制成的。
河流眼药是在河流等处产生的眼药。
赭土是指金色赭土。
灯烟是从灯焰上取下的烟墨。”这是义注(《大品义注》264)中所说的。
《心义灯》(《心义灯·大品》3.265)中说:“金色赭土是指金胆矾等。”
《除疑疏》(《除疑疏·大品》2.264-265)中也是这样说的。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檀香、多伽罗香、迦罗奴萨利香(kāḷānusāriya)、多利沙(tālīsa)、香附子”(《大品》265)这句话,需要与眼药同磨的配料时,可以使用这些檀香等。
这里,“檀香是指红檀香等任何一种檀香。
多伽罗香等是大家熟知的。
其他像青莲花等也都是可以的。
与眼药同磨的配料是指要和眼药放在一起研磨的东西。
因为没有哪一种与眼药同磨的配料是不可以的。”这是义注(《大品义注》264)中所说的;而复注(《心义灯·大品》3.265)中却说:“与眼药同磨的配料是指为了做眼药而研磨的任何一种粉末。”
《除疑疏》(《除疑疏·大品》2.264-265)中则说:“圣典中的‘与眼药同磨的配料’,是指要研磨后加进眼药里的药物。”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眼药盒”(《大品》265)这句话,可以有存放眼药的器具。
“比丘们,不可持有各式各样的眼药盒,谁持有,就犯恶作。
比丘们,我允许骨制、牙制、角制、芦苇制、竹制、木制、树脂制、金属制、螺壳制的。”(《大品》265)依据这句话,这些是允许的。
这里,骨制是指除了人骨以外,用其余骨头做的。
牙制是指用象牙等一切牙齿做的。
角制的当中也没有不允许的。
芦苇制等则完全是允许的。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盖子”(《大品》265)这句话,眼药盒的盖子也是可以的。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用线系住,绑在眼药盒上”(《大品》265)这句话,应当用线把盖子系住,绑在眼药盒上。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用线缝”(《大品》265)这句话,为了不让它散落,可以用线把眼药盒缝起来。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眼药棒”(《大品》265)这句话,眼药棒也是可以的。
“比丘们,不可持有各式各样的眼药棒,谁持有,就犯恶作。
比丘们,我允许骨制……螺壳制的。”(《大品》265)依据这句话,可以用的只有这些眼药棒。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放棒的用具”(《大品》265)这句话,放眼药棒的用具也是可以的。
这里,放棒的用具,意思是:我允许用来放眼药棒的那种空心小管或小袋。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眼药盒袋”(《大品》265)这句话,袋子也是可以的。
依据“比丘们,我允许肩带和系绳”(《大品》265)这句话,为了把眼药盒袋挂在肩上,肩带和系绳也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