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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庄严复注》(第一册)
《律庄严复注》(第一册)

关于布施的特征等的判定

作者: Claude @ visuddhinanda

  1. 关于布施的特征等的判定

  1. 这样讲完接受金银等的抉择之后,现在为了讲解关于“以布施与亲厚取,对利得的转让”的抉择,就说了“以布施与亲厚取”等。
其中,给予叫作布施,就是以衣等物为所缘而生起、以无贪为主导的欲界善心或唯作心的生起。
伤害叫作害(sāsa);sasu 是表示伤害的词根,意思就是伤害;这种取用中没有伤害,所以叫作亲厚(vissāsa)。
拿取叫作取,凭着亲厚而取,就是亲厚取。
这里的具格用来表示限定,意思是凭着亲厚而取,不是出于盗心而取。
所获得的叫作利得,就是衣等物;“利得的”,指的就是这个利得的转让。
被转过去叫作转让,就是把原本为别人准备的东西转给自己或转给他人,意思是使之给出。
在“以布施与亲厚取,对利得的转让”这一纲目中,所列出的“布施”一词,首先应当这样了解它的意义抉择——这是文句的连接。
“布施自己所有的衣等资具”——这是语句的关联。
“任何一个人”指的是受施的对象,意思是任何一个受施者。
前面所说的“布施”,它的特征是什么呢?所以说“这里,布施的特征是这样的”。
说“我把这个给你”——这就是具足三个要素的布施特征,这是文句的连接。
其中,“这个”指出所布施的物品。
“你”指出受施者。
“给”(demi,第一人称)指出施者。
而“赠给”等则是同义词。
因为有这样的说法:“布施的要素就是所施物、施者和受施者”,又说:“三者都现前具备,就成为善。”
至于“因为布施以舍弃物品为特征”,这只是说出了特征的一部分。这样给出的东西,是只有当面给才算给了,还是不当面也算呢?所以说“无论当面还是不当面,都算已经给了”。
在“你为自己拿去吧”等句中,意思是这样的——
说“拿去吧”,就等于说“我给”,因为是直接给出的,所以是给得妥当;说“我拿了”,就是直接取得,所以是取得妥当。
至于“你为自己”“我为自己”这些词,是用来表明归属于受施者的。
而“你把它作为你的所有物吧”等,则是间接的给与取,所以是给得不妥当,也取得不妥当。
因为在世间,即使是不想舍弃、以后还想要回来的人,也会说“让它成为你的所有物吧”而交付,就像古沙王的母亲交付王位那样。
所以说“施者不懂得怎么给,受者也不懂得怎么取”。
在“但如果”等句中,施者因为不熟悉措辞,虽然用了间接的说法,受施者却因为自己熟悉措辞,用直接的说法取下,所以说“取得妥当”。
在“但如果一个人”等句中,施者用直接的说法给出,受施者也用直接的说法拒绝;所以施者的衣即使先前已经受持过,也因布施而失去了受持;又因为已经舍弃、不再属于自己所有,也不算长衣,所以即使过了十天也不犯。
对受施者来说,因为他已经拒绝,衣也不属于他自己所有,所以不算长衣,即使过了十天也不犯。
至于“不过,谁想要”这一句,因为这件衣已经没有主人、处于粪扫衣的地位,所以谁想要,谁就应当把它当作粪扫衣取来使用。但使用时应当知道:如果是施者,因为先前受持过的也已因布施而失去了受持,所以要重新受持再使用;如果是另一个人,因为先前没有受持过,也要受持再使用。
在“请交给某某”等句中,因为用的是表示命令义的命令语尾(pañcamī),所以要到受托者交给受施者的时候,衣才属于受施者所有,在那以前不是;在那以前仍属于下嘱托的人,所以说“属于寄送者所有”。
而“我给某某”,因为用的是表示现在义的现在语尾(vattamānā),所以从那时起就属于受施者所有,因此说“属于收受者所有”。
用“因此”这个词表明:对于尊者离婆多长老给尊者舍利弗送衣一事中世尊所开示的种种受持,应当依照这里所说的特征来了解,不致混淆。
其中,“受持得不妥当”“受持得妥当”,并不是就三衣等的受持说的,而是就主人在世时作为亲厚取的衣来取、主人去世后作为亡者衣来取而说的。不过在那之后,应当在十天还没过去时,作三衣等的受持、资具布的受持或净施。
“寄送者”指施者,“收受者”指受施者。
“已经舍弃而给出去的东西……乃至……不能”,意思是:如果让人要回来,就应当按物品的价值论处。
用“即使是自己……乃至……就犯舍堕”这句话表明:如果知道东西已经属于别人,还以盗取或强夺的方式夺回来,就犯波罗夷。
但《古复注》中说:“不带着‘这是我的’这种想法而取的人,应当估定物品的价值,按所犯论处。”
即使不带着“这是我的”这种想法,如果是以暂借、粪扫衣等想法而取,也不应判他有犯。
而义注是就强夺的情形说的。
所以说“夺回来,就犯舍堕”。
“但如果……乃至……就可以收下”说的是欢喜地交还,“又如果”等说的是生气地交还。
两种情况都因为是对方自己给的,所以可以,意思是收下没有犯。
关于“在我这里……乃至……但像这样给是不可以的”:布施的特征是舍弃物品,这样给的人并没有舍弃就给了,所以算不上布施,因此是不可以的,也正因为这样才犯恶作。
“不过可以要回来”:因为前面说了“不尽义务的不给”,所以如果弟子不做前面所说的依止为和尚等事,所给的东西就仍然属于师父所有,这句话是基于这一点说的。
而如果弟子做了,所给的东西就会属于弟子所有。不过,因为给的时候并没有完全舍弃,
仍然带着“这是我的”这种想法,所以也许才说“可以要回来”。
但《疏》(sārattha. ṭī. 2.635)说:“这样给出去的东西类似工钱,所以可以要回来。”
可是,即使算是类似工钱,事一旦做了,工钱就应当得到,所以就不可以要回来了。
而《除疑疏》(vi. vi. ṭī. 1.635)说:“‘可以要回来’,是就还没做事的情况,因为类似工钱而说的。”由此可以确定,事已经做了,就不可以要回来。
“会依我们为和尚”这句话,表明这是给沙弥的布施;由此也表明,如果在他当沙弥时给了,到他受具足戒以后才夺回来,也犯波逸提。
“以上是关于布施的判定”:这句话表明,布施的判定等三种判定合为一章。

亲厚取特征的判定论

  1. 所谓卧病不起,是指这样一种躺卧:躺着的人只要还没有到命根断绝的地步,在这段期间都叫作卧病不起。
关于“归还的时候,如果是亡者的财物,应当交给对他的财物有支配权的人,无论是在家人还是出家人”这一句,是哪些在家人、哪些出家人,凭什么缘由对他的财物有支配权呢?
先说在家人:担任看护病人的人,凭这个缘由,对他财物中属于看护者份额的部分有支配权;比丘曾经通过净人从某些商人手中取得钵等资具,那么这些商人对他财物中应付给他们的那笔价款也有支配权;如果曾经为父母专门划出衣料存放起来,父母也对那份财物有支配权。
像这样,凭什么缘由、哪一份资具财物应当由哪些在家人得到,那些在家人就凭那个缘由对那一份财物有支配权。
至于出家人,教外的(外道)出家人也和在家人一样,有缘由时才有支配权。
而在五种同法者当中,比丘和沙弥即使没有任何缘由,也以继承人的身份得到去世比丘、沙弥的财物,比丘尼等其余三众则不能得到。
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弥尼的财物,也只有她们这几众能得到,比丘、沙弥不能得到。
至于亡者财物的分配,将在四资具分配的判定中说明。许多持律长老依据“对他的财物有支配权的人,无论是在家人还是出家人”这句文字,判定“去世比丘的财物由身为在家人的亲属得到”;这个判定以及它是否合理,我们也将在那里讨论。
不高兴者的东西,是指以言语或仅仅以心中起念表示“你没经我给就拿我的东西,做得很不好”而心生忧恼的人的东西。
但如果有人起初已经以言语或仅仅以心中起念表示随喜,说“你拿我的东西,做得很好”,后来因为某种原因生气了,他就不能要求取回。
关于“有人虽然不愿意给,但心里容忍,什么也不说”这一句,《古复注》(sārattha. ṭī. 2.131)说:“为了阐明‘但心里容忍’已经说过的意思,才说了‘什么也不说’。”
如果是这样,“心里”(cittena)这个词就成了容忍这个动作的工具(karaṇa)。
在“不愿意给”这里,工具也会是它,那么“心里不愿意给,心里容忍”这种说法就不恰当了。
撇开它,在“不愿意给”这里,也不可能有“以身”或“以言语”之类的别的工具;既然没有别的工具,表示区别意义的“但”(pana)这个词也就没有意义了。
而在“什么也不说”这里,说这个动作的工具应当是“以言语”(vācāya)一词。这样一来,容忍这个动作的工具是一回事,说这个动作的工具是另一回事;容忍这个动作是一回事,说这个动作是另一回事,所以不应该说“为了阐明已经说过的意思”。因此,应当把这句理解为:“有人虽然心里不愿意给,但仍然在言语上容忍,什么也不说”,然后才应该说:“为了显明‘容忍’已经说过的意思,才说了‘什么也不说’。”
而这里的“但”(pana)这个词,是用来表示不乐意这一特征的。
“心里”是不愿意给这个动作的工具,“以言语”是容忍这个动作和不说这个动作的工具。
而容忍这个动作,其实就是不说这个动作。
只说“容忍”时,“不说”这个动作还不够明显,为了显明它,才说了“什么也不说”。这样理解,前后文的意思才会恰当,所以应当经过这样详细的考察来理解。

转移利得的判定论

  1. 在转移利得的判定中,为你们自己带来的酥油等物,是指为你们而带来的酥油等物。
即使知道东西已指定给僧团,只要按上面说的方式开口索要,所索要的也就算是他们自己的东西,所以说“他再说‘也给我一些吧’,这是可以的”。
《心义灯》(sārattha. ṭī. 2.660)说:“哪怕一朵花也不可以拿去供在别的塔上,这是就已指定的东西而说的;但如果把在一座塔上供过的花拿去供在另一座塔上,是可以的。”
但义注(pārā. aṭṭha. 2.660)说的是“从专门为另一座塔而种植的花树上”,所以它讲的不只是已指定这一点,还有专门种植这一点。
哪怕一朵花:用pi(哪怕)这个词表明,更不用说整棵花树了。
而《除疑疏》(vi. vi. ṭī. 1.660)说:“种植的花树上,是指有人专门指定而种植的花树;没有被采下、正在枯萎的花,可以采下来供在任何地方。”
看到……站在那里,是指看到对方拿着剩下的东西站在那里。
不要给这只狗,给那只吧,这只是就已指定的东西而说的;如果是已经舍弃给畜生的东西,可以把那只赶走,让另一只来吃。所以,用“要布施在哪里”等话,从一个方面显示了不犯的情形。
但即使施主没有这样问,比丘如果知道“这东西还没有被指定”,也可以随自己的意思,让人布施到他想要的地方。三部《难句注》都是这样说的。
你们想布施在哪里,就布施在哪里:这里也因为施主说了“照您的意思”,所以比丘可以让他们布施到他想要的地方。
而在《附随》(pari. aṭṭha. 329)中,九种非法布施是这样说的:把已指定给僧团的东西转给另一个僧团、塔或个人;把已指定给塔的东西转给另一座塔、僧团或个人;把已指定给个人的东西转给另一个人、僧团或塔。
九种接受和受用,就是这些布施的接受和受用。
三种如法布施是这三种:本来归向僧团的就给僧团,本来归向塔的就给塔,本来归向个人的就给个人。
接受和受用也说的是这三种布施的接受和受用。
以上是《律摄》(Vinayasaṅgaha)的注释《律庄严》中
名为“布施特征等判定论庄严”的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