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章的解释
在拥有清净随众的世尊的教法中,名为“附随”(Parivāra)的律,
——这位世尊以法蕴为身——紧接在诸犍度之后,
被收入了结集;对于它,前面已经讲过的解释方法,
现在略去不谈,我只解释其中意义不明显的地方。
- 这里,先说以“那位……世尊……所制定的”等方式提出的问题,它的简要意义是:法将舍利弗为了让教法长久住世,怀着对正法强烈的恭敬和尊重,把合掌的双手举到头顶,向世尊请求;世尊就基于十种目的制定了律。这位世尊是知者,因为他知道每一条学处制定的时机;是见者,因为他看到制定每一条学处的十种目的;
此外,他用宿住随念等智来知,用天眼来见;用三明或六神通来知,用在一切处都没有障碍的普眼来见;用能够了知一切法的慧来知,又用极其清净的肉眼,看见超出一切众生眼界、处在墙壁等之外的种种色;用能成就自身利益、以定为近因的通达慧来知,用能成就他人利益、以悲为近因的说法慧来见。这位阿罗汉、正等正觉者“所制定的第一条波罗夷,是在哪里制定的?是针对谁制定的?是因为什么事制定的?其中有制定……它是由谁传承下来的?”——这就是它的简要意义。
- 在回答问题时,“那位知者、见者、阿罗汉、正等正觉的世尊所制定的第一条波罗夷”,这只是把问题开头的词句重新引出来而已;“是在哪里制定的?是在毗舍离制定的。
是针对谁制定的?是针对迦兰陀子须提那制定的”等,却是按这样的方式,在这里把每一个词句再问一遍,然后作答。
一次制定:“如果有比丘行淫,就是波罗夷,不得共住”,这就是一次制定。
两次追加制定:“甚至与雌性畜生”和“没有舍戒”,是依据猕猴事和跋耆子事而说的——这就是两次追加制定。
到这里,“其中有制定、追加制定、过失未发生前的制定吗?”这个问题的两个部分就回答完了。
为了回答第三个部分,才说“其中没有过失未发生前的制定”。
所谓过失未发生前的制定,就是在过失还没有发生时制定的;
它依据八敬法,只出现在比丘尼这边,别的地方都没有。
所以说“其中没有过失未发生前的制定”。
适用于所有地方的制定:在中部地区和边地都适用,所以是适用于所有地方的制定。
因为“以持律者为第五人的僧团授具足戒、多层鞋、经常沐浴、皮革敷具”这四条学处,只在中部地区制定。
只有在这里,违反这些学处才构成犯,在边地不构成。
其余所有学处都叫作适用于所有地方的制定。
共通的制定:是比丘和比丘尼共通的制定;
因为只为比丘或只为比丘尼制定的学处,才叫作不共通的制定。
而这条学处,虽然是针对比丘发生的事而制定的,但也为比丘尼制定了:“如果有比丘尼自愿行淫,甚至与雄性畜生,就是波罗夷,不得共住。”她们只是没有判例(vinītakathā)而已,学处还是有的,所以说“共通的制定”。
双方面的制定也是同样的道理。
这里只是文字不同:因为比丘和比丘尼都共通,所以是共通的制定;因为为双方都作了制定,所以是双方面的制定。
意义上并没有差别。
包含在序(nidāna)中:因为一切犯都归入“谁有犯,就应当说出来”这句话之中,所以包含在序中;
意思是归入了序之中。
在第二诵中:它虽然包含在序中、归属于序,却是在以“这里有这四条波罗夷法”等开头的第二诵中才被诵出的。
在四种失坏当中:指戒失坏(sīlavipatti)等四种。
因为前两个犯聚叫作戒失坏,其余五个叫作行为失坏(ācāravipatti)。
邪见和边执见叫作见失坏(diṭṭhivipatti),为活命而制定的六条学处叫作活命失坏(ājīvavipatti)。
这样,在这四种失坏当中,这条波罗夷叫作戒失坏。
由一种等起:是由具有两个支分的一种等起。
因为这里心是一个支分,而犯是通过身来犯的。
所以说“从身和心生起”。
由两种止诤法来平息:当面被问“你犯了吗?”时,他承认说“是的,我犯了”,争吵、争执和争论当下就平息了,也能够把这个人排除在外,举行布萨或自恣。
这样,它由现前律和自认治罪这两种止诤法来平息,也不会因此发生任何祸患。
至于后面《制定品》所说的“不由任何一种止诤法来平息”,是就“不能运用止诤法使它变成无犯”这层意思说的。
制定是律:意思是以“如果有比丘”等方式说出的戒本条文(mātikā)这种制定就是律。
解析是指逐词解释(padabhājana);
因为解析就是分别(vibhaṅga)的另一个名称。
不防护就是违犯。
防护就是不违犯。
能够熟练诵持它的人:意思是对律藏和义注全部都很熟练的人。
受持它:他们从圣典和意义两方面受持这第一条波罗夷;
因为不了解整部律藏的人,是无法了解它的意义的。
它是由谁传承下来的:意思是这第一条波罗夷,从圣典和意义两方面,直到今天是由谁传下来的。
它是由师徒相承传下来的:就是一代接一代传下来的。
- 现在,为了说明它是通过怎样的师承传下来的,古代的大长老们以“优波离和陀娑迦”等方式立下了这些偈颂。
关于这些偈颂应当说明的内容,就在《因缘的解释》中已经说过了。
依照这个方式,对第二波罗夷等的问答,也应当了解相应的抉择。
大分别中的制定章的解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