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裁割等的注释
- 前面“还有那些至第三次劝谏的罪”这个问题,是用“至第三次劝谏的罪有十一条”这样按数目的方式回答的,所以顺着数目这条线索,又提出了**“应裁割的有多少条?”**等其他穿插的问题。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说了**“应裁割的有六条。”**等等。
其中,只有“应打破的有一条,应撕除的有一条,十六条带‘明知’的学处”这些是前面没有出现过的。
其余的内容都已经在《大品》中分别解说过了。
在这些前面没有出现过的内容中,应打破的有一条,是指针筒。
应撕除的有一条,是指包着棉絮的床和椅子。
十六条:原文的 sodasa 就是 soḷasa,也就是十六。
带“明知”的学处,是指说到“明知”(jānaṃ)这个词而制定的学处,应当这样来了解:
“明知是已经定向僧团的利养,却转给自己;明知有比丘先到,却硬挤进去坐卧;明知水中有生物,却用来浇草或泥土,或者叫人去浇;明知是比丘尼说合得来的施食,却吃了;明知对方已经吃过,为了找对方的过错而劝食,对方吃了就犯波逸提;明知水中有生物,却使用;明知诤事已经如法平息,却再次挑起;明知是粗重的罪,却隐瞒;明知对方未满二十岁,却为他授具足戒;明知是盗贼商队,却与他们同行;明知比丘说那样的话,又没有按法处理,却与他共处;明知沙弥已经因此被驱逐,却仍然接纳;明知是已经定向僧团的利养,却转给个人;明知比丘尼犯了波罗夷法,却自己不举发;明知是应当处死、众所周知的女贼,却不征得同意就为她授戒;明知寺院里有比丘,却不告知就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