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部分的注释
在以“应当知道造成犯(āpatti)的法”开头的增一法门中,造成犯的法是指六种犯的起因。
因为人正是由于这些起因才构成犯,所以称为“造成犯的”。
造成不犯的法是指七种灭诤法。
应当知道什么是犯:应当知道在各条学处和分别中所说的犯。
什么是不犯:应当按照“比丘,不同意的人不犯”这样的方式来了解不犯。
轻的犯是指五种犯,因为它们通过轻的律羯磨就能清净。
重的犯是指僧残犯,因为它要通过重的律羯磨才能清净。
波罗夷犯也是重的犯,因为无论用什么方式都无法使它变成不犯。
有余的犯是指除波罗夷以外的其余各种犯。
无余的犯是指波罗夷犯。
有两类犯聚是粗恶的犯;
其余的是不粗恶的犯。
可以补救这一对与“有余”这一对相同。
可以通过忏悔来清除这一对已经包含在“轻的”这一对之中。
造成障碍的:七种犯中的任何一种,只要是故意违犯的,都会造成生天的障碍和解脱的障碍,所以是造成障碍的犯。
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犯的因制定才成为过失的犯(paṇṇattivajja),既不造成生天的障碍,也不造成解脱的障碍,所以是不造成障碍的犯。
即使犯了造成障碍的犯,只要忏悔了可以通过忏悔来清除的犯,从可以通过出罪来清除的犯中出离而达到清净,或者犯了波罗夷之后处在沙弥的地位上,通往生天和解脱的道路也没有被阻断。
针对世间公认有过失的事所制定的犯,是指属于世间公认的过失(lokavajja)的犯。
针对世间不认为有过失的事所制定的犯,是指因制定才成为过失的犯。
由作为引起的犯,是指做某件事而构成的犯,例如波罗夷犯。
由不作为引起的犯,是指不做某件事而构成的犯,例如没有受持衣的犯。
由作为和不作为共同引起的犯,是指既做某件事又不做某件事而构成的犯,例如建造小屋的犯。
先前的犯是指最先犯下的犯。
后来的犯是指别住者等人后来犯下的犯。
先前各种犯之间的犯是指根本清净(mūlavisuddhi)的中间犯。
后来各种犯之间的犯是指价值清净(agghavisuddhi)的中间犯。
但是《库伦提义疏》(Kurundī)中说:“先前的犯是指最先犯下的犯。
后来的犯是指在应受摩那埵的时候犯下的犯。
先前各种犯之间的犯是指在别住期间犯下的犯。
后来各种犯之间的犯是指在行摩那埵期间犯下的犯。”
这个说法从某个角度来看也讲得通。
已经忏悔并计入数目的犯,是指放下了继续违犯的念头,决心“我不会再犯”之后忏悔的犯。
不计入数目的犯,是指没有放下继续违犯的念头,仍然怀着违犯的意图,用不清净的心忏悔的犯。
因为这种犯即使忏悔了,也不算在已经忏悔的数目之内。
在第八事上,比丘尼就是犯了波罗夷。
对于以“应当知道什么是制定”开头的九句,应当按照第一波罗夷问答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其中的判定。
过失重大的犯,是指针对重大过错而制定的重的犯。
过失不重大的犯,是指轻的犯。
与在家人有关的犯,是指须达摩长老的犯,以及不兑现如法承诺的犯;其余的是与在家人无关的犯。
五无间业的犯是决定的犯,其余的是不决定的犯。
最初犯的人是指须提那长老等最初做出这种行为的人。
不是最初犯的人是指与母猴行淫的沙门等促成追加制定的人。
偶尔犯的人是指只是偶尔才犯的人。
经常犯的人是指总是犯的人。
指控的人是指用事由或者犯来指控他人的人。
而这样被指控的人,叫作被指控的人。
没有立足于十五法,用不真实的事由指控他人的人,叫作不如法指控的人;被这个人这样指控的人,叫作被不如法指控的人。
与此相反,就应当了解什么是如法指控的人和被如法指控的人。
具备邪性决定法或正性决定法的人是决定的人,相反的是不决定的人。
声闻弟子叫作可能犯的人,诸佛和独觉佛叫作不可能犯的人。
受了举罪羯磨的人叫作被举罪的人,受了呵责羯磨等其余四种羯磨的人叫作未被举罪的人。
因为这种人不会使布萨或自恣失效,也不会使共同受用法或共同受用物品失效。
“你们要驱逐弥帝耶(Mettiyā)比丘尼”“污辱者(dūsaka)应当被驱逐”“沙弥犍陀迦(Kaṇṭaka)应当被驱逐”,像这样应当以形相驱逐、惩罚驱逐、共住驱逐这三种方式驱逐的人,叫作被驱逐的人。
其余所有人都是未被驱逐的人。
可以与之共同举行布萨等共住活动的人,是同住的人;另一种是不同住的人。
这种人分为两类:因羯磨而不同住的人,和因见解而不同住的人。
应当知道什么是遮止:意思是应当知道以“诸比丘,有一种不如法的遮止波罗提木叉”等方式所说的遮止波罗提木叉。
一法部分的注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