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部分的注释
- 在二法当中,有心的犯是因想而得以免除,无心的犯是不因想而得以免除。
已得定的人才会犯的,是指如实告知的犯;未得定的人才会犯的,是指不实告知的犯。
与正法相关的犯,是指逐句教法等方面的犯;与非正法相关的犯,是指粗恶语的犯。
与自己的资具相关的犯,是指这类不恰当受用的犯:没有舍出应舍的物品就受用,曝晒钵和衣,不清洗脏了的衣,不烧治沾了污垢的钵。
与别人的资具相关的犯,是指把僧团的床、椅等铺设在露天,或者不告知就离开等情况下会犯的犯。
与自己相关的犯,是指按“背部柔软的人、生殖器长的人、用大腿压迫生殖器的人”这类方式所说的犯。
与别人相关的犯,是指淫法、身体接触、打人等情况中所说的犯。说“你是阴核外露的女人”,这是说真话时犯重的犯;按“故意说假话,犯波逸提”,这是说假话时犯轻的犯。
不实告知时,是说假话时犯重的犯。
如实告知时,是说真话时犯轻的犯。
想着“我要让僧团羯磨成为不和合的羯磨”,就在界内坐到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外,这叫作在地上时犯的。
但是,如果他离地哪怕只有一指高,站在空中,就不会犯,所以说“不是在空中时犯的”。
在空中小屋(vehāsakuṭi,即高层的小屋)里,坐到床脚或椅脚可以拆卸的床或椅子上,这叫作在空中时犯的。
但是,如果把它安放在地上再躺下,就不会犯,所以说:
“不是在地上时犯的。”
要离开的比丘没有尽到离开时应尽的义务就走了,这叫作出去时犯的,不是进入时犯的。
来访的比丘没有尽到来访时应尽的义务,打着伞、穿着鞋进入,这叫作进入时犯的,不是出去时犯的。
比丘尼取水清洗身体时洗得太深(超过两指),这叫作拿取时犯的;
而没有取用坏色的材料就穿用衣,这叫作不拿取时犯的。
受持哑戒等外道的行法,这叫作受持时犯的。
而别住者等,或者被作了呵责羯磨等的人,不受持自己应守的行法就会犯,“有的犯是不受持时犯的”就是针对他们说的。
为非亲属的比丘尼缝衣,或者从事医疗、管理仓库、绘画等工作,这叫作做的时候犯的。
不履行对戒师应尽的义务等,这叫作不做的时候犯的。
把衣给予非亲属的比丘尼,这叫作给予时犯的。
不把衣等给予共住弟子和近住弟子,这叫作不给予时犯的。
接受非亲属比丘尼的衣,这叫作接受时犯的。
根据“诸比丘,不可以不接受教诫”这句话,不接受教诫,这叫作不接受时犯的。
没有舍出应舍的物品就受用,这叫作因受用而犯的。
比丘尼超过了五天内必须穿一次僧伽梨的期限,这叫作因不受用而犯的。
与人同宿,这叫作在夜里犯的,不是在白天犯的;白天不关门就独自休息,这是在白天犯的,不是在夜里犯的。
超过一夜、六夜、七天、十天、一个月的期限时所说的犯,这叫作在黎明升起时犯的;已经足食后又吃,这叫作不是在黎明升起时犯的。
切断草木和生殖器,这叫作切断时犯的;不剪头发或指甲,这叫作不切断时犯的。
覆藏自己的犯,这叫作覆藏时犯的;而“应当用草或树叶遮盖身体后再来,绝不可以裸身而来;如果裸身而来,犯突吉罗”,这种犯叫作不覆藏时犯的。
穿戴吉祥草做的衣服等,这叫作持有时犯的;而“比丘,这个钵你要一直持有,直到它破裂为止”,违反这一规定的犯叫作不持有时犯的。
“自己使自己成为异住者”:在同一个界内有两个僧团坐着,一个人坐在其中一方,却接受另一方的见解,那么对他所坐的这一方来说,他就叫作自己使自己成为异住者。
他坐在哪一方身边,就充当那一方凑足人数的人,会使羯磨失效;对另一方来说,也因为他没有来到伸手可及的范围内而使羯磨失效。
同住者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也就是说,他认可哪一方的见解,就是哪一方的同住者,而对另一方来说就是异住者。
七种犯,七种犯聚:因为是可能犯下的,所以叫“犯”;因为有聚集的含义,所以叫“聚”。这样就只有两个名称,所以这里是按名称来列出二法。
通过羯磨,或者通过取筹:这里,诵戒和羯磨算作一项,言说、宣告和取筹算作一项。言说、宣告和取筹是前期阶段,羯磨和诵戒才是决定性的。
年龄不足的人,是指未满二十岁的人。
肢体残缺的人,是指手被砍断等各种情况的人。
自身条件有缺失的人,是指黄门、畜生和两性人。
其余的贼住者等八种不能受戒的人,叫作做过恶行的人。
意思是:他们所做的是恶行,所造的是恶业,由于在这一生中自己所造的业,落到了不能受戒的地步。
衣钵不齐备的人,是指钵和衣不完备的人。
没有请求的人,是指没有请求授具足戒的人。
无惭的人和愚笨的人:无惭的人即使通晓三藏,愚笨的人即使有六十年戒腊,都不应当依止这两种人而住。
愚笨的人;有惭并且请求的人:这里,对愚笨的人,即使要用命令的方式说“你要接受依止”,也应当给予依止;而对有惭的人,只有在他请求时才给予。
有过失的事,就是有过错的事;
也就是违犯了就会有犯的事。
用身体反对,是指用手势等方式反对。
用身体承认,是指用手势等方式承认。
损害,就是各种损害。
损害学处,就是对学的损害。
损害受用,就是对受用的损害。其中,不修学三学的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知道是损害学处。
不正当地受用僧团或个人财物的人造成的损害,应当知道是损害受用。
两种律的依据,是指依据律而成立的两种事项。
已制定的条文,是指在整部律藏中,按照允许和不允许制定的条文。
随顺已制定条文的内容,应当从四大教法(mahāpadesa)中去了解。
彻底断绝,就是断绝它的因缘;
意思是:连那个会让人去做不允许的事的心,也不让它生起。
适量而行,就是按照分量和限度去做;
意思是保持在限度之内。
通过身体犯戒,是指身门的犯通过身体而犯;
语门的犯通过语言而犯。
通过身体出罪,是指在如草覆地灭诤(tiṇavatthāraka-samatha)中,即使没有说罪,也只通过身体就能出罪;
而通过说罪来出罪的人,则是通过语言出罪。
内部受用,是指吃下去、吞下去这种受用。
外部受用,是指涂抹头部等。
担起还没有到来的重担,是指自己还不是长老,却担起本该由长老担负的持扇、请人说法等重担;
并且为了完成这些事而努力。
不担起已经到来的重担,是指身为长老却不做长老该做的事,意思是把“比丘们,我允许长老比丘亲自说法,或者请别人说法;比丘们,我允许由长老负责波罗提木叉”等等这一切都荒废了。
不该后悔却后悔,是指对不该后悔的事感到后悔,却还是去做。
该后悔却不后悔,是指对该后悔的事不感到后悔,就去做了。
意思是:这两种人的诸漏日夜都在增长。
紧接着的下一组二法,也应当按照与上述相反的方式来理解它的含义。
其余的内容,因为在各处已经说明过解释的方法,都很明白。
二法部分的注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