诤事的因缘等的解释
- 在“诤论诤事以什么为因缘”等句中,它的因缘是什么,因此叫以什么为因缘。
它的集起是什么,因此叫以什么为集起。
它的生因是什么,因此叫以什么为生因。
它的来源是什么,因此叫以什么为来源。
它的构成要素是什么,因此叫以什么为构成要素。
它的等起是什么,因此叫以什么为等起。
这些全都只是“原因”的同义词。
在“以诤论为因缘”等句中也是如此:被称为十八种造成分裂的事的诤论是它的因缘,因此叫以诤论为因缘。
这是就依诤论而生起的诤论说的。
谴责是它的因缘,因此叫以谴责为因缘。
这也是就依谴责而生起的谴责说的。
犯是它的因缘,因此叫以犯为因缘。
这是就依犯而生起的犯说的,例如“因犯诤事会犯四种犯”。
事务是它的因缘,因此叫以事务为因缘;
意思是,四种僧团羯磨是它的原因。
这是就依事务而生起的事务说的,例如对随顺被举弃者的比丘尼进行直到第三次的劝谏等事务。
这是在四种诤事的回答部分,只就“因缘”这一个词作的配合解释。
其余所有的词,都应当按照这个方式来配合解释。
在第二问的回答“以因为因缘”等句中,应当依九种善、不善、无记因来理解“以因为因缘”等。
第三问的回答只是文句不同。
因为这里就是把因称为缘。
- 在根本之问的回答中,十二个根本,是指愤怒与怨恨这一对等六种诤论的根本,贪、瞋、痴三种,无贪、无瞋、无痴三种——这些在自身相续中发生的,就是十二个根本。
十四个根本,是指这十二个再加上身和语,就成为十四个。
六个根本,是指身等六种等起。
在等起之问的回答中,十八种造成分裂的事是等起,因为诤论诤事在这十八种造成分裂的事上生起,或者以它们为原因而生起。
所以这些被称为它的等起。
其他各处也是这个道理。
- 在“争论诤事是犯”等分别中,“通过一种诤事——事务诤事”这句话,是为了显示它们依靠哪一种诤事而止息才说的,并不是说这些诤事一定只能通过事务诤事止息。
因为对于在个人面前忏悔的人来说,并没有所谓的事务诤事。
不通过任何一种灭诤法,是说这种无余犯不像有余犯那样能够止息。
因为这种犯既不能忏悔,也不能从中出离而安住在清净的境地。
- “诤论诤事是谴责诤事”等句的理路很清楚。
- 在这之后,从“有忆念毗尼的诤事”开始,说了六对都不离开现前毗尼的问题,它们的意思通过回答就已经清楚了。
- 在相合等问题的回答中,说相合的,是因为就在宣读忆念毗尼羯磨语的那一刻,两种灭诤法都已经成就,所以现前毗尼与忆念毗尼——这些法是相合的,不是分离的。
但是,就像芭蕉树干上一层层的叶鞘那样,无法把它们分开来显示差别,所以说:“也不能把这些法一一分开,指出它们的差别。”
其他各处也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