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第一遍足食学处释
二三六 在第五学处中——比丘们已吃过、已受足食,是指一方面已被婆罗门用“大德们,请随意取用,直到满意为止”这样的方式随意请食而受足食,另一方面自己也用“朋友,够了,少给一点、少给一点”这样的拒绝方式而受足食。
邻居们,是指住在附近人家的人。
二三七 “乌鸦聒噪的声音”是指乌鸦的鸣叫声;
也就是聚集在一起鸣叫的声音。
在“这些已经足够了”这里,不说“ti”字,只说“这些已经足够了”(alametaṃ sabbaṃ)这么一句就可以了。
二三八—二三九
“已吃过”就是吃了的意思。
其中,因为凡是哪怕吞下了一粒饭,无论是嚼过的还是没嚼的,都算作“已吃过”,所以在词分别中说了“已吃过,是指吃过五种食物中的……”等等。
“已受足食”是指已经受了足食,已经作了拒绝。
而且他也不是单凭拒绝就算已受足食,而是要具备五个条件才算,所以在词分别中说了“已受足食,是指进食可见……”等等。
其中,因为用“进食可见”这句话,把正在进食的人说成了“已受足食”,
而正在进食的人,已经吃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吃;对于已经吃了的那部分,
就那部分来说,他也算作“已吃过”,因此我们看不出“已吃过”这个词另外还有什么作用。
应当知道,这里说“已吃过”,就像“两夜三夜,五句六句话”等处(《波逸提》61-62)所说的“两夜”等词那样,是作为“已受足食”一词的陪衬,并且为了文字相连顺口而说的。
“进食可见”等处,是说看到正在进食;意思是,如果这个人正在吃。
“食物可见”是说看到足以构成受足食的食物。
意思是,如果那是饭等之中的某一种应当拒绝的食物。
“站在伸手可及处”是说施食者拿着足以构成受足食的食物,处在两肘半以内的范围。
“奉上”是说如果那位施食者用身体把那份饭食奉给他。
“拒绝可见”是说看到拒绝;
意思是,如果那位比丘用身体或言语拒绝那份奉上的食物。
这样具备五个条件,就称为已受足食。
这也曾经说过:
“优波离,受足食从五个方面可见:进食可见,食物可见,站在伸手可及处,奉上,拒绝可见。”(《附随》428)
对此的裁定如下:
首先,在“进食”等处,所吃的食物,以及站在伸手可及处的人奉上、被他拒绝的食物,应当知道都只是“饭(odana)、麦饭(kummāsa)、炒粉(sattu)、鱼、肉”之中的某一种。
其中,饭是指由沙利稻、稻谷、大麦、小麦、粟、瓦拉卡(varaka)、稗子这七种谷物的米所做成的。
其中,“沙利稻”是指甚至包括野稻在内的一切沙利稻类。
“稻谷”是指一切稻谷类。
“大麦和小麦”没有品类上的区分。
“粟”是指分白、红、黑三种的一切粟类。
“瓦拉卡”是指甚至包括瓦拉卡乔拉卡(varakacoraka)在内的一切白色瓦拉卡类。
“稗子”是指黑色的拘多罗婆(kodrava),以及萨摩迦(sāmāka)等各种草本谷类。
有人说,其中的野稻和瓦拉卡乔拉卡是“随顺谷”(dhaññānuloma)。
无论是谷物还是随顺谷,只要取上述各类这七种谷物的米,不管是想着“我们煮饭”,还是“我们煮粥”,还是“我们煮酸乳粥等中的某一种”,无论为了什么而煮,如果在进食的时候,不论是热的还是凉的,每次取过的地方都显出界痕(odhi,即手或匙取过后留下的分界痕迹),就归入饭类,会引起受足食。
如果不显出界痕,就归入粥类,不会引起受足食。
又如乳粥,或掺有叶、果、嫩芽的酸粥,刚从灶上端下来时还很烫,可以倾侧着喝,用手取过的地方也不显出界痕,就不会引起受足食。
但如果热气散去、变凉后变得稠厚,显出了界痕,就又会引起受足食。
先前稀薄的状态并不能使它免于引起受足食。
即使是把酸乳、酪浆等放上灶,放进许多叶、果、嫩芽,只放了一把米,如果在进食时显出界痕,也会引起受足食。
在没有准备粥的邀请中,人们想着“我们也要供粥”,就在饭里倒入水、酸粥汁、牛奶等,说“请取粥”而供上。
即使很稀薄,也还是会引起受足食。
但如果是把饭放进已经煮沸的水等之中,煮熟后供上,就归入粥类。
即使已归入粥类,无论是那份粥还是别的菜汤,只要放了鱼或肉,如果能看到哪怕芥子大小的鱼块、肉块或筋,就会引起受足食。
但不含鱼肉块的纯肉汤,或肉汤粥,不会引起受足食。
除了上面所说的谷物的米之外,用竹米等其他的米,或用块茎、根、果中的任何一种所做的饭(bhatta),也不会引起受足食,更不用说稠粥了。
但如果在其中放入鱼或肉,就会引起受足食。
《大帕恰利》(Mahāpaccarī)中说:“为做米花(pupphikhajjaka)而煮的饭,也会引起受足食。”
为做米花而煮的饭,是指为了做米花这类糕饼,放进煮沸的水中蒸煮过的米。
但如果把那些米晒干后再吃,是可以的;
它们既不算炒粉,也不算饭。
但用它们再做成的饭,仍然构成受足食。
把那些米放在酥油、油等之中煮,或者做成饼,都不构成受足食。
扁米,或用扁米做成的炒粉、饭等,也不构成受足食。
麦饭是指用大麦做成的半熟食品。
但用绿豆等其他材料做成的同类食品,不会引起受足食。
炒粉是指用沙利稻、稻谷、大麦做成的炒粉。
人们把粟、瓦拉卡、稗子的穗也炒过,略微捣一下,簸去糠壳,再用力捣碎成粉。
即使那粉因为湿润而粘成一团,也仍然算作炒粉。
把用猛火炒过的稻谷的米粒捣碎后给人,那粉也仍然算作炒粉。
但是用适度火候炒过的稻谷或瘪谷的米粒,或者只是炒过的米粒,不构成受足食。
不过,那些米粒等的粉则构成受足食。
用猛火炒过的稻谷的碎米也构成受足食。
但用适度火候炒过的,或晒干的稻谷的碎米,不构成受足食。
炒米花,或用它们做成的饭、炒粉等,不构成受足食。
炒过的粉,或任何单纯的糕饼,不构成受足食。
但填了鱼或肉的糕饼,或炒粉团,就构成受足食。
鱼和肉是显而易见的。
不过这里有个特别之处——即使给正在喝粥的人只有粥粒大小的两块鱼块或肉块,放在同一个容器或不同的容器里,如果他不吃这两块,而拒绝其他任何足以构成受足食的食物,也不构成受足食。
其中一块已吃,另一块还在手里或钵里,如果他拒绝其他食物,就构成受足食。
两块都已吃下,嘴里连芥子大小的残余都没有,这时即使拒绝其他食物,也不构成受足食。
吃着允许食用的肉,而拒绝允许食用的肉,构成受足食。
吃着允许食用的肉,而拒绝不允许食用的肉,不构成受足食。
为什么?
因为它不是构成受足食的对象。
因为只有比丘可以吃的东西,拒绝它才构成受足食。
而这种不允许食用的肉,知道的人是因为它不允许食用而拒绝;不知道的人,也等于是拒绝了属于应当拒绝的东西,因此不构成受足食。
但如果吃着不允许食用的肉,却拒绝允许食用的肉,就构成受足食。
为什么?
因为它是构成受足食的对象。
因为他所拒绝的,正是构成受足食的对象。
至于他所吃的,虽然属于应当拒绝的东西,但被吃的时候并不失去肉的性质,因此构成受足食。
吃着不允许食用的肉,而拒绝不允许食用的肉,依前面的道理,不构成受足食。
无论吃着允许食用的肉还是不允许食用的肉,只要拒绝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允许食用的食物,就构成受足食。
这种食物是通过污家、行医、向人宣称上人法、接受金银等方式得来的,是佛陀诃责的、以不正当的求取得到的不允许食用的食物;拒绝它不构成受足食。
无论吃着允许食用的食物还是不允许食用的食物,只要拒绝允许食用的食物,就构成受足食。
拒绝不允许食用的食物,不构成受足食——在所有这些情形里,原因都应按前面说的道理去理解。
这样,对于“进食”等词,所吃的是什么,以及拒绝站在伸手可及处的人奉上的什么食物会构成受足食,知道了这些之后,现在为了知道是怎样构成的,有下面这样的裁定:
“‘进食’、‘食物’这里,首先,只要是已经吞下哪怕一粒饭的人,如果在钵里、嘴里、手里任何一处还有五种食物中的一种,却拒绝其他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就构成受足食。
任何地方都没有食物,只能觉察到一点食物的气味,不构成受足食。
嘴里和手里没有食物,钵里有,但他不想在这个座位上吃,想进入精舍后再吃,或者想给别人,如果在这期间拒绝食物,不构成受足食。
为什么?
因为正在进食的状态已经中断。
又,想去别处吃的人,把嘴里的饭咽下后,带着剩下的食物走,在半路上拒绝其他食物,他也不构成受足食。”这是《大帕恰利》中所说的。
如同在钵里那样,
在手里也是如此。
或者嘴里有食物,如果不想吞下,而在那一刻拒绝其他食物,不构成受足食。
因为在一处说的特征,要理解为在所有情形里都适用。
再者,在《古伦迪》中也已显示了这个道理。
因为那里说:“嘴里的饭已咽下,手里的饭想给吃残食的人,钵里的饭想给比丘,如果在那一刻拒绝,不构成受足食。”
“站在伸手可及处”这里,如果比丘是坐着的,从座位的最后边缘算起;如果是站着的,从脚跟的末端算起;如果是躺着的,从所躺一侧的远端算起;对于坐着、站着或躺着的施食者,除去伸出的手,以离比丘最近的肢体靠比丘一侧的边缘为界,两肘半的距离就是“伸手可及处”。
只有拒绝施食者站在伸手可及处之内奉上的食物,才构成受足食;超出这个界限就不构成。
“送上”,是指站在伸手可及处之内,把食物递过去让对方拿取。
但即使是紧邻而坐的比丘,如果不把放在手上、大腿上或钵架上的钵送上,只是说“拿饭吧”,拒绝它也不构成受足食。
把饭篮拿来放在面前的地上,说“拿吧”,也是这个道理。
但如果稍微提起或倾斜一下,说“请拿”,比丘拒绝,就构成受足食。
坐在上座位的长老,派人把钵送给坐得远的年轻比丘,说“从这里拿饭”,送钵的人拿了钵去后默默地站着,年轻比丘说“我够了”而加以拒绝,不构成受足食。
为什么?
因为长老离得远,而且送钵的人没有送上食物。
但如果拿了饭来的比丘说“拿这饭吧”,拒绝它就构成受足食。
在分食时,有一人一只手拿着饭篮,另一只手拿着勺子,给比丘们分饭。这时如果另有一人走来,说“我来拿篮子,你来盛饭”,却只是做个拿着的样子,实际上拿着篮子的仍是分饭的人,所以那篮饭仍然算已奉上。
分饭的人想给饭,从那篮子里盛取时,拒绝的人就算足食。
但如果分饭的人只是碰着篮子,实际上拿着它的是另一个人,那么分饭的人想给饭、从那篮子里盛取时,拒绝的人不算足食。
但对用勺子盛出的饭,拒绝就算足食。
因为用勺子奉上,就等于奉上了那饭。
《大筏疏》(Mahāpaccarī)说:即使两人同等地拿着,拒绝的人也算足食。
给紧邻的比丘盛饭时,另一位比丘用双手盖住自己的钵,不算足食。
为什么呢?
因为他拒绝的是奉给别人的食物。
关于“拒绝显现”:拒绝用言语奉上的食物,不算足食。
但对用身体奉上的食物,无论用身体还是用言语拒绝,都算足食,应当这样理解。
其中,用身体拒绝,是指晃动手指或手、拂蝇的扇子或衣角,或者用眉毛示意,或者怒目而视;用言语拒绝,是指说“够了”“我不要”“不要添”或“走开”;
这样,不论用什么方式,用身体或言语加以拒绝,就算足食。
有一位比丘,饭奉上来时,他怕算足食,就把手移开,而对一再往钵里添饭的人说:“添吧,添吧,压实了装满它。”这种情况怎么样呢?
大须摩长老(Mahāsuma)说:“因为是为了让他不要添而说的,所以算足食。”
但大波头摩长老(Mahāpaduma)说:“说‘添吧,装满’的人,哪里谈得上足食?”接着说:“不算足食。”
另一位比丘留意到有位比丘正要奉上饭,就说:“道友,你从这里也要取一些吗?我给你一些。”
对这种情况,大须摩长老说:“因为他说这话是为了让对方别再过来,所以算足食。”
但大波头摩长老说:“问人‘你要取一些吗’的人,哪里谈得上足食?”接着说:“不算足食。”
有一位施主奉上带肉的汤,说:“请取汤。”听到后加以拒绝的人,不算足食。
如果说的是“鱼汤”或“肉汤”,拒绝的人就算足食;说“请取这个”时,也同样算足食。
把肉单独分出来后说:“请取肉汤。”如果其中哪怕有芥子粒大小的肉块,拒绝它的人就算足食。
但如果已经过滤了,无畏长老(Abhaya)说:“可以。”
有人端着肉汤来问要不要时,大长老说:“稍等一会儿”,然后说:“道友,把小碗拿来。”
这种情况怎么样呢?
大须摩长老说:“奉上的人的走动先被打断了,所以算足食。”
但大波头摩长老说:“这人往哪里去?他这算什么走动?正在接受的人哪里谈得上足食?”接着说:“不算足食。”
人们把肉和嫩笋、波罗蜜等一起煮,取了之后说:“请取笋羹,请取波罗蜜菜。”这样也不算足食。
为什么呢?
因为说的是不会使人足食的东西的名称。
但如果说“鱼羹”“肉羹”,或者说“请取这个”,就算足食。
有一种叫作肉杂烩的食物,即使想给的是它,只要说的是“请取杂烩”,也是可以的;
不算足食。
但如果说“肉杂烩”或“这个”,就算足食。
对一切掺鱼、掺肉的食物,都是这个道理。
另外,应邀用餐时,如果以为奉上的肉是“特地为比丘做的”而加以拒绝,就已经算足食了,《大筏疏》这样说。
但关于混合食物的说法,《古伦陀疏》讲得很好。
因为那里是这样说的:一位托钵的比丘拿来掺了饭的粥,说“请取粥”,拒绝的人不算足食。
如果说“请取饭”,就算足食。
为什么呢?
因为被询问时所说的那样东西是存在的。
这里的意思是:
如果说“请取掺粥的食物”,其中粥较多或两者相等,不算足食。
粥少饭多,就算足食。
这一点在所有义注中都这样说,所以不能否定,但其中的理由很难看清。
如果说“请取掺饭的食物”,不论饭是较多、相等还是较少,都算足食。
如果没有提到饭或粥,而说“请取混合的食物”,其中饭较多或相等,就算足食。
饭比较少,就不算足食。
这一点不应与杂烩相比照。
因为杂烩既有掺肉的,也有不掺肉的,所以说“杂烩”时,不算足食。
而这个确定是掺了饭的。
这里依照所说的方法,算足食。
在汤多的饭里把汤、在奶多的饭里把奶、在酥油多的乳粥里把酥油单独分出来,说“请取”递给他,拒绝的人不算足食。
凡是在行走时作了足食表示的人,可以一边走一边吃。
到了泥泞处或水边而停下来的人,应当让人作余食。
如果途中河水涨满,应当在河岸上绕着灌木丛走动着吃。
如果有船或桥,上去之后也应一边来回走动一边吃,不可以中断行走。
坐在车上、象背或马背上、月轮上或日轮上作了足食表示的人,直到中午为止,即使这些在行进,也应一直坐着吃。
站着作足食表示的人,应当站着吃;坐着作足食表示的人,应当坐着吃。
要改变那种威仪的人,应当让人作余食。
蹲着作足食表示的人,应当就那样蹲着吃。
但应当在他的下面放上稻草垫或其他可以坐的东西。
坐在凳子上作了足食表示的人,只要不离座(臀部不离开坐的地方),可以转向四个方向吃。
坐在床上作了足食表示的人,不可以向这边或那边挪动。
但如果连床一起把他抬起来带到别处,那就可以。
躺着作足食表示的人,应当躺着吃。
翻身的时候,不可以超出他原先侧卧的那一侧的位置。
“未作余食”,就是不是余食;
意思是不属于多余的部分。
又因为它要么没有按照“作净”等七种律的作法来作,要么不是病人的剩余,所以在词分别中说了“不净所作”等等。
其中,“不净所作”,是指其中的果实或根茎等,没有用五种沙门净法作净;
以及不允许食用的肉或不允许食用的食物,这些称为不净。
这种不净的东西,即使说了“这些已经足够了”而作余食,也应当知道是不净所作。
“未接受而作”,是指比丘尚未接受的食物,仍按前面的方式作余食。
“未举起而作”,是指前来让人作余食的比丘,连稍微举起或倾向对方都没有,就作了。
“不在伸手可及处而作”,是指站在前来让人作余食者的伸手可及处之外而作。
“未吃者所作”,是指说“这些已经足够了”而作余食的人,在没有吃足以构成受足食的食物的情况下所作。
“已吃、已受足食、已离座者所作”,这很明白。
“没有说‘这些已经足够了’”,是指没有开口把这句话说出来。
这样,凡是没有按照这七种律的作法作成余食的,以及不是病人余食的,这两种都应当知道是“未作余食”。
而余食,则应按与此相反的方式来理解。
此外,这里的已吃者所作,应当知道:即使只是从坐在旁边、与他同类相合的比丘钵里吃了一粒饭或一小条肉后才作的,也是已吃者所作。
关于未离座,为了避免困惑,这里有这样的判定:两位比丘早晨吃饭时都已作了足食表示——其中一位应就坐在原处,另一位取来常供食或抽签食,把一半倒入那位比丘的钵中,洗了手,其余的让那位比丘作余食之后再吃。
为什么呢?
因为沾在取食那位比丘手上的食物是不净的。
但如果先坐着的比丘自己用手从他的钵中取食,就不需要洗手。
但如果这样作余食之后,在他吃的时候,又有人往钵里放入什么菜肴或嚼食,那么先前已作过余食的人,不可以再作。
没有作过的人,应当作。
而没有作过的部分,应当作。
“没有作过的人”,是指另一位先前没有作过的比丘,应当由他来作。
“没有作过的部分”,是指即使是先前作过余食的人,对于没有作过的部分,也应当作。
但不可以在最初的容器里作。
因为在那里作的话,就成了与先前所作的合在一起,所以意思是可以在别的容器里作。
这样作了之后,那位比丘可以与先前所作的一起吃。
作余食的人,不仅是在钵里,在盆里、在篮子里,任何一种容器都可以,放在面前,在倾向对方的容器里作。
这样作了之后,即使一百位比丘已作了足食表示,也都可以吃,尚未作足食表示的也可以吃。
但是,作余食的那个人,不可以吃。
即使已作足食表示的比丘进村托钵,人们接过他的钵,请他在一场非吃不可的吉祥宴请中坐下,也应当让人作余食之后才吃。
如果那里没有别的比丘,应当把钵送到村中的用餐堂或精舍去,让人作余食。
但作余食的时候,不可以对着在未受具足戒者手中的食物作。
如果村中的用餐堂里的比丘不熟练,应当自己去让人作余食,然后带回来吃。
关于病人余食,不仅是病人吃剩下的是病人余食;
而是凡是为了病人、想着“他今天或明天,或者想吃的时候就会吃”而带来的,这一切都应当知道是“病人余食”。
在夜分药等的情况下,每一次吞咽都犯突吉罗,这是就没有混合的情形而说的。
但如果与食物混合了,无论是为了充饥还是不为充饥,接受后吞咽的人,就犯波逸提。
二四一 有因缘时,是指夜分药在口渴时为了止渴,七日药和尽形寿药在有应当用它们来平息的疾病时为了平息疾病而受用,不犯。
这里其余的都很明白。
它属于迦絺那等起:由身与语等起,或由身、语与心等起;是作与不作、非想免、无心、制罪、身业、语业、三心、三受。
第一遍足食学处,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