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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摄义注》

关于布施的特征等的判定

Author: Claude @ visuddhinanda

  1. 关于布施的特征等的判定

  1. 关于“以布施与亲厚取,对利得的转让”这一句,这里先说布施:就是把自己所有的衣等资具,送给共住弟子等当中的任何一个人。
这里,布施的特征是这样的——
如果说“我把这个给你、赠给你、施给你、交付给你、舍给你、舍出给你”,或者说“我把这个给某某……乃至……舍出给某某”,那么无论当面还是不当面,都算已经给了。
当对方说“你为自己拿去吧”,回答说“我为自己拿了”,就是给得妥当,也取得妥当。
当对方说“你把它作为你的所有物吧,让它成为你的所有物吧,它是你的所有物”,回答说“我把它作为我的所有物,让它成为我的所有物,我会把它作为我的所有物”,就是给得不妥当,也取得不妥当。
这是施者不懂得怎么给,受者也不懂得怎么取。但如果对方说“你把它作为你的所有物吧”时,他说“好的,尊者,我为自己拿了”而取下,就是取得妥当。
但如果一个人说“拿这件衣吧”,另一个人说“我不拿”;他又说“我已经给你了,拿去吧”,另一个人还是说“我不需要它”;于是前者想着“我已经给出去了”,后者想着“我已经拒绝了”,就这样过了十天,是谁有犯呢?
谁都没有犯。
不过,谁想要,谁就应当先受持再使用。
说“请交给某某”而托付的东西,在没有到达对方手中之前,属于寄送者所有;而说“我给某某”而托付的东西,则属于收受者所有。
因此,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请把这件衣交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基于对寄送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妥当。
基于对收受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不妥当。
比丘(《大品》378-379)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请把这件衣交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听说“寄送者已经去世了”,于是把它作为寄送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妥当。
基于对收受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不妥当。
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请把这件衣交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听说“收受者已经去世了”,于是把它作为收受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不妥当。
基于对寄送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妥当。
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请把这件衣交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听说“两人都去世了”,于是把它作为寄送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妥当。
作为收受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不妥当。
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我把这件衣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基于对寄送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不妥当。
基于对收受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妥当。
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我把这件衣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听说“寄送者已经去世了”,于是把它作为寄送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不妥当。
基于对收受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妥当。
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我把这件衣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听说“收受者已经去世了”,于是把它作为收受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妥当。
基于对寄送者的亲厚而取用,就是取得不妥当。
比丘托另一位比丘带衣,说:“我把这件衣给某某。”
那位比丘在途中听说“两人都去世了”。
作为寄送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不妥当。
作为收受者的亡者衣来受持,就是受持得妥当。
已经舍弃而给出去的东西,以后不能因为某种缘故生气就把它要回来。
因为即使是自己给出去的衣,如果带着“这是我的”这种想法夺回来,就犯舍堕;夺回其他资具,哪怕只是一根针,也犯恶作。
但如果对方说“尊者,这个适合您”而主动交还,就可以收下。
又如果说:“贤友,我们给你衣,是想着‘他会尽大小义务,会依我们为和尚,会学习法’,可现在你既不尽义务,也不依我们为和尚,也不学习法。”对方听了这类话之后,说“尊者,您大概是为了衣才这样说的吧,这是您的衣”而交还,这样也可以。
或者,对一个要往他方离去的年轻比丘,说“让他回来”,他不回来,就说“抓住他的衣拦住他”,如果这样他就回来了,那很好。
如果他说“我看你们是为了钵和衣才这么说的,拿去吧”而交出来,这样也可以。
或者看到他要还俗,就说:“我们给你钵和衣,是想着‘他会尽义务’,可现在你却还俗离去。”对方说“拿走你们的钵和衣吧”而交出来,这样也可以。
“只给在我这里依我为和尚的人,在别处依止的不给;只给尽义务的人,不尽义务的不给;只给学习法的人,不学习的不给;只给不还俗的人,还俗的不给。”但像这样给是不可以的,这样给的人犯恶作;不过可以要回来。已经舍出而给出去的东西,如果夺回取走,应当按物品的价值论处。
以上是关于布施的判定。
  1. 至于亲厚取的特征,应当依这段经文来了解——
“比丘们,我允许对具备五个条件的人作亲厚取:是相识的人,是亲密的人,是曾经开口许可过的人,还活着,并且东西被取用后,他会感到高兴。”(《大品》356)
其中(pārā. aṭṭha. 1.131),相识者是指仅仅见过面的朋友。
亲密者是指交情深厚的朋友。
曾被告知者是指对方曾对他说过:“我的东西,你想要什么就拿什么,不必先问过再拿。”
还活着是指即使卧病不起,也还没有到命根断绝的地步。
拿了会高兴是指东西被拿了,他心里欢喜。
必须是知道“我拿了这样的人的东西,他会感到高兴”的人,才可以拿。
这五个条件是为了完整列举而说的;而亲信取(vissāsaggāha)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成立:相识、还活着、拿了会高兴;或者亲密、还活着、拿了会高兴;或者曾被告知、还活着、拿了会高兴。
但如果对方已经不在世,或者拿了并不高兴,那么即使是以亲信取拿来的他的东西,也必须归还。
归还的时候,如果是亡者的财物,应当交给对他的财物有支配权的人,无论是在家人还是出家人。
不高兴者的东西,应当还给他本人。但如果有人起初已经以言语或仅仅以心中起念表示随喜,说“你拿我的东西,做得很好”,后来因为某种原因生气了,他就不能要求取回。另外,有人虽然不愿意给,但心里容忍,什么也不说,这个人也不能再要求取回。
但如果比丘说“我拿了或用了您的东西”时,对方回答说:“拿了也好,用了也好,可那是我为了某件要事而存放的,应当恢复原状。”这样的人就可以要求取回。
这是关于亲信取的判定。
  1. 转移利得这一句,是就把已指定给别人的利得转给自己或他人而说的。
这里的判定是这样的(pārā. aṭṭha. 2.659-660):已指定给僧团的东西,无论来自同法者还是在家人,哪怕是母亲的东西,比丘明知它已指定给僧团,却说“把这个给我”,转给自己而拿取,犯尼萨耆波逸提;说“把这个给这位比丘”,这样转给别人,犯单纯波逸提。
所以,在雨浴衣的时节,哪怕是在母亲家里,比丘明知雨浴衣已经指定给僧团,却转给自己,犯尼萨耆波逸提;转给别人,犯单纯波逸提。
人们说“我们要办僧团饭食”,带来酥油、油等物,即使是生病的比丘,明知这些已指定给比丘僧团,还去索要其中任何一点,也同样犯尼萨耆波逸提。
但如果他先问:“有为你们自己带来的酥油等物吗?”对方回答:“是的,有。”他再说“也给我一些吧”,这是可以的。
或者,他心有顾虑时,优婆塞们对他说:“僧团得到的也就是我们布施的东西,请收下吧,尊者。”这样也是可以的。
对于在一座寺院里已指定给僧团的东西,比丘却指明另一座寺院,说“请布施给某某寺院的僧团”,这样转移;或者说“布施给僧团有什么用,去供养塔吧”,这样转给塔,犯突吉罗。
把已指定给塔的东西,转给另一座塔,或者转给僧团、别众(gaṇa)或个人,同样犯突吉罗。
从专门为另一座塔而种植的花树上,哪怕一朵花也不可以拿去供在别的塔上;但如果看到有人给一座塔供上伞盖或幡旗之后,拿着剩下的东西站在那里,可以让他把剩下的布施给另一座塔。
哪怕是已指定给狗的东西,说“不要给这只狗,给那只吧”,这样转给另一个对象,也犯突吉罗。
但如果施主们说:“我们想办僧团饭食,想供养塔,想布施资具给一位比丘,就照您的意思来布施,请说要布施在哪里?”被这样问时,那位比丘应当对他们说:“你们想布施在哪里,就布施在哪里。”
如果他们只是问“要布施在哪里?”,可以说:“哪里能让你们的施物得到受用,或者得到修缮,或者能长久保存,又或者哪里能让你们心生净信,就布施在那里。”
以上是《巴利外律判定汇编》中
布施特征等判定论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