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义灯》·第二偈
- 像这样,以开头的偈颂指出了各自连同目的在内的五项内容之后,现在为了以总说的方式指出那些阿毗达摩义,作者就说了第二偈。
这里,其中:是说在说了“我将宣说《阿毗达摩义概要》”之后,在那个“阿毗达摩义概要”一词中,由我所说的阿毗达摩义,以一切方式、从究竟意义上说,有四种——这是语句的连接。
关于这一点——
[12]
首先,在**《疏》**(Ṭīkā)中,
把 ta 一词(指 tattha 的 ta)的含义解释为“在那部《阿毗达摩义概要》论中”,或“在‘阿毗达摩义’一词中”,或“在阿毗达摩中”。
而**《显明》**中则解释为“在那阿毗达摩中”。
这些说法都不妥当。
因为说“在《阿毗达摩义概要》论中由我所说的阿毗达摩义”是讲不通的。
因为这部论本身也还是在后面才要说的。
并不是已经说过的。
更何况阿毗达摩义呢?
而且在注释类的论著中,也没有一开头就用 ta 这个词去回指非主要词语的情况。
所以,这里 ta 一词的含义,应当像《殊胜义》(Aṭṭhasālinī)开头“其中,以什么意义而称为阿毗达摩”这一句那样来理解。
这样一来——
[13]
诸疏中
所作的“以一切方式所说”这种连读,也就被否定了。
因为这种读法与下文要说的“以一切方式也是十二种”“以一切方式也是十八种”等说法不相符合。
其中,以一切方式:意思是,即使按《法集论》所说的善等一切类别来看,也仍然只是四种;即使按《分别论》所分别的蕴等一切类别来看,也仍然只是四种。
也应当说“按《界论》所说的……”等等。
- 从究竟意义上说:就是从究竟谛上说。
因为有两种谛:世俗谛和究竟谛。其中,有情、补特伽罗、我、命等概念义,从自性上说都是不存在的。
但是在缺乏辨别诸法智慧的大众心中,它们却显得又大又实在,好像存在一样;而大众又一致认定它们确实存在,于是用各种方式这样称说,也这样接受。
所以,它们因为被大众一致认可,也正因为这样而成为语言真实与离妄语真实的所依,就被称为世俗谛。
安住在这世俗谛上正确修行的人,能够成就一切世间的圆满,以及一切菩提资粮法。
错误修行的人,则会填满恶道。
世俗谛就是这样重大。
但是到了究竟谛面前,它就不再是谛了。
因为它本身虽然不存在,却让大众把它当作存在的来执取。
它成为有身见、六十二见和三种邪见的所依,不让愚人从轮回之苦中出离。
世俗谛就是这样颠倒。
也是这样有极大的过失。
而究竟谛有两种:自性谛与圣谛。
其中,在《法集论》等七部论中所分别的善等诸法,叫作自性谛。
因为它们本身从自性上说是存在的,所以对于执取“有所谓善法存在、有所谓乐受存在”的人,它们并不欺诳。
然而到了圣谛面前,它也还是有某些不真实的地方。
例如,受只是依感受上的差别,才被说成乐、苦、不苦不乐。
并不是因为它在所有方面都是乐。
但是从无常、有为等数百种方面来看,一切受都只是苦。
同样,以无过失、有乐异熟的意义来说的善性,也只是相对于不善而说的。
因为一切被认为是善的三地法,由于有漏、顺杂染、顺暴流、顺轭、顺取这些过失,都只是有过失的。
而且由于会产生属于苦谛的异熟,它们完全只是有苦异熟的。
内三法(ajjhattattika)也是依照一切世间的通常认定而说的。
因为一切四地法完全不能称为我。
哪里还有所谓的内呢?
它们都只是外。
因为说过:“要把诸行看作他者。”
这一方法也应当相应地推及其余的三法与二法。
所谓圣谛,就是一切三地法完全是苦,渴爱完全是苦的集起,唯有涅槃是苦的灭,唯有八正道是导向苦灭的道。
因为只有这个,才是在心智清净的圣者的智中不动摇、在所有方面都圆满、不借方便而说的真实。
在这两种谛中,为了排除世俗谛,这里才说了“从究竟意义上说”。
所以说:“从究竟意义上说”,就是从究竟谛上说。
这里,义有两种:由自性成立的义和由构想成立的义。
其中,不借助其他的指称,单单以各自的特相存在而成立的,
就是心等义,叫作自性成立的义。
而那种并不以自己的特相存在的,
是依据存在的义所呈现的种种运作方式,用心构想出来、赋予形体而被把握,由心所成、由心所造,只在心中才能找到的,
就是有情、补特伽罗等义,叫作构想成立的义。
其中,只有自性成立的义才叫作究竟义(paramattha)。
因为认知和言语都是就它而有、就它而生起的,所以它叫作义。
由于是完全存在的,它是比另一种更为殊胜、达到极致的义,所以叫作究竟义。
再者,有些人执取“这个存在、这个可以找到”,然后为了证知应证知的、遍知应遍知的、断除应断除的、作证应作证的、修习应修习的而修行。
对于这些人,它在成就那个目标上不会欺诳,就这个意义而言,它是最上(也就是最殊胜)的义,所以叫作究竟义。
而另一种由于不存在,对于为了证知等目标而修行的人来说,在成就那个目标上只会欺诳。
它不能成就那个目标,所以不配称为究竟义。
[14]
而在**《阐明》**(Vibhāvanī)中,
还说了:“或者说,究竟义就是最上(也就是最殊胜)的智所对的义,即它的所行境。”
这种说法不妥当。
因为看不到“parama”一词被用来指智。
“attha”一词也不用来指境(gocara)。
而《随复注》中所说的:“真实本身就是真实者(saccika);
它本身就是义,因为它是不颠倒的智的对象,所以是真实义(saccikaṭṭha)。”
这也是在显示这样的意思:因为它应当被不颠倒的智所趋向、所达到,所以称为“义”。
而不是在说明“parama”一词的意思。[“究竟意义”一词]
- 心:这里,它思考(cinteti),所以称为心(citta)。
这里,思考这种作用总是需要所缘的。
因为离开所缘,它就无法成立。
所以应当知道,这里的思考就是对所缘的把握、对所缘的觉知。
这样一来,那些主张“在有分心的时候和昏迷的时候,心即使没有所缘也会运作”的人,他们的说法就被驳斥了。
而且应当知道:虽然它还有依止缘、等无间缘等其他的缘,但它并不从这些缘得名,而只是依所缘缘而得名。
相应诸法借助它来思考,所以称为心。
因为心在把握所缘的作用中是前导,相应诸法在把握所缘时,也是依靠它才把握的。
或者,单纯的思考就是心。
因为一切法都只是各自的作用而已。
在它们之中,找不到实体、形状或形体。
它们的运作依赖于缘。
它们连生起都无法凭自己的力量、能力、自主或势能做到,
更不用说去思考或去触了。
它们只停留一刹那,任何时候都不能听凭任何人支配。
所以应当知道,在它们之中不能作这样的区分:“这是实体,这是能力,这是作用。”
正因为如此,在一切究竟法的词语中,主要成立的只有表状态的词义解释(bhāvasādhana)这一种。
应当知道,其他的词义解释只是作为方便说法而成立的。
这里应当知道:思考在实体等方面本来没有区别,为了显示它的特殊意义,用假立区分的方式作出区别,这就是方便说法。
就像说“石杵的身体”一样。而这样做,也是为了显示:在被称为各种作用的法之外,别人所妄想出来的那个作为作者的自我、命者、有情、补特伽罗,是完全不存在的。
因为如果真有自我等存在,又何必对没有区别的东西假立区分呢?
然而在**《阐明》**中,
看起来说的是像兔角那样,把不存在的东西假立为存在。
它的意思是:在诸法中,并没有任何作者或使役者。
但在世间,以自己为主而完成作用的,被确立为“作者”。
所以,为了显示在思考的作用中以自己为主,就把作者的身份加在心上,说“它思考,所以称为心”。
又为了显示,依靠心的力量,与它相应的诸法在这个作用中也随顺它而运作,就把工具的身份加在心上,把作者的身份加在那些法上,说“相应诸法借助它来思考,所以称为心”。
此外,这里的“citta”一词应当理解为表示“多彩”的意思。
因为《相应部》中这样说过——
“比丘们,你们见过名叫‘巡行画’的画吗?”
“是的,大德。”
“比丘们,那幅巡行画也是由心设想出来的。
比丘们,心比那幅巡行画还要多彩。比丘们,我没有见过另外任何一类众生,
比丘们,像这些畜生道的众生这样多彩。”
比丘们,那些畜生道的众生也是由心造成多彩的。
比丘们,心比那些畜生道的众生还要多彩。”
这里,“名叫‘巡行画’的画”:有些人在上面画出天宫等种种多彩的图画,四处游行,向人展示“做了这样那样的福业,就会生在这里那里”。
这是那种布制画亭的名称。
“比那幅巡行画”(cittena):这是作从格用的具格。
“像这些”(yathayidaṃ):就是“像这些”(yathā ime)。
“造成多彩的”(cittikatā):就是被弄得多彩(vicitrā katā)。
这里,因为心多彩,所以想多彩;
因为想多彩,所以爱多彩;
因为爱多彩,所以业多彩;
因为业多彩,所以生类多彩;
应当知道,因为生类多彩,那些畜生道的众生也就多彩。[词义]
各自的自性就是相(lakkhaṇa),作用或成就就是味(rasa);
被领会的样态或者结果,称为现起(paccupaṭṭhāna)。
最接近的原因,被认为是近因(padaṭṭhāna);
对智者来说,这些足以用来确定诸法。
心以了知所缘为相,以前导为味,以连结为现起,以名色为近因。[心]
- 关于“心所”:它存在于心中,因为它的运作依赖于心,所以称为心所(cetasika)。
指的是触等一类法。
这里,“运作依赖于心”是指:通过同时生起等特征,与心一起运作,就像合为一体一样。
由此可知:心的生,
也就是触等的生;
心的老、心的死、心的所缘、心的依处,也就是触等的老、死、所缘、依处。这样,就像一束花序上连在同一根花梗上的花朵一样,与心以同生等方式连结在一起的触等诸法,在这里就成立为心所。
如果有人说:既然这样,心也同样依赖触等而运作,那么心也应该被称为“属触的”“属受的”等等。
不是这样。
因为只有心才是居首的。
因为经中说:“诸法以意为前导,以意为主,由意所成。”
这里,“由意所成”的意思是:完全由意造作、化现,成为心的作用。
这显示了:触等诸法离开心就找不到。
而心即使没有其中的某些法,也照样运作。
因为五识心在没有寻等某些法的情况下也会生起。
所以,只应当说那些法的运作依赖于心,而不应当说心依赖于它们。
[15]
然而在**《阐明》**中,
仅凭具有同一所缘这一点,来阐明它们的运作依赖于心以及它们之所以是心所。
这并不妥当。
因为并不是只凭所缘相同,就成为所谓的心所。
这里,世间人把各种颜料放在水中研磨,在画布上绘出种种图画;其中,在画布上铺展开来、黏附固定,是水的作用,不是颜料的作用。
呈现出种种形象,是颜料的作用,不是水的作用。
这里应当把所缘看作画布,
把心看作水,
把心所法看作各种颜料。[心所]
- 色:这里,因为会变坏,所以叫作色。
意思是:由于冷、热等相违的缘,以失衡的方式运转而发生变异;或者说,被它们弄得发生变异。
正如经中所说:
“比丘们,因为会变坏,所以称为色。
因什么而变坏?
因冷而变坏,
因热而变坏,
因饥饿而变坏,
因口渴而变坏,
因虻、蚊、风、日晒、爬虫的触碰而变坏。”
另外,“变坏”就是:变坏、扰动、碰撞、受压迫、破坏。
这是《大义释》中所说的。
这里的总义是:那些住时较长、并且具有有对性质的法,
只有它们在住刹那中,才会遇到相违的缘;
其他刹那短暂、无对性质的法则不会。
因为那些无对性质的微细色,尚且不会在外面遇到冷等,
何况刹那短暂、无对性质的非色法呢?
如果是这样,微细色岂不就成了非色?
不会。
因为它们与粗色处境相同。
粗色变坏时,它们也必然随之变坏。
这里所说的“遇到”,除去进入感官范围与作为所缘之外,是指彼此相违、已到达住时的粗色之间,或者就是诸大种之间的相互撞击;因为上面的引文中说“变坏、碰撞、受压迫”。
所谓“变坏”,是指色聚内诸界的扰动与破坏,就像敌军来犯造成国内动乱一样。
因为上面的引文中说“扰动、破坏”。
这里,“扰动”是指动荡、不安;“破坏”是指发生变异。
它们在哪一刹那遇到相违的缘,
从那一刻起,它们自身也就发生了变异。
意思是:它们成为过少或过多的色相续生起的缘。
再者,这里的变坏有两种:增长与衰减。
这两者在劫的毁坏与劫的成立时,以及种种寿劫、年、季、月、夜、日等的更替中,都显而易见。
那么,为什么“色”这个名称只在以碰撞方式而变坏的法上成立?
因为只有它们有形体。
色法由于具有集合、形状等状态,所以是有形体的。
所以应当理解:只有它们的变坏,世人也能直接看到而显然可知,因此“色”这个名称只在它们身上成立。
而非色法没有形体,所以它们的变异,世人无法直接看到。
除了能知他人心的人以外,世人只能通过看到或听到种种色的变异,或者经过询问,才能知道它。
所以它们不会成为色。
[16]
而**《阐明》**中说:
“凭着提出冷等的效力,排除了它们(非色法)也成为色的过失。”
但是,因为言说离开世间的通行用法就无法成立,
而世间的通行用法,正是依明显的特征而运行的,
所以应当理解:这里即使不提冷等,那种过失单凭世间的用法也已经排除了。
又因为在梵天界,确实可以看到梵天们的身体变异、言语变异,以及以神通变现而产生的种种色的变异,
而这些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正是变坏的形态,所以应当了解:依据这些,那里的色也成立为色。
或者,能显现,也就是以自身的性质显露出来,所以叫作色。
因为非色法不是以自身的性质显露的,
只能依凭色来把握。
而色是以自身的性质就显露的,连五识也能把握。
取这个意思时,梵天界的色也就直接成立为色了。
[17]
而**《阐明》**中,
是依起助益作用的冷等,以及不逾越那种性质,来阐明那里的色成立为色的。
但是,因为“因冷而变坏、因热而变坏”等说法只是举例,
依业、心、食也可能会变坏;比如,想和识在圣典中也只以色所缘、味所缘来说明。
想并不是只认知色,
识也不是只了知味。
由此可知,这种教说只是举例而已。
所以,不舍弃“冷等”这个提法来阐明那里的色成立为色,是没有必要的。[色]
- 涅槃:这里,一切轮回苦的热恼都在其中熄灭,所以叫作涅槃。
“熄灭”是说:那些烦恼或诸蕴,对于未修道的人,处在将来还可能生起的一方;
对于已修道的人,它们就到达了不可能再生起的一方。
因为经过三刹那而灭去的过去法,并不叫作熄灭;
至于现在的法以及将来必定生起的法,就更不用说了。
“轮回苦的热恼”,是指烦恼轮回、业轮回、果报轮回的苦与热恼。
因为树木等没有三种轮回苦的热恼,它们不再生起的灭并不叫作涅槃。
“在其中”是表示境域的处格,
就像说“鸟在空中飞翔”一样。
因为那些熄灭的烦恼或诸蕴,
除了涅槃以外,并没有另外什么叫作它们的熄灭之处。
或者,圣者们在其中熄灭,所以叫作涅槃。
因为经中说:“智者熄灭,就像这盏灯一样。”
“熄灭”的意思是:到达各种烦恼或诸蕴不再结生的状态。
“在其中”也是表示境域的处格;也有人解释为“在证得它时”。
而诸复注中说:因为把大大小小的有编织、缝合在一起,所以渴爱被称为“编织”(vāna)。
从中出离,所以叫作涅槃。
[18]
而在**《阐明》(Vibhāvanī)**中
也说:“或者,贪火等由于它而熄灭,所以是涅槃。”
这个说法并不妥当。
因为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见过像对道那样,对涅槃用作具义的词源解释(karaṇasādhana);而且在“熄灭”(nibbuti)这一动作义的词源解释中,涅槃也不是作为施作者的贪等的协同缘(sahakāripaccaya)。[涅槃]
第二偈的第一义阐明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