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羊毛品第一:「混雜有蠶絲(kosiyamissakaṃ)」-即使以一蠶絲,乃至即使在那做(敷具之)處由風力掉落而作混合〔結合〕。
「敷具(santhataṃ)」-在平地之處將蠶絲一再地在上面展開後,並灑了酸粥等,使成為可以製做的特相。
「假如(令)做者,(犯)尼薩耆亞(kārāpeyya, nissaggiyaṃ)」-在(自己)做、(或)使令做的加行〔方便〕,(犯)惡作;在獲得,(犯)尼薩耆。
在此以:「尊者(們),我使令做這件混雜有蠶絲的敷具,應當捨(等)」,以此方式,當知捨的方法。(在此學處)只是依照這語詞,當知從此之後的一切敷具(學處之抉擇)。
那麼多能夠了知的,從此之後我們將不再闡述那(捨的方法)。
在阿拉威(Āḷavi),六群(比丘)開始,在使令做混雜有蠶絲的敷具之故事制定。
非共制〔非共通制定〕。
由為了自己而使令做,為有命令的。
由自己未做成、(和)完成的方式,而有四法心墮落。(自己未做成,自己使令完成;自己未做成,由他人使令完成;他人未做成,由自己使令完成;他人未做成,由他人使令完成。)
由自己未做成、(和)完成的方式,而有四法心墮落。(自己未做成,自己使令完成;自己未做成,由他人使令完成;他人未做成,由自己使令完成;他人未做成,由他人使令完成。)
在做(佛龕等的)帳蓋等者,以及瘋狂者等無罪。
在此(學處)有這三種構成要素:「蠶絲的情況,為了自己做、或使令做的敷具,以及獲得。」
等起等只與在使令洗學處的方法(相似)。
(非由想得脫罪。 無心的。 從做才犯。 制罪。 身業、語業。 三心。 三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