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yo pana)」-即是長短等、性別等之任何人。
「當(pana)」-是不定詞〔質詞〕。
「比丘(bhikkhu)」-善來比丘得具足戒、歸依得具足戒、領受教誡得具足戒、問答得具足戒、領受(八)敬法得具足戒、(遣)使得具足戒、八語得具足戒、白四羯磨得具足戒。在這八種得具足戒中,以不動搖應理〔原因適當〕的白四具足戒羯磨為(這裡的)已得具足戒。
而該羯磨當知以對象〔事〕、白、隨羯磨語〔隨告〕、界和眾的成就為不動搖。
「對象(vatthu)」-即是希望受具足戒的人(受戒者)。當知那個(想受具足戒的人)即是指除去未滿二十歲的人、先前曾犯極重(根本罪)事者,以及十一種不能(受具足戒)的人。
此中,未滿二十歲,是指從取結生算起尚未滿二十歲的人。
先前曾犯極重(根本罪)事者,是指先前曾經違犯四他勝(法)其中之一者。
般達咖(paṇḍaka,黃門) 即在談論應被遣出之人時所說的。
除了射(不淨)般達咖和嫉妬般達咖外,攻擊般達咖、非男〔無性〕般達咖和半月處於般達咖的半月般達咖(的後三種)即是這裡的意趣。
「賊住者(theyyasaṃvāsaka)」有-外形之賊、共住之賊與(外形和共住)兩者之賊三種。
當中,凡自己出家後,沒有計算比丘的雨安居數、沒有依長幼接受比丘或沙【18】彌頂禮、沒有擋住座位,也沒有在布薩時出席,這種以非清淨的心性而只是外形的盜賊者,稱為外形之賊。
凡由諸比丘(授與的)出家沙彌,在未脫去袈裟而竟敢從事淫欲法,之後再穿上(袈裟)而自稱沙彌。這種由於未遍捨諸比丘所給與的(袈裟)外形,所以不是外形之賊;只是接受順著外形而共住,所以也不是共住之賊,
而他只是犯極重(根本罪)事者的方式。
凡有沙彌前往外國後,計算比丘的雨安居數、依長幼接受(比丘或沙彌)頂禮、擋住座位,並在布薩時出席,這種只是共住的盜賊性者,稱為共住之賊。
當知計算比丘的雨安居數等一切所作的分類,即是這裡的共住之意。
在捨棄(戒)學後,(而想):「沒有人知道我。」而再如此做者也是同樣的方式。
凡是自己出家後,前往寺院,依長幼接受(比丘或沙彌)頂禮、擋住座位、計算比丘的雨安居數,並在布薩時出席,這種以外形和共住的盜賊性者,稱為(外形和共住)兩者之賊。
違犯了極重(根本罪)事者,以如丟棄重擔般地脫去袈裟,之後披著(袈裟)再如此做者也是同樣的方式。這三種賊住為這裡的意趣。
除了這三種外:
凡由於王、飢荒、曠野、病或者怨敵的怖畏,
為了拿衣或取(袈裟的)外形而(來)此;
他以清淨之意〔心〕而未共住,
到此這人還不稱為賊住者。
凡已受具足戒者想要成為外道的狀態,自己取了枯沙(﹙kusa﹚茅草)衣等外道的外形;或者在他們面前而出家;或者裸體而到活命外道前受持他們的禁戒,這種稱為入外道者。
除了人類之外,其餘的一切(動物)稱為畜生趣。
自己是人身,故意地奪取其人類生母的生命,這稱為弒母者。
弒父者也是同樣的方式。
凡是故意地奪取漏盡者的生命,乃至處在在家外形的人類,這稱為殺阿羅漢者。
凡是淫污清淨比丘尼的三道之一道者,這稱為淫污比丘尼者。
就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邪法、邪律教說一般;凡是四種羯磨的一種而分裂僧團者,這稱為分裂僧團者。
就如提婆達多一樣,以邪惡心、殺害心而使活著的如來身體出血,即使只是小蒼蠅的飲量,這稱為出(佛身)血者。【19】
凡是有生起女性相之業和生起男性相之業,在這兩者兩種都有,這稱為兩性根者。
如此這十三種人乃非受具足戒的對象。除了這些之外,若有其他想要受具足戒者,由對象的成就而成為不動搖的具足戒羯磨。
什麼是以白成就而成為不動搖呢?
有未觸及〔取〕對象、僧團、人、白以及留白在後面,這五種白的過失。
此中,未稱呼:「這某某」想要受具足戒者(的名字),這稱為未觸及〔取〕對象。
(本來應當稱唱:)「尊者們,請僧團聽我(說)」,(但)在此只說了:「尊者們,請聽我(說)」,而未取「僧團」,這稱為未觸及〔取〕僧團。
只以「向某某期望受具足戒」,而未稱呼戒師,這稱為未觸及〔取〕人。
完全都沒有宣告白〔一切都沒有宣告所有的白〕,這稱為未觸及〔取〕白。
首先宣唱完了羯磨語後,(再宣唱:)「此是白」,接著再宣唱:「僧團容忍(同意)」,如此宣唱白,稱為留白在後。
如此,脫離了這些過失,由白成就,而成以白的成就而為不動搖。
以隨羯磨語〔隨告〕成就而成為不動搖也有未觸及〔取〕對象、僧團、人,捨棄羯磨語以及在非時(宣唱)羯磨語,這五種隨羯磨語的過失。
此中,未觸及〔取〕對象等只是與(上面)所說的白相似。
只是在隨羯磨語〔隨告〕時未取(對象、僧團和人)這三種為未觸及〔取〕。
完全沒有宣告羯磨語而只宣告四次白;或者在(宣告)羯磨語的中間未宣稱或惡劣地宣稱字或句,(這)稱為捨棄羯磨語。
在首先(宣告)白,在(白與羯磨語的中間),在羯磨語未留空間,(這)稱為非時(宣唱)羯磨語。
如此,脫離了這些過失,由羯磨語成就,而成以羯磨語的成就而成不動搖。
在超越前面所說的失壞界之特相來作界,而成以界的成就為不動搖。
多少位比丘(來參加)達到(有效的)羯磨,而他們沒有來(即是未達到法定人數);應帶來意欲者的意欲沒有被帶來;現前(當面)呵責(反對、不服羯磨),這三種眾的過失。脫離了這些過失來當眾,以眾的成就而成不動搖。
適合於原因性〔應理〕,適合於大師之教,稱為應理〔原因適當〕。
如此,凡以如此不動搖、應理〔原因適當〕的白四具足戒羯磨而成已得具足戒者,此即是這裡的「比丘」之意。
(這些解釋)是從制罪和餘處輯錄而來的。
「得到諸比丘的(增上戒)學,與(學處)共同生活(bhikkhūnaṃ sikkhāsājīvasamāpanno)」-凡諸比丘的稱為增上戒之學,以及在該處一起生活,而成為同一生活【20】、共同〔同分〕生活。得到了世尊所制定的稱為學處之共同生活和在此學習的狀態,為得到諸比丘的(增上戒)學,與(學處)共同生活。
即是從(戒)學圓滿和不違犯共同生活(學處),從這兩者奉行之意。
「(既)未捨棄(戒)學,(也)沒有表明羸弱(sikkhaṃ apaccakkhāya dubbalyaṃ anāvīkatvā)」-即不放棄所得的(戒)學,以及不表明對那所得的共同生活(學處)之怯弱狀態。
此中,在知道了由缺少心、田、時式(文法的時態)、方式以及知解而捨棄(戒)學,當知為未捨棄(戒)學。
是指什麼呢?
想從已受具足戒的狀態而改變〔死沒、離去〕的心而捨棄(戒)學,並非由戲笑或吼叫而說的,
如此由心而捨棄(戒)學的,而非沒有該(心)。
就如:「我捨棄佛、我捨棄法、我捨棄僧,我捨棄學、律、波提木叉、誦(戒)、戒師、導師、弟子(自己的戒子)、依止弟子、等同戒師者、等同導師者、同梵行者」
Vin.iii,pp.26-7. ,如此(《律藏》)所說的佛等十四種;以「請憶持我為『在家人』」、「請憶持我為『近事男〔優婆塞〕』、『僧寺居士』、『沙彌』、『外道』、『外道弟子』、『非沙門』、『非釋迦子』」
Vin.iii,p.27. , 如此(《律藏》)所說的在家人等八種。凡想要說而取這二十二種田〔因、生處〕字,或某同義詞,而說出者而成捨棄(戒)學,而非取樹等任何一種之名而捨。
如此由田而捨棄(戒)學的,而非沒有該(田)。
這裡,當在:「我捨棄」和「請憶持我」所說的為現在時之語(現在時式);以及在以:「夠了,我(不需要)佛」、「我何需佛」、「佛陀對我無益」、「我完全脫離佛陀」等方式,所說的則觸未及時式,以前面(所說的)十四字相結合而說:「夠了,我(不需)」等四句和其它們有同義之語而成捨棄。並非以:「我已捨棄」、「我將捨棄」、你已經憶持」或「你將憶持」等過去、未來(的時態)或假定的語詞而說。
如此以正在說的時式和未觸及時式而成捨棄(戒)學的,而非沒有該(時式)。
方式有身和語的(兩種)方式。
此中,以「我捨棄佛」等方式,乃是由身體的發出語表而說出,只是以語的方式而成捨棄;而不是用寫字或用手勢顯示身體的方式來做。
如此只由語詞方式而成捨棄(戒學)的,而非沒有該(語詞)。
人有捨者和所對捨者兩種。
此中,捨者(這位比丘必須是)沒有瘋狂、心亂、痛惱其中之一者;【21】
所對捨者假如他是人類,必須是沒有瘋狂等其中之一,以及現前(現場在其面前)才成捨棄(戒)學;
(若)以遣使或文字〔葉〕而不現前的告知,則是無效的。
如此依所說的人而成捨棄(戒學),而非沒有該(人)。
知解有以已決定和未決定兩種。
此中,凡是在決定之後說:「或者我說這些」,若他依普通世間人的語言,(對方)聽到後在(心路過程的)轉向時即瞭解,如此只是語的無間。他知道:「對這(出家狀態)不滿」,或「希求居家的狀態」,以某種方式而捨棄(戒)學的情況,才成為已捨棄(戒)學。
又,當在後來〔後分〕想:「他所說的是什麼意思?」之後才了解,或者由其他(方式、人)才了解,則未成為捨棄(戒)學。
在未決定而告知,假如以所說的方式,而那個人(類)瞭解語義,則成為已捨棄(戒)學。
如此知解而成為捨棄(戒學),而非沒有該(知解)。
凡是乃至以嬉戲而捨,那並未成為捨棄(戒)學。
如此這些以心等所說的方式,或者完全沒有捨棄(戒)學,(或者)捨(戒)者在捨棄(戒)學對(捨戒該)義的情況,有些是沒有表明贏弱的。
「假如從事淫欲法(methunaṃ dhammaṃ patiseveyya)」-此中,「淫欲法」-為以貪欲之纏縳同等的兩方之法。
「假如從事」-即假如從事、假如違犯。
「乃至(antamaso)」-是一切最極限的區分。
「與雌性畜生(tiracchānagatāya’pi)」-乃即使和以結生的雌性畜生趣。此在這裡是隨制。
「他勝(pārājiko hoti)」-即遭遇他勝、失敗。
「不共住(asaṃvāso)」-即與清淨比丘在此一起住;即是同一羯磨等三種共住。他沒有(與僧團)在一起為不共住;
在諸僧團羯磨,他並不是(僧)眾的滿足(人數)者。到此是文句的解釋。
此是這的抉擇:由人、非人和畜生趣而有三種雌性。她們由大便道〔途徑、管道〕、小便道和口道各三種(道)而成九道。諸兩性根者也是同樣的(有三道)。
諸雄性由大便道和口道(人、非人和畜生趣)各有二種(道)而成六(道)。般達咖(黃門)也是同樣的(有二道)。如此則有三十道。
自己或他們的任何一道,有隔〔包覆〕或無隔,或對未被食噉或大部份未被食噉的死屍,而其非被自然風接觸的濕處,凡是比丘,以從事(性交)的心,無論自己的生殖器有隔或無隔而插入,乃至一芝蔴子的量,或者被他人插入,在已插入、停住或拔出中,若有受樂,此即犯了他勝罪。到此乃是不共通的抉擇〔判決〕。
以下是對一切學處所共通的抉擇之本母:【22】
「因緣、人、(罪)事和制定的方法,
命令、(有)罪、無罪、失壞與構成要素,
等起的方法、由做、想、心的種種性,
罪、業的區分,兩組三法的方式也是如此。
了知了這十七種共通的特相而確立,
智者於一切處如其所適地結合。」
此中,「因緣(nidānaṃ)」-即是以韋沙離、王舍城、沙瓦提、阿拉威、高賞比、釋迦和跋卡七種制定的處所〔地方〕。這實是一切學處的因緣。
「人(puggalo)」-即是凡由他開始而制定學處的人。
「故事(vatthu)」-即是對那人所違犯的而說。
「制定的方法(paññatti vidhiṃ)」-有制定、隨制、在未發生即制定、一切處制定、地方制定、共通制定、非共通制定、一方制定以及兩方制定九種制定。
此中,在未發生即制定即是在尚未生起過失就制定(學處)。這只有諸比丘尼接受八尊敬法而來,在他處是沒有的。
由五眾持律者受具足戒、多重鞋、經常沐浴、皮革敷具,這四種稱為地方制定(隨方維那亞);
在(印度)中部地域〔中國〕則是有罪的。在這些當中,只有禁止經常沐浴是從波提木叉中來的。從此沒有其它的(學處)是(屬於)地方制定的。
(其它)所有的(學處)只是一切處制定而已。共通制定(和不共制定)二法與一方制定(和兩方制定)二法,從義理上只是一(種)。因此,除了在未發生即制定(因為未生即制只為比丘尼制定八敬法而來)、一切處制定(和地方制定)二法與一方制定(和兩方制定)二法,當知由其餘的(制定、隨制、共通制定、非共通制定)四種制定為一切處(以下各學處)的抉擇。
(1.制定-即最初的制戒;2.隨制-即在初制之後所制定的戒;3.未生即制-未生起過失就制定的戒;4.一切處制定-即無論印度中國或邊地都犯戒的制罪;5.地方制定-即特別在中印度以外開緣不犯的制戒;6.共制-比丘和比丘尼所共通的制戒;7.不共制-只是為比丘或者只是為比丘尼所制定的學處;8.一方制-只是為比丘或者只是為比丘尼所制定的學處;9.兩方制-比丘和比丘尼兩方所共通的制戒。 )
「命令、(有)罪、無罪、失壞(āṇattāpattināpattivipattiṃ)」-此中,「命令」-是指下命令而說。
「罪」-是指以前方便〔前加行、達到犯罪前的努力〕等而區分罪的(輕重)
「無罪」-是指由不知等而無罪。
「失壞」-是指戒、正行、見和活命失壞的其中一種(失壞)。
「**構成要素(﹙aṅgaṃ﹚**支、分)-當知是指在一切學處諸罪的構成要素。
「等起的方式(samuṭṭhānavidhiṃ)」-是指在一切罪由身、語、身語、身心、語心、和身語心(等起),
這(六種等起)中由一支的、二支的、三支的和六等起,稱為學處等起。
當中的前三種是無心的,而後(三種)則是有心的。
罪有由一、二、三、四或六種等起,而沒有由五種等起。
此中由一種等起是指由第四、第五和第六等起而等起,而非由其它。
由二種等起【23】是指由第一、第四;第二、第五;第三、第六;第四、第六,以及由第五、第六等起而等起,而非由其它。
由三種等起是指由初三以及後三等起而等起,而非由其它。
由四種等起是指由第一、第三、第四、第六,以及由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等起而等起,而非由其它。
由六種等起是指由六種(同時)都等起。
如此:
一等起有三種,二等起有五種;
三、四等起(各)有兩種,六等起有一種。
由等起一切則有十三罪。
初制的學處從等起可得十三種名稱:
第一他勝等起、不與取等起、媒嫁等起、勸諫等起、咖提那等起、羊毛等起、句法等起、行道等起、賊商等起、說法等起、告實等起、賊女受具足戒等起、不聽許等起。
此中,(在諸學處)凡由身心等起的,即稱為第一他勝
(paṭhamapārājikasamuṭṭhānā)即淫欲法〔性交〕學處(methunadhammasikkhāpadaṃ):1.凡是比丘得到諸比丘的(增上戒)學,與(學處)共同生活,(既)未捨棄(戒)學,(也)沒有表明羸弱,假如從事淫欲法,乃至與雌性畜牲,也(犯)他勝,不共住。 等起。
凡由有心的三等起而等起的,即稱為不與取
(adinnādānasamuṭṭhānā)即第二他勝學處(adinnādānasikkhāpadaṃ):2.凡是比丘在村或阿蘭若,假如以盜心不與而取,就如在不與取(時),諸王抓了盜賊後,可能打殺、綁縛或逐出,(呵責說):「你是小偷、你是愚者、你是癡者、你是盜賊。」同樣地,當比丘不與而取,這也(犯)他勝,不共住。等起。
凡由六種都等起的,即稱為媒嫁〔作媒〕
(sañcarittasamuṭṭhānā)即第五僧初餘學處(sañcarittasikkhāpadaṃ):5.凡是比丘,假如從事媒嫁,(傳)男子之情意向女人,或女子之情意向男人,在成為妻子或情婦,乃至暫時婦,也(犯)僧初餘。等起。
凡只由第六等起的,即稱為勸諫
(samanubhāsanasamuṭṭhānā)即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僧初餘破僧學處和第七十八心墮落學處等,如:10.凡是比丘,假如致力於破壞和合的僧團,或受持、堅持、住立於導致破裂之事。諸比丘應如此勸告那位比丘:「請尊者不要致力於破裂和合的僧團,或受持、堅持、住立於導致破裂之事。請尊者與僧團和合。和合的僧團實是歡喜、無諍、同一誦(戒)、安樂而住。」當諸比丘如此勸告那位比丘時,假如他同樣地堅持,諸比丘應勸告那位比丘三次,為了(使他)捨棄。假如在三次的勸告時,他捨棄了,此是善;假如不捨棄,(犯)僧初餘。等起。
凡由第三、第六等起的,即稱為咖提那
(kathinasamuṭṭhānā)即第一捨心墮學處(kathinasikkhāpadaṃ):1.多餘的衣最多可以持有十日。超過那(期限)者,(犯)捨心墮。等起。
凡由第一、第四等起的,即稱為羊毛
(eḷakalomasamuṭṭhānā)即第十六捨心墮學處(eḷakalomasikkhāpadaṃ):16.假如比丘在遊行途中獲得羊毛,想要的比丘可以接受。接受後,在沒有運持者(時),比丘最多可以親手運持三由旬。假如從那(規定)運持超過者,即使在沒有運持者,也(犯)捨心墮。等起。
凡由第二、第五等起的,即稱為句法
(padasodhammasamuṭṭhānā)即第四心墮落學處(padasodhammasikkhāpadaṃ):4.凡是比丘,假如與未受具戒者同句教誦法者,(犯)心墮落。等起。
凡由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等起的,即稱為行道
(addhānasamuṭṭhānaṃ)即第二十七、二十八、六十七心墮落學處等,如:27.凡是比丘,假如與比丘尼相約在同一旅途而行者,乃至村落間,除了適時外,(犯)心墮落。這裡的適時是:(這是一條)應與商旅隊同行,(以及)公認具有危險、恐怖的道路,此是這裡的適時。等起。
凡由第四、第六等起的,即稱為賊商
(theyyasatthasamuṭṭhānā)即第六十六心墮落學處(theyyasatthasikkhāpadaṃ):66.凡是比丘知道盜賊的商旅,假如相約在同一旅途而行者,乃至村落間,(犯)心墮落。等起。
凡只由第五等起的,即稱為說法
(dhammadesanāsamuṭṭhānā)即第七心墮落學處(dhammadesanāsikkhāpadaṃ):7.凡是比丘,假如為女人說法超過五、六語,除了有智男子(在場)外,(犯)心墮落。等起。
凡由無心的三等起的,即稱為告實〔真實而說〕
(bhūtārocanasamuṭṭhānā)即第八心墮落學處(bhūtārocanasikkhāpadaṃ):8.凡是比丘實得上人法,假如向未受具戒者說,(犯)心墮落。等起。
凡由第五、第六等起的,即稱為賊女受具足戒
(corivuṭṭhāpanasamuṭṭhānā)即比丘尼第二僧初餘學處(corīvuṭṭhāpikāsikkhāpadaṃ):2.凡是比丘尼,假如為未經國王、僧團、(力士等)眾、團體、或(香商等)協會聽許的死罪賊女受具足戒者,除了適當(因緣)外,這比丘尼也是初犯即成罪之法,應被驅出〔逐出;離開〕(僧團)的僧初餘。 Yā pana bhikkhunī jānaṃ coriṃ vajjhaṃ viditaṃ anapaloketvā rājānaṃ vā saṅghaṃ vā gaṇaṃ vā pūgaṃ vā seṇiṃ vā, aññatra kappā vuṭṭhāpeyya, ayampi bhikkhunī paṭhamāpattikaṃ dhammaṃ āpannā nissāraṇīyaṃ saṅghādisesaṃ.等起。
凡由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等起的,即稱為未經聽許
(ananuññātasamuṭṭhānā)即比丘尼第八十心墮落學處(ananuññātasikkhāpadaṃ):80.凡是比丘尼,假如為未經父、母或夫主聽許的正學女受具足戒者,(犯)心墮落。等起。
如此由這些等起的方式,當知在一切處的抉擇。
「由做、想、心的種種性(kiriyasaññācittehi nānattaṃ)」-即在了知了由做等一切罪的種種性,當知一切處的抉擇。
一切罪由做和未做而有五種。這即是有罪從做等起,有(罪)從未做(等起),有(罪)從做、未做(等起),有(罪)從當做、當不做(等起),有(罪)從當做、當做不做(等起)。
此中,如在掘地等,凡以身或語從做而違犯的,即稱為從等起。
如第一咖提那罪,凡以身、語應而未做者,即稱為從未做等起。
如從非親戚的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罪,凡在做和未做者,【24】即稱為從做、未做等起。
如接受金錢罪,凡當做和當不做者,即稱為從當做、從當不做等起。
如建造小房罪,凡當做和當做、不做者,即稱為從當做、當做不做等起。
而且,一切罪由想而有兩種:即由想得脫(罪)和非由想得脫(罪)。
此中,由沒有違犯的想而得脫(罪)者,即稱為由想得脫(罪);其它的則為非由想得脫(罪)。
再者,一切罪由心而有兩種:即有心的和無心的。
此中,凡由有心的等起而等起的,即是有心的。
凡以無心的或以與有心的相混合而等起的,即是無心的。
「罪、業的區分(vajjakammappabhedaṃ)」-此中,一切罪由罪(過失)有兩種:世間罪和制(定)罪。
此中,凡在有心一邊的不善心即是世間罪;其餘的,則是制罪。
一切(罪)由身業、語業和(身語業)這兩者而有三種。
此中,能在身門違犯的,稱為身業;能在語門違犯的,稱為語業;能在(身語)兩處違犯的為身業和語業。沒有在意門違犯之名。
如此由這罪和業的區分,當知在一切處的抉擇。
「兩組三法的方式(tikadvayavidhiṃ)」:即是善三法和受三法的方式。
在犯罪時是由不善心或者善、無記心而違犯。同樣地,(在犯罪時)具有苦受或者具有其它(樂、捨)二受。
如此,在一切學處由不善心為一心;由善、無記心為二心;由一切(心)為三心。
(在一切學處)由苦受為一受;由樂、捨(受)為二(受);由一切(受)為三(受)。
只能獲得這樣的區分,而不是其它。
「了知了這十七種共通的特相而確立(lakkhaṇaṃ sattarasadhā ṭhitaṃ sādhāraṇaṃ idaṃ
ñatvā)」-即了知了以因緣為初,受三法為終結的這十七種特相。
「智者於一切處如其所適地結合(yojeyya medhāvī tattha tattha yathārahaṃ)」-即智賢的比丘在各個〔一切;這與那〕學處,以這特相隨其所適而來結合之意。若未結合則為劣了知。
因此,一切學處在不共通的抉擇的終結,這本母所未舉出或結合的,我們將會顯示。
此是這裡的結合:在韋沙離,蘇定那長老開始,在違犯淫欲的故事制定。
「假如從事淫欲法(methunaṃ dhammaṃ patiseveyya)」此是這裡的制定(初制)。「(既)未捨棄(戒)學(sikkhaṃ apaccakkhāya)」和「乃至與雌性畜生(antamaso tiracchānagatāya’pi )」這兩種是隨制;
而且隨制(和初制)也是(個別)犯罪的,就如在異語學處 等一樣(異語和惱亂各別結罪)。
而無罪的因如:「除了在夢中」等。而罪的支持因如在「不與而取」等(在村或阿蘭若)。【25】當知在此的支持因;
從此之後若有隨制,我們將會指出:「這是隨制」。
除了隨制之外,其餘的只是制定(初制)而已,當知在一切處的抉擇。
對比丘所開始生起的(罪)事,諸比丘尼也以:「凡是比丘尼,假如由欲從事淫欲法」如此而制定的,則為共通制定。
由命令而不犯(罪)的,為無命令的;
(在有命令的)命令比丘從事(受取)不允許的,並無法從罪得脫。
以淫欲之貪而身相觸,(犯)惡作。
對還活著的身體,在所說的種類之道(性交管道),即使連皮等都無剩餘(沒有),只知道所有〔一切〕已破壞的相、形而已,乃至生殖器已出,假如對未失去身體明淨的膿胞或硬皮而插入者,在有從事(受樂)的心,也(犯)他勝。 假如對已失去身體明淨的乾膿疱、死皮或毛而插入者,(犯)惡作。假如連相、形都無剩餘,一切道(性交管道)已經破壞,而對瘡團(插入)者,(犯)偷蘭遮。同樣地,在人的眼睛、鼻、耳孔或外陰處以小刀開瘡口,或在象和馬等畜生的外陰處、鼻孔(行淫),(也犯)偷蘭遮。
假如在蛇、魚等畜生的眼、耳、鼻或瘡口(,由於性根太小而)無法達到進入的程度;對一切微小的(性根)相,以及在腋窩等其餘身體(的部份行淫)者,(犯)惡作。
(假如)死屍的(性根)相一半已被食噉,乃至尚未腐爛(只是膨脹而行淫)者,(犯)偷蘭遮;
若已腐爛者,(犯)惡作。同樣地,打開其口,舌頭或牙齒在嘴唇之外,(假如)不接觸口而生殖器插在(舌頭或牙齒)者,
(犯)偷蘭遮;
(若對)從(性根)相落到外面的肉片(行淫)者,(犯)惡作。
這是罪的區分。
不知者、不受樂者、瘋狂者、心亂者、(極度)痛惱者以及初犯者,無罪。
此中,凡入睡的狀態,在他人的攻擊〔接近〕也不知道者,則為不知者。
即使知道,凡不受樂〔無享受〕者,則為不受樂者。
凡由於膽汁的關係,而得了無法治療的狂亂者,則為瘋狂者。
由諸夜叉而使其心混亂為心亂者。
這(瘋狂者和心亂者)兩者即使在火和黃金;大便和檀香同時出現也都不知道,以此為(判定)標準。
凡處在極度痛苦的感受,什麼都不知道者,則為痛惱者。
凡在該故事的最初(違犯)者,則為初犯者。
此罪在四種失壞中為戒失壞。
此(戒)有兩種構成要素:「從事性交的心(即樂受),以及以道(性交管道)入道。」
等起等:此學處為第一他勝等起。
從做。 可由想得脫罪。 有心的。 世間罪。
身業。 不善心。 二受【※第二受※】。
由這些等起等而成為(犯)罪,並不是為了學處的
判決【26】快樂,乃是在一切註釋書以學處為首的說示而來的。因此,在其它如此之處的文句,即使未說明理由的,當以此意趣來理解。
「依怙者所說的實是歸依處,
大仙未以文句利益世間;
因此所未作的喜樂文字,
賢慧者應當思擇而確立其義。」
第一他勝已經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