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五:「非親戚的(aññātikāya)」-這只是所說的方法。因此,從此之後,(若)在有時,我們將不(再)解說。
「衣(cīvaraṃ)」-在達到淨施(之量)的六(種衣)之一。在一切衣相應的學處為此方式,
(若)在有不同之處,我們將解說。
「假如接受(paṭiggaṇheyya)」-此中,請她用手交給(自己的)手;或請她放在腳邊;或者說法者在說之時,在投擲布而脫落在附近,而請她投上者,假如他(比丘),就成了接受了。
假如有某未受具足戒者,而派遣後而用手拿取是可以的。即使在她放在垃圾堆等,而想:「他將取糞掃衣。」決意了糞掃衣而拿取者,也是可以的。
「除了交換外(aññatra pārivaṭṭakā)」-乃至在給與了呵梨(harīṭaka)果片,或在做了:「我將給與(她某物品)的思惟交換而拿取。除了那(交換)之外,乃至在拿取達到淨施(之量)的布(或)濾水囊者,也(犯)尼薩耆。
在此以:「尊者(們),這件衣是我未經交換從非親戚比丘尼的手中接受的,應當捨(等)」,以此方式,當知捨的方法。
在王舍城,伍達夷(Udāyi)長老開始,在接受(非親戚比丘尼)衣的故事制定。
「除了交換外」此是這裡的隨制。
非共制〔非共通制定〕。
無命令的。
在為了拿取而伸出手等方便〔加行〕,(犯)惡作;在獲得,尼薩耆,應當捨。
三法心墮落。
在使令從一邊受具足戒(的比丘尼),以及在親戚存非親戚想或疑者,(犯)惡作。
在親厚取者,在暫時〔借〕的(而取)者,以及在鉢袋等不應受持的資具,在從正學女(或)沙馬內莉的手中而拿取者,以及瘋狂者等無罪。
在此(學處)有這三種構成要素:「達到淨施(之量)的衣,沒有交換,以及從非親戚的(比丘尼)接受。」
作媒等起。 由做、未做。 其餘的只與第四(學處)相似。
(非由想得脫罪。 無心的。 制罪。 身業、語業。 三心。 三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