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尼薩耆亞〔捨〕的衣品之第一學處:「在衣已結束(niṭṭhitacīvarasmiṃ)」-以針縫合結束,或者以「失去、破壞、燒壞或斷了(獲得)衣的希望」這些,或者凡以某種方式在衣已結束;即是在斷了對衣作妨礙之意。
而已敷展咖提那(衣)的比丘,在他還獲得咖提那的利益時,在這些行相下,他也未斷衣的妨礙。
「咖提那(衣)已捨出(ubbhatasmiṃ kaṭhine)」-凡已敷展僧團的咖提那(衣),在該(衣)已經捨出。
在此應當如此簡略地了知咖提那(衣)的敷展和捨出。
此敷展咖提那(衣)是世尊對已住了前雨安居(的比丘)所聽許的;而那(敷展咖提那﹙衣﹚)最少〔一切最極限〕五人是適當的。因此,凡有四、三、二或一位(比丘)入了前雨安居,該處即可以入後雨安居者滿數來敷展(咖提那衣),但那些滿數者並不得(敷展咖提那衣的)利益。
因此,假如有在家(或)出家者依法平等地布施住了前雨安居者衣:「請敷展這件為咖提那(衣)!」以在〈犍度〉所說的白二羯磨語,應將那件(衣)給與適合敷展咖提那的比丘(具足八法的比丘)。
就在當天,應當將那(塊布)剪裁五條或超過(五)條以做僧伽梨、上衣或下衣,其餘的比丘應作他的同伴(幫他做衣)。 假如所獲得的是已經做好的衣,(那)是極好的;
而未剪裁、未縫合的(衣)則是不適宜(受持為咖提那衣)的。
假如那位比丘希望敷展成僧伽梨,在捨除了舊的僧伽梨【54】,決意〔受持〕了新的僧伽梨後,應以:「我以這件僧伽梨敷展為咖提那(imāya saṅghāṭiyā kathinaṃ attharāmi)。」來敷展;
在(敷展)上衣(和)下衣(為咖提那)也是以此方法。
從此,在住了前雨安居的比丘們來到界內後,他(敷展咖提那的比丘)應當說:「尊者們,僧團的咖提那(衣)已經敷展,請您們隨喜如法的敷展咖提那(atthataṃ, bhante, saṅghassa kathinaṃ, dhammiko kathinatthāro, anumodatha)。」(所白的詞)應當適當地觀察諸長老和諸下座〔新者〕;多位和一位而說。
(僧團的比丘)他們應以:「尊者們,僧團的咖提那(衣)已經敷展atthataṃ, bhante, saṅghassa kathinaṃ)」或「賢友們,僧團的咖提那(衣)已經敷展(atthataṃ, āvuso, saṅghassa kathinaṃ)」後,說:「我們隨喜如法的敷展咖提那(dhammiko kathinatthāro, anumodāma)」;
凡是隨喜的諸已住前安居(的比丘),他們也成了已敷展咖提那(有敷展咖提那衣的利益)。
他們從此開始,直到捨出咖提那(衣),他們獲得:「未邀請而行(心墮落46- 食前食後未囑餘比丘前往餘家)、未受持而行(捨心墮2- 離衣宿)、直到需要衣(捨心墮1- 蓄長衣過十日)、成眾食(心墮落32)、凡在那住處僧團得衣,(而他)在該處(因此可)得衣」,這五種利益。到此這是敷展咖提那。
而這(捨出)咖提那衣由:「諸比丘,有這八本母為捨出咖提那:離去(盡)、完成(做衣盡)、作確定(盡)、失去(盡)、聽聞(盡)、希望斷、超過界(盡)和共〔僧團一起〕捨出。
Vin.i,p..
」如此所說的,在八本母以其中的一種而捨出。在此詳細的抉擇,當知以在《普端嚴》所說的方法。
如此,以這「在捨出咖提那(衣)」,顯示沒有其餘的妨礙。
「最多十日(dasāhaparamaṃ)」-有最多十天的限定,為最多十日;即是最多可以持有十天的時間之意。
在不屬於已受持(和)已淨施的多餘之衣為「多餘的衣(atirekacīvaraṃ)」。而衣是指麻織布、綿布、絹布、毛織布(不得使用人毛和猛獸毛)、粗麻布和混麻布(前五種線混合的布);或者隨順這些的其中一種,而且該尺量是達到淨施的最小(的限量)為這裡的意趣。
而這(在《律藏》)所說的為:「諸比丘,我聽許至少長以善逝指寬的八指寬,寬四指寬的衣可以淨施。
Vin.i,p.297.」
而對所說的:「在不屬於已受持(和)已淨施的」,在此:「諸比丘,我聽許三衣可以受持,不得淨施;雨浴衣在雨季四個月可以受持,從此之後可以淨施;尼師但那可以受持,不得淨施;床單可以受持,不得淨施;覆瘡布在生病時可以受持,從此之後可以淨施;拭面布可以受持,不得淨施;雜用布可以受持,不得淨施。
Vin.i,p.297.」以此方法,當知可以受持和可以淨施。
此中,在受持三衣時,應當在染了(色)、施與點淨後,只有尺量適當,才可以受持。而該尺量最大的限定為-小於善逝衣的(尺量)是適合的。而最小的限定為-僧伽梨【55】和上衣的長為四肘尺又一拳肘〔五的拳〕,寬為二肘尺又一拳肘〔三的拳〕;下衣的長為四肘尺又一拳肘〔五的拳〕,寬為二肘尺也是適合的。
從所說的量超過和不足,應當受持為雜用布。
此中,由於曾說:「衣有兩種受持(法):以身受持,或由語受持。」因此,以:「我捨除這件僧伽梨(imaṃ saṅghāṭiṃ paccuddharāmi)」來捨除僧伽梨後,在手捉持新的(僧伽梨)後,應當以心作意:「我受持這件僧伽梨(imaṃ saṅghāṭiṃ adhiṭṭhāmi)。」做身體的變化而以身來受持;或者應當說出,而以語受持。
當中有兩種受持(法),假如在伸手所及處(之內)(hatthapāsa
這裡的’’hatthapāsa’’復註解釋為十二肘尺之內- ‘‘Hatthapāseti idaṃ dvādasahatthaṃ sandhāya vuttaṃ, tasmā dvādasahatthabbhantare ṭhitaṃ ‘‘iman’’ti vatvā adhiṭṭhātabbaṃ. Tato paraṃ ‘‘etan’’ti vatvā adhiṭṭhātabbanti keci vadanti.’’(SārṬ.ii,p.388.) ),應當說出:「我受持這件僧伽梨(imaṃ saṅghāṭiṃ adhiṭṭhāmi)。」
如果(放在)室內等,或寺院的附近,在觀察了所放之處後,應當說出:「我受持那件僧伽梨(etaṃ saṅghāṭiṃ adhiṭṭhāmi)。」
在上衣和下衣(的受持),也是以此方法,
只是名稱不同而已。
因此一切的僧伽梨、上衣和下衣只應如此以自己的名稱來受持。
假如在受持之後,(想)以(其它)所放的布做僧伽梨等,在完成染(色)和(點)淨後,(先)以:「我捨除這件(imaṃ paccuddharāmi)」來捨除後,才可以再受持(新的)。
而且這三衣為了樂於使用,也可以受持為雜用布。
雨浴衣以不超過〔無剩餘〕(所規定的)尺量,在取其名稱後,應以所說的方法在雨季四個月受持。從此之後,應當捨除後而淨施。而且以各種顏色所染的,也是適合;不得(受持)兩件。
尼希但那只應以所說的方法受持。而且該尺量是適量的;只能(受持)一件,而不得(受持)兩件。
床單只應當受持,而該(床單)即使是大件的、一件、多件都可以(受持);(而且)即使(染成)青色、黃色;有邊的、花邊的,一切種類都可以(受持)。
覆瘡布只要在有病(期間),應當依(所規定的)尺量受持,在病癒〔止息〕時,應當捨除後淨施,(而且)只能(受持)一件。
拭面布只應當受持,而該(拭面布)即使是一條、多條大件的都可以(受持)。
雜用布沒有數量的(限制),只要喜歡,多少件都可以受持。
即使是袋和濾水囊,只要達到淨施的最小尺量,都可以受持為「雜用布」。即使是多件,放在一起後,可以以:「我受持這些衣為雜用布(imāni cīvarāni parikkhāracoḷāni adhiṭṭhāmi)」等方法而受持。
床套、椅套、枕頭、斗篷〔外套〕、毛毯,這些假如是為了住處的資具和所施與的床單,則沒有受持的事(不用受持)。
而且一切以此所說的方法而受持的衣由:「以施與別人、以被奪後(而再)取回、以(被)親厚取、以還俗、以捨(戒)學、以死亡、以轉(性)根和以捨除」這八種原因失去受持。
而三衣在破了小指甲的量,也失去(受持)【56】,而且有此(以下)的區分:
假如破的中間還有一線未斷,則還護著(未失受持)。
此中,僧伽梨和上衣在從長邊的一張手之量,從寬邊的八指寬之量的地方以內(向衣的內部)穿破了,即失受持;下衣在從長邊也是該尺量,從寬邊的四指寬(之量的地方以內穿破了,即失受持)。
(若)在所說(破)處的外部(穿破),則沒有失(受持)。因此,在達到破洞(失受處)的三衣,即處於多餘的衣之處(成為多餘的衣)。應以針縫合後再受持。
雨浴衣在超過雨季四個月、覆瘡布在病癒〔止息〕,也失去受持。
因此,那些從那(時)之後應當淨施。
一切衣淨施的特相,我們將在淨施學處解說。
只是在這場合,凡未如此受持和淨施的,當知那是「多餘的衣」。
「超過那(期限)者,(犯)捨心墮(taṃ atikkāmayato, nissaggiyaṃ pācittiyaṃ)」-(假如)那是所說的種類和尺量的衣,當(存放)超過最多十日的時間。在此之內,由於不是多餘的衣,所以不應懲治捨心墮。(在超過十天時)即應當捨該衣和有心墮落罪之意。
又應當捨棄為捨;在先前的部分有應作稱為捨的維那亞羯磨,有捨棄為捨。
那是什麼?
心墮落。
凡超過那(十日)者,有以捨的尼薩耆羯磨俱的心墮落為這裡之意。
而且在獲得該衣的那天,而那天是依於明相昇起的。因此,在和獲得衣的那天一起(算),在(第)十一(天)的明相昇起為超過十日。應當拿著那件(衣)對僧團、眾或個人捨。此是這裡的方法-對僧團應如此捨:「尊者們,我這件衣(存放)超過十日,應當捨,我對僧團捨這件(衣)。」
捨了之後,應如此懺悔罪:「尊者,我犯了一捨心墮(罪),我懺悔該(罪)。」
假如有兩(罪),應說:「二」;假如為那(二)以上,應當說:「眾多」。
在捨時也是如此,假如有兩(件)或多件,應當說:「尊者們,我這些衣(存放)超過十日,應當捨,我對僧團捨這些(衣)。」(假如)不可能用巴利來說,應當以其它方式來說。
僧團應當由賢能、有能力的比丘白:「尊者們,請僧團聽我(說),這某某比丘他記得、顯露、闡明、懺悔罪,假如僧團已到適時,我當接受某某比丘的(懺)罪。」以此接受了罪後,應當說:「你見(罪)了嗎?」「是的我見(罪)。」「未來你應當(好好的)守護。」「善哉,極佳,(未來)我將會(好好)守護的。」
在二或眾多(罪),應當以前面的方法作語詞的區分。【57】
在已懺悔罪後,應當如此還與所捨的衣:「尊者們,請僧團聽我(說),這件衣是某某比丘應當捨的,已經對僧團捨。假如僧團已到適時,僧團應當把這件衣還給某某比丘。」兩(件)或多(件),應當作語詞的區分(即改變數詞)。
假如對眾捨,應當說:「我對尊者們捨這件(衣)」或「這些(衣)」。接受懺罪者也應當說:「請尊者們聽我(說),這某某比丘他記得、……略……懺悔罪,假如尊者們已到適時(等)」。在還與衣時,也應當說:「請尊者們聽我(說),這件衣是某某比丘應當捨的,已經對尊者們捨。假如尊者們已到適時,尊者們應當把這件衣還給某某比丘。」其餘的只和前面的相似。
假如對個人捨,應當說:「我對尊者捨這件(衣)」或「這些(衣)」。捨了之後,應如此懺悔罪:「尊者,我犯了一捨心墮(罪),我懺悔該(罪)。」
假如(所對的比丘)為下座〔較新的〕,應當說:「賢友(āvuso)」。在他說:「你見(罪)嗎?」或「您見(罪)嗎?」時,應當說:「是的尊者」或「是的賢友」「我見(罪)。」接著,在說:「未來你應當(好好的)守護。」或「未來您應當(好好的)守護。」時,應當說:「善哉,極佳,(未來)我將會(好好)守護的。」
在已懺悔罪後,應當如此還與衣:「我還與尊者這件衣。」在二或三(罪和衣),只是隨順前面所說的方法。
對兩位應當如對眾(的方法)而捨。從此的接受(懺)罪和還與所捨的衣,應當由他們當中的一位來做。
這是一切尼薩耆(捨)的方法。
只是由衣、鉢和尼師但那的物品,而有不同。 假如物品不現前,應當以「那(etaṃ)」(的詞)來捨;
假如有多件,應說:「那些(etāni)」。
在捨了的還與也是此方法。
對所捨的物品以:「這是所給與的,(所以)這是我的了。」之想而不還與者,(犯)惡作。在知道是他的所有物之情況而類似奪取時,在所有主放棄責任時,應當以物品的價值來懲處。
在韋沙離,六群(比丘)開始,在持有多餘的衣之故事制定。
「最多十日」,這是隨制。
共通制定。 非命令的。
在未捨而(繼續)使用者,(犯)惡作。而且,凡在這裡(所解說的)在一切處(其餘二十九條戒)也是如此,因此,此後我們將不再解說。
在未超過十日而存超過想和疑者,(犯)惡作。
在超過(十日)即使存未超過想和疑者,也(犯)捨心墮。
同樣地,在未受持、未淨施、未捨與〔未送人〕、未失去、未破壞、未燒壞、未被偷而存已受持想等者,(也犯捨心墮)。
在十日內受持、淨施、捨與〔送人〕、失去、破壞、燒壞、被搶奪者,以親厚而取者,以及瘋狂者等無罪。
行失壞【※。而且就如這裡(此戒),從此之後(的戒)也是(一樣)。即使在兩部波提木叉,也只有諸他勝和諸僧初餘為戒失壞,其餘的罪為行失壞※】。沒有任何罪名是活命失壞或見失壞;
除了只有以活命失壞【58】之緣的惡說所制定的六罪聚;(以及)以見失壞之緣所制定的心墮落、惡作二罪聚。
此是這裡的特相。如此失壞論在此已經結束,從此之後我們將不再列出(解說)那(失壞論)。
在此(學處)有這五種構成要素:「自己所擁有的種類、尺量成就之衣,已入於數(gaṇanupagatā),舊的【※已斷※】妨礙的情況,多餘的衣,以及超過十日。」
咖提那等起。 由未做(而犯)。
不得由想而脫(罪)。 無心的。
制罪。 身業、語業。
三心。 三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