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ဗားရှင်းရွေးချယ်ပါ
Vinayasaṅgaha-aṭṭhakathā
  • Ganthārambhakathā
  • 1. Divāseyyavinicchayakathā
  • 2. Parikkhāravinicchayakathā
  • 3. Bhesajjādikaraṇavinicchayakathā
  • 4. Viññattivinicchayakathā
  • 5. Kulasaṅgahavinicchayakathā
  • 6. Macchamaṃsavinicchayakathā
  • 7. Anāmāsavinicchayakathā
  • 8. Adhiṭṭhānavikappanavinicchayakathā
  • 9. Cīvaravippavāsavinicchayakathā
  • 10. Bhaṇḍapaṭisāmanavinicchayakathā
  • 11. Kayavikkayasamāpattivinicchayakathā
  • 12. Rūpiyādipaṭiggahaṇavinicchayakathā
  • 13. Dānalakkhaṇādivinicchayakathā
  • 14. Pathavīkhaṇanavinicchayakathā
  • 15. Bhūtagāmavinicchayakathā
  • 16. Sahaseyyavinicchayakathā
  • 17. Mañcapīṭhādisaṅghikasenāsanesu paṭipajjitabbavinicchayakathā
  • 18. Kālikavinicchayakathā
  • 19. Kappiyabhūmivinicchayakathā
  • 20. Paṭiggahaṇavinicchayakathā
  • 21. Pavāraṇāvinicchayakathā
  • 出家决择论(关于出家(出家)的决定性讨论)
  • 23. Nissayavinicchayakathā
  • 24. Sīmāvinicchayakathā
  • 25. Uposathapavāraṇāvinicchayakathā
  • 26. Vassūpanāyikavinicchayakathā
  • 27. Upajjhāyādivattavinicchayakathā
  • 28. Catupaccayabhājanīyavinicchayakathā
  • 29. Kathinatthāravinicchayakathā
  • 30. Garubhaṇḍavinicchayakathā
  • 31. Codanādivinicchayakathā
  • 32. Garukāpattivuṭṭhānavinicchayakathā
  • 33. Kammākammavinicchayakathā
  • Pakiṇṇakakaṇḍamātikā
  • 34. Pakiṇṇakavinicchayakathā
  • Nigamanakath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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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家决择论(关于出家(出家)的决定性讨论)

စာရေးဆရာ: 初译·高级班内部讨论 @ 小僧善巧

  1. 出家决择论(关于出家(出家)的决定性讨论)

  1. 在此,关于出家(出家),欲求出家的善男子不应被有五种疾病(pañcahi ābādhehi)所困扰的人授予出家。根据律藏(《大品》 89)所述:“比丘们(诸比库),不应为受五种疾病折磨者授出家。” 那些(被禁止的)人除外后,应为无出家障碍的善男子授予出家。

注: “na bhikkhave pañcahi ābādhehi phuṭṭho pabbājetabbo” tiādinā (mahāva .89):见《律藏》89,提及不应为受五种疾病折磨者授出家的规定。

在该情况下,此为决议(出自《律藏·大品》88)——患有麻风、肿瘤、皮肤病、结核或癫痫[apamāro]这五种疾病者不应被授予pabbājeyya(出家),若仍为之授戒,则犯恶作(恶作)。因世尊已言:“授与出家者,恶作之罪成立。”故如此判定。
于此五种ābādha(病)中,所谓“kuṭṭha”[皮肤病],无论是红色的kuṭṭha或是黑色的kuṭṭha,以及其他类似疥疮、溃疡、皮疹等各类疾病,皆统称为“kuṭṭha”。(注:这里“kuṭṭha”专指一类皮肤病)
如果(该病)在增长期仅剩指甲盖大小,也不应轻视。[不应出家]
如果某物位于未被自然遮盖的地方,且大小如指甲盖,并处于不增长的一侧,则应被(正确地)放置。[脚注:此句可能涉及特定的佛教戒律或规则,具体含义需参考相关背景知识。]
「若在口部、手足背部等处,即使位于关节部位,且指甲背侧亦无任何微小残留。」此乃在[Kurundiyaṃ](库伦迪亚)所说。
治好病后,即便因出家(pabbājentenapi)而肤色正常(pakatavaṇṇe)出现时,也应被剃度(pabbājetabbo)。但身体如蜥蜴背般布满鳞片的人(godhāpiṭṭhisadisacuṇṇaokiraṇasarīrampi),则不应剃度(na vaṭṭati)。
无论是疔疮还是其他肿块,只要是在关节处或增生部位出现的肿块,即使是小如酸枣,也不应忽视。(如果发现)不应轻视。
在隐蔽处虽有障碍物,但如手掌大便可通行;然而,在明显处如脸部等,即便无障碍物也不可行。
治疗后,即使通过修行pabbājenta(出家)也应该让身体接受真实(的教诲)。
有一种名为「uṇṇigaṇḍā」的肿块,有的像牛的乳房(gothanakā),有的像手指关节(aṅgulikā),它们会悬挂在身体的不同部位(tattha tattha sarīrāvayavesu)。这些肿块(etepi gaṇḍāyeva)与gaṇḍā(肿瘤)类似,在这些情况下不应进行剃度(pabbājetuṃ na vaṭṭati)。
在幼年时期,(脸上)会有奶癣,到青年时期则会有硬皮癣,到了老年时期这些(硬皮癣)会消失。它们不会发展成肿瘤的数量,但如果存在的话,为了清除它们还是需要进行治疗。(注:此处“定”未出现,仅为示例说明术语处理方式。)
此外,身体上还有名为硬块的病痛,另一些则是名为红莲疮的病痛,还有一些是名为芝麻疹的病痛,它们仅仅如芝麻籽般大小却遍布全身,所有这些都属于麻风(皮肤病)类。在这些病痛存在的情况下,不应被忽略。(注:此处“不应被忽略”指应及时处理或重视。)
这称为“kilāsa”,既不开裂,也不渗漏,颜色如同莲花叶(paduma)和睡莲叶(puṇḍarika),是一种皮肤病(kuṭṭha)。[表现为一种不破裂、不渗出的病状。]

由于患有麻风病,身体变得像牛一样粗糙,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所述方式作出判断。

(脚注: yena gunnaṃ viya sabalaṃ sarīraṃ hoti 表示“如因麻风病而身体变得粗糙”; tasmiṃ kuṭṭhe vuttanayeneva vinicchayo veditabbo 表示“在那种疾病中应依所述方法决定”。)

车(ကား)患有[严重的]疾病(ခယရုဂ်အနာ)。
在那种情况下(指前述的某种状态或条件),不应被驱逐。(此句可能指特定情境下某人或某事不应被排除或放弃)
因为愚痴(或疯狂),或是痰癊狂,或是恶鬼狂。
在那两种情况中,(若)被先前的仇敌或非人[amanussa](鬼神)抓住,则难以克服;然而,即便有些微警觉,若那非人[amanussa](鬼神)粗心大意时,也不应被释放。
脚注: tattha在此处指代前文提到的两种情况。
  1. “诸比丘(bhikkhave),不应剃度王臣(rājabhaṭo)。若剃度,则犯dukkata(轻罪)。”依此言,王臣亦不应剃度。
在此,无论是顾问、大臣或侍从,无论是否到达某地,凡是属国王的仆人,都归入“王仆”的计数中,不应被驱逐。(这里,“王仆”是一个特定称谓,指代为国王服务的人。)
然而,那些不接受国王俸禄的子侄兄弟们,适合出家。
rājato bhattavetanaṃ na gaṇhanti: 不接受国王的俸禄。
从国王处获得不断供给的财物,或每月每年固定的俸禄,或被国王指派去管理地方,将该职位转交给儿子或兄弟后,向国王说:“我现在不再是您的臣仆了。”不论因何理由领取了薪资,即完成该作为。或者被国王允许出家,也应出家。[脚注:此句中“pabbajassū”指出家(出家)的行为。]
  1. 盗贼不应被授予旗帜(dhajabandho),“诸比丘(bhikkhave),盗贼不应被授予旗帜,若授予者,犯恶作(轻罪)”(mahāva.91) 如是说之故。
在此处犹如绑上了旗帜一般游荡,因此称为“旗幡”,(就像)盗贼之首mūladevādayo(名为根本的神等)在世间明显一样,据说如此。
因此,若有人在城中进行破坏村庄、阻碍道路或切断关卡等(行为)时,虽被传扬为“这人正做这样的事”,但他不应被驱逐。
然而,若王子在谋求王位时,作出破坏村落等行为,他应被剃度出家。
(脚注:pabbājetabbo意为“应当被剃度出家”)
国王们(rājāno)在那(tasmiṃ)出家(pabbajite)之事上满足(tussanti)的话,但如果他们不满足(sace pana na tussanti),就不应被允许出家(na pabbājetabbo)。
从前,一位公开的盗贼在众人面前,后来放弃了偷盗行为,接受了[五戒](pañcasīlāni)。如果人们这样了解他,应该被授予[出家资格](pabbajjā)。
pubbe:从前。mahājane:众人面前。pākaṭo:公开的。coro:盗贼。pacchā:后来。corakammaṃ:偷盗行为。pahāya:放弃。pañcasīlāni:[五戒]。samādiyati:接受。taṃ coraṃ:他。ce:如果。manussā:人们。evaṃ:这样。jānanti:了解。pabbājetabbo:应被授予[出家资格]。
那些偷窃芒果、木瓜等(水果)或者通过撬锁等方式行窃而不被人发现的人,即使事后说“这人确实干了这事”,也不会被察觉,但(根据戒律)他们仍然应当被pabbājetuṃ(逐出僧团)。
  1. 诸比丘(bhikkhave),破屋贼(kārabhedako coro)不应被剃度,若剃度者,犯恶作(轻罪)。因此(vuttattā),破屋贼(kārabhedako)确实不应被剃度。
在该教诫的巴利语中,提到“kāro(工匠)被称为是监狱。”
在此情境中,无论是用锁链、绳索、铁链、村庄、城镇、城市、男人看守,还是用地区、岛屿等任何方式束缚,盗贼若通过破坏、切断、解开、开启等方式(针对不同束缚手段),在看守者未察觉时逃跑,此盗贼将被计入破屋窃贼之数。
因此,这种破坏工作者和盗贼即使打破灯的束缚,逃到另一盏灯处,也不应被驱逐。
若有人并非盗贼,只是未做诸事(指未参与诸事),心想“这样他们不逃离也会做”,被国王的军队等逮捕后,即使打破监牢逃跑,也应被允许出家。(注:此处“出家”指成为僧侣)
谁若用税款收取村庄、城镇、港口等地的税收,却未能完成(任务),被投入监狱,他即使逃走后又回来,也不应该被原谅。

即使某人通过耕种等手段积累了财富,在活着时心想“用此所得之物作为储蓄”,却因某些狡诈的言语被他人掌控,那么他不应该在原地被剃度出家;但若他逃离到别的地方后,则可以在到达的新地方被剃度出家。

(脚注: pesuññaṃ 指狡诈、欺骗性的言辞。)

  1. “诸比丘,不应驱逐被标记的盗贼(likhitako coro),若驱逐,则犯恶作(轻罪)。” 但根据言教,被标记的盗贼(likhitako coro)确实不应被驱逐。
在那个故事中,所谓书写者是指任何窃贼或其他人,犯下严重罪行或对国王的冒犯后逃跑的人,而国王则在他的树叶或纸上(或书籍中)写道:“凡见到名叫某某的人,应在发现之处逮捕并处决”,或“应砍掉他的手脚等”,或“应带来如此这般的惩罚”,这种书写被称为likhitako,他不应被允许出家。
  1. 诸比丘,不应剃度被鞭打过且应受惩罚者。若剃度,则犯dukkata(轻罪)。(据《Mahāvaṃsa》94章所说)
在此,若有人未执行言语谴责等(行为),他不会被称为已执行业(业行)的施罚者。
ettha pana pade: ဤ“န ဘိက္ခဝေ ကသာဟတော ကတဒဏ္ဍကမ္မော ပဗ္ဗာဇေတဗ္ဗော” ဟူသောပုဒ်၌ကား။
若有人因税收或其他原因收取某物后食用,却无法再次给予,便说道:“就以此作为对你的惩罚。”(于是)用鞭子施以惩罚,此人即为执行惩罚者。[脚注:此为对“katadaṇḍakammo”的解释。]
他应被杖责或以其他方式处罚,直到他变得柔软(allāṇṇo)为止,不可让他pabbājati(出家),但标记(vaṇe)和天然的(pākatike)特质应被保留后再让他pabbājati(出家)。
假如通过用膝盖、木块或椰子壳等摩擦后,(身体上)出现了肿块,不应剃头,只有在(肿块)软化且坐下时不再感到明显不适,才可剃头。
  1. 诸比丘(bhikkhave),对于因过失(lakkhaṇāhato)而应受惩罚(katadaṇḍakammo)者,不应被允许出家(na pabbājetabbo)。若已出家(yo pabbājeyya),则犯dukkata(轻罪)。(依据mahāva.95之说)[vacanato]。
在此也应以之前的方式理解具有实施惩罚行为的情况。(这里指的是一种被称为katadaṇḍakammabhāvo(实施惩罚的行为)的状态,需通过前述方法来领会。)
若有人在其额上或大腿等处,被那细薄的铜片标记了记号,此人若是左撇子,直至无污垢时,不应被剃度。[V0.133]
若其人皮肤生有厚茧,界限分明,特征不显,于遮盖处做上衣时,若在三圆[界](timaṇḍalaṃ)已覆盖之处,应作标记;若在未覆盖处,则不应作。
  1. “诸比丘,不应驱逐负债者(iṇāyika),若驱逐,则犯dukkata(轻罪)。” 因此,也不应驱逐负债者(iṇāyika)。
在那(所说的情况)中,被称为“iṇāyiko”(负债者)的是指:其父或祖父 M0.137借了债,或者自己借了债,或者父母为了某些东西而借了债,这个人带着那些债务,因此被称为“iṇāyiko”(负债者)。[本句中的“iṇāyiko”可理解为“债务承担者”]
但是,其他人(aññe)作为亲属(ñātakā)却撇开(āṭhapetvā)某些(kiñci)东西不取,他(so)并非(na)是负债者(iṇāyiko)。
他们并非那人的主人,因此应当将那人驱逐,其他(人)则不应(驱逐)。
itaraṃ:指“其他人”。
如果他的亲属或同族人说:“我们来还债,让他出家吧。”而承担了自己的债务,或者其他人看到此人的行为圆满后说:“让他出家,我来还债。”这是允许出家的。[脚注:这里讨论的是关于负债者是否可以出家的情况。]
在那些(tesu)没有(asati)[施主]的情况下,比丘(bhikkhunā)也应告知(ārocetabbaṃ)那位(tathārūpassa)侍者(upaṭṭhākassapi):“有因缘的(sahetuko)众生(satto)因债务束缚(iṇapalibodhena)不能出家(na pabbajati)。”如此(iti)。
如果他修行,[应被剃度]。
如果他自己的kappiyabhaṇḍa(物品)存在,应该施舍说:“我将展示这个。”(需补充:具体指何物可展示,应视语境而定。)
假如亲属等人不照料(他),自己也没有财产,心想:“出家后乞食而活,我将解脱”,却不适合出家。
如果他剃光(头发),则是dukkataṃ(恶作)。
虽已逃跑,但仍应被带来。
如果不给予,所有的债务都将成为他的负担(业债)。
不知情而使人出家者无罪,但若有人见到(应指出),未被带来前应向债主[们]指示;不见者gīvā(此句gīvā含义不明,可能是特定术语或误抄)不成立。

若借贷人前往他乡,即便被询问亦称“我未欠任何人任何物”,说完便出家了。债主寻找此人至彼处,少年见状即逃跑。其债主靠近长老问道:“尊者,此人为何出家?窃取我的如是财物后逃走。”长老应答:“施主,我出家时宣称‘无债一身轻’,如今我该当如何?请看我的钵与袈裟。”

[注释:] iṇāyiko:(借贷人)
iṇasāmiko:(债主)
daharo:(少年)
theraṃ:长老(长老)
upāsaka:男居士(在家男信众,施主)

此乃彼处之衣[覆盖](意指僧侣的袈裟)。
注:此处“覆盖”为补充说明,原词未明确表达。
然而,逃亡者并不存在(生命)。
假如那年轻僧人见到老者时说:“这是我指导的弟子”,应答:“你的弟子你自然知道。”即便如此,[生命]依然不能存续。
即使他说:“这位pabbajito(出家人)现在要到哪里去呢?”长老也应说:“唯有你当自知。”(这是脚注内容: sacepi表示假设条件,类似于“即使”)
如此说来,[即使]那[位]长老长老(长老)已经离开,(但是他的)生命依然没有结束。
但如果这位长老说:“他现在会去哪里呢?就让他在这里等着吧。”如果他因此而逃离,[他的]生命(gīvā)就将不保。
假如那个有因的众生具备了条件,长老应说“就是这样的(人)”。"īdiso"(如此者)应该被表述。
若债主说“善哉”而释放(债务人),此为善行;(若他)说“应给一半的一半”,则(债务人)应给予。
(注:此句中的“upaḍḍhupaḍḍhaṃ”表示“一半的一半”,暗示部分偿还的概念。)
另一时,他对老师极为尊敬,(即使说)“一切都应舍弃”,也必须布施。
(注:此句表达了对老师的尊敬与布施的必要性,即使有所疑虑亦不可忽视。)
如果有人在教授巴利语、注释等时非常熟练,并且对众比库(比丘)多有助益,那么即使通过乞食生活(bhikkhācāra vattena)寻找后,也应当给予他贷款。[这是为了支持僧团中的教育和知识传承。]
  1. 诸比丘,不应使奴出家(为僧),若使其出家者,犯恶作(轻罪)。(据《Mahāva.97》所说)。
在那里,有四种奴隶:家生奴、买来的奴、债奴,以及自愿为奴者。
在那四种(情况)中,所谓生于家中的奴隶,是女仆的儿子。
catta ro: 这里指“四种”。

名为Dhanakkīto者,(是)从父母处或为主人处,通过给予财物并履行奴仆职责而买来的儿子或奴隶。

dhanakkīto nāma mātāpitūnaṃ santikā putto vā sāmikānaṃ santikā dāso vā dhanaṃ datvā dāsacārittaṃ āropetvā kīto.

这两个人也不应被忽视。(这两个人就是指antāzātaka(内部的敌人)与dhanaññu(财富的拥有者))。
在各处以德行之力(cārittavasena)排除(adāse)[障碍]后,应使其达到pabbājentana(出家修行的目的)。
所谓窃贼,即是指那些破坏或掠夺边境地区(tiroraṭṭhaṃ)的人,他们从外部(antarāraṭṭhato)带回非奴隶的人(bhujissamānusakāni),或者在境内(antoraṭṭheyeva)犯下某些罪行后,国王命令“去掠夺那个村庄”,于是人们便将那里的居民带走。在那里,所有的男子都成为奴隶(dāsā),所有的女子都成为女奴(dāsiyo)。
像这样被带来的苦役奴隶,无论他们被带来后是住在主人面前,或是关在牢房中,或是被绑住,或是被人看守着,都不应被pabbājita(出家)。但若他已逃离,并到达某地,则应在该地被pabbājita(出家)。
国王满意后,应说道:“释放那些被关押的罪犯吧。” 或者以普遍适用的方式,在处理盗窃等罪犯时,也应采取宽恕的态度。(通过这种做法)从束缚中获得解脱之后,他们便能够踏上修行之路[成为出家人]。
(脚注: pabbājetabbova 意为“适合出家”。)

自己主动成为奴隶的情况,名为因生存所需或保护所需而自称为“我是你的奴仆”,像这样自愿进入奴役状态的人,例如国王的象倌、马倌、牧牛人、牧羊人等。

[脚注:sāmaṃ(自己主动),dāsabyaṃ(成为奴隶),upagato(到达、进入),nāma(所谓),jīvitahetu(生存原因),ārakkhahetu(保护原因),ahaṃ te dāso(我是你的仆人),sayameva(自愿),dāsabhāvaṃ(奴役状态),hatthiassagomahiṃsagopakādayo viya(如象倌、马倌等)]

这样的仆人不应该被驱逐。
国王的舞女们的儿子们虽与大臣的儿子们相似,但也不应被剃度出家。[不应忽视的是这些孩子的特殊身份和背景]。
叛逆的女人与不知羞耻的女仆们一起游荡,她们应当被剃度出家。
(脚注: asaññatā意为“不知羞耻”, pabbājetuṃ意为“剃度出家”。)
若他自己愿意交税,就不合适了。(他应该主动交税。)[此处“交税”为解释性翻译]
奴仆们(bhaṭiputtagaṇādīnaṃ)也不应被他们(tehi)驱逐(na pabbājetabbā),即便那些人未被给予(adinnā)。[指未获得某种许可或权利]
在寺院中,国王们会赐予所谓的园丁仆人,但这些仆人不适合被送去pabbājja(出家),然而,在完成服务后,他们是可以被送去pabbājja(出家)的。(注:此句中的“园丁仆人”指的是负责管理寺院园林的人员。)

在大施主中,「将买来的男女奴隶带到比丘僧团前,说『让他们成为寺院的守护者』后给予,剃除头发时,他们的头会像涂了油一样光滑,这是适合出家的标志」。[此为佛陀所说]。

(注:这是解释为何释放奴隶后可使其出家的传统依据。剃发时头滑如涂油是古印度某些地区奴隶的习俗。)

在Kurundiya(地名)也说:“以适当的方式给予园丁,无论以何种方式给予,都不应被pabbājana(出家)。”
贫困的人们“依靠僧团(僧团)生活吧”这样想着,在寺院中做允许做的事情,这是为了让他们出家[成为僧侣]。
(对于)其父母为奴仆,或母亲为婢女,父亲非奴隶者,不应令其出家。
(此中,若收养一子,则须承担一切。)
若其母非奴,父为奴,则应为之剃度出家。
(此处亦指独子亦可。两种情况皆为符合世法与律(律)之规定。依地区不同,用法各异。)
比丘的亲属或侍者会给他一个仆人,说:“让此人出家,他将为你们服务。” 若他自己有仆人,即便是买来的,也应让其出家。
(此中之意是,若该仆人为自己所有,则应先立其为继承人后再使其出家为宜。)

主人释放奴隶:“此人已出家,若他过得快乐,便不再是奴隶。”

[脚注:sāmikā:主人;denti:给予(释放);imaṃ:此人;pabbājetha:已出家;sace:若;abhiramissati:感到快乐;adāso:不再是奴隶。]

若他想逃跑,就只会成为我们的奴隶。” 这被称为暂时的[奴役],不应为此释放他——这是在Kurundiya所说的。

(脚注: tāvakāliko nāma 意为暂时的; pabbājetuṃ 意为释放。)

无主之奴,彼亦可为比丘,若欲行pabbājetabbo(出家)者,应自为之。
(无主之奴是指主人已亡、无可归属之人,或已远走他乡而居者。彼若欲求出家,则可自行剃度。即便贵族、王者亦可行此出家之道。)
不知者先出家或受达上(具足戒)后知晓,应只为履行义务。
bhujissaṃ kātumeva vaṭṭati:应只为履行义务。

为了说明这个意义,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据说,有一位女奴与一名男子一起从阿努罗陀城逃跑,住在罗哈纳地区时生下了一个儿子。他(长大后)出家,并在受具足戒时,成为了一位有惭愧心、常感后悔的人。

imassa ca atthassa: ကိုလည်း။
pakāsanatthaṃ: ငှါ။
idaṃ vatthuṃ: ကို။
vadanti: ကုန်၏။

有一天,他问母亲:“妈妈,你没有兄弟姐妹吗?我怎么没看到任何亲戚呢?”
孩子啊,我是在阿努拉德普勒(Anurādhapura)的一名奴婢,与你的父亲一起逃亡后,住在这罗哈纳(Rohana)地区了。
持戒的比丘因听说自己的出家并不清净,心生紧迫感,询问了母亲那一家的姓名后,来到阿努拉德普勒,站在那家门外。即便被说道:“请进来,尊者”,他仍未踏入。[ vutte:“说”的过去分词形式]
他们前来(āgantvā)问道:“尊者(bhante),[请问]有何事(kiṃ)?”
「你们的这个名叫某某的女仆逃走了,是吗?」[这是询问对方的句子]
「有,尊敬的[师](bhante)。」

我是她的儿子,若你们允许我出家pabbajja(出家),[那么]我将得以修行,你们便是我的主人。

脚注:
ahaṃ: 我
tassā: 她的
putto: 儿子
sace: 若
maṃ: 我
tumhe: 你们
anujānātha: 允许
pabbajjaṃ: 出家
labhāmi: 得到
mayhaṃ: 我的
sāmikā: 主人

那些比丘欢喜雀跃,说道:“尊者,你们的出家(出家)是清净的。”他们恭敬地弯腰礼拜后,在mahāvihāre(大寺)中住下,以四种资具(catūhi paccayehi)恭敬地照料(paṭijaggantā)。
那位长老依靠那户人家居住时,便证得了arahattaṃ(阿罗汉果)。
  1. “诸比丘(bhikkhave),不应pabbājotabbo(剃度)断手之人(hatthacchinno)。”

脚注: na意为“不”,强调禁止性。

没有断足、没有断手足、没有断耳、没有断耳鼻、没有断指、没有断踝、没有断筋、没有断掌、没有驼背、没有侏儒、没有脖子生瘤的、没有被烙印的、没有被打烙印的、没有被书面记录的、没有脚病的、没有重病的、没有破坏僧团的、没有独眼的、没有瘸腿的、没有跛行的、没有腋臭的、没有损坏器官的、没有年老体弱的、没有瞎眼的、没有哑巴的、没有聋子的、没有又瞎又哑的、没有又瞎又聋的、没有又哑又聋的、没有又瞎又哑又聋的人不应该被pabbājeyya(剃度)。如果进行了剃度,则犯恶作(轻罪)。(根据Mahāva.119的说法,即使是断手足等也不应剃度。)
在这些关于手被切断等(hatthacchinnādivatthūsu)的情况中,指(yassa)某人的手掌(hattatale)、手腕(maṇibandhe)或前臂(kappare)的某处(yattha katthaci),一只手(eko vā hattho)或两只手(dve vā hatthā)已被切断(chinnā),成为(honti)如此状态。hatthacchinnoti(标志为手被切断的人)。
其脚被截,或在大腿、臀部、小腿等处,某处一只或两只脚被截断。
其言“手足被截断”者,即指以所说之方式(vuttappakāreneva),在(四)肢中,或双手双脚皆被断,或两肢、三肢乃至全部肢体被截断。
hatthapādacchinnoti: 被截断手足的。
catūsu hatthapādesu: 在四肢之中。
kaṇṇacchinno是指[某人的](耳朵)被切掉:指在[耳根]或[耳廓],一边或两边的耳朵已被切断。
脚注:
kaṇṇamūle vā:在耳根处。
kaṇṇasakkhalikāya vā:在耳廓处。
eko vā dve vā:一边或者两边。
若有人的耳朵边缘被撕裂,且能够缝合,应将其耳朵缝合后pabbājebbo(剃度出家)。
其鼻尖或被削,或在某处鼻梁断者。
然而,若有人的鼻子能够愈合,他应使其舒适后,再令其出家。
(注:此句中“出家”为补充内容,原巴利文未明确提及。)
耳鼻切断者应被双方理解(ubhayavasena)[为有罪]。
被称为“aṅgulicchinnoti”的是,有人在没有展示指甲碎片的情况下,一根或多根手指被切断。[指事中的细节未明]
然而,对于那些连一丝丝线(suttantumattampi)都不剩、只剩下指甲盖(nakhasesaṃ)的人,他适合(vaṭṭati)被授予pabbājja(出家仪式)。
其四指(catūsu aṅguṭṭhakesu)中,或有一指(eko vā)或有多指(bahū vā),依描述方式(guttanayeneva)于指尖处(aṅguliyaṃ)被截断(chinnā honti)。[指节完整概念解释]
名为“kaṇḍara”的大关节在前后都被切断,因此即使依靠单个关节的上端或根部行走,也无法让脚站立。(关节被切断的人无法稳定站立,只能靠残余部分勉强移动。)[此描述可能用于特定医学或修行情境下的隐喻]
其手指如蝙蝠翅膀般相连,想要剃度这样的人,应将其指间膜割开,去除所有内部皮肤,处理妥当后方可剃度。[脚注: PhaṇahatthakotiM0.141 此为术语解释,意指手指相连的情况。]
若所有手指皆已用尽,欲再增加数目时,应截断多余的手指,使其舒适后,再行pabbājā(出家)。(此处“出家”指进行特定仪式)
(因为)胸部、背部或侧面突出,身体弯曲。(若)背部突出,则身体佝偻。[注:这里描述的是身体姿态的状况]
若有人任何肢节弯曲不正,应当令其伸直。
[注:此句未出现具体佛教术语,故无“[[]]”标记内容。]

伟大的男子正是与梵天合一的,其余的众生都不是名为不弯曲的。

脚注:这里的“伟大的男子”指的是大士(伟大人物,指佛陀)。

所谓的“vāmanoti”是指:或者腿短的人,或者腰短的人,或者两者都短的人。[不应被剃度](这是对僧侣候选人身体条件的限制)。
从臀部开始,[他的]下半身较短,上半身则十分匀称。(这里描述的是一种身体比例特征)
腰身短的人,从腰部开始,上半身显得短,下半身则显得圆满。
kaṭivāmanassa: 腰身短的人。
kaṭito paṭṭhāya: 从(某处)开始。
uparimakāyo: 上半身。
rasso: 短小。
hoti: 是。
heṭṭhimakāyo: 下半身。
paripuṇṇo: 圆满的。
双矮者(ubhayavāmanassa)的两种身体(kāyā)都短小,由于他们的短小如同生物一般,其自身状态(attabhāvo)像一个大腹罐子(mahākucchighaṭasadiso),不适合进行pabbājana(出家)。[脚注:此处“三种”(tividhampi)未明确说明分类依据。]
(患有)喉瘤者,其颈部有如葫芦般的肿块。
这仅仅是为了说法(desanā),在任何地方,若无标志之地有肿块(gaṇḍe),亦不应剃度(na pabbājetabbo)。
于此,判断为:“诸比丘,未被五种疾病[所触]者,不应被剃度。”(mahāva.89)此中所说的方式应被理解。
在那些被标记、被重击、被刻字的人当中,应讲述的内容已在下方说明。[脚注: lakkhaṇāhatakasāhatalikhitakesu意为“被标记、被重击、被刻字的人当中”]
“Sīpadī”被称作是“bhārapādo(负重者)”。
脚注: sīpadīti: 即是指。
脚底粗大、长有硬茧且粗糙者,不应被pabbājetabbo(遣散)。
然而,对于那些尚未充分理解其状态的人,可以将脚部用绷带包扎后(upanāhaṃ bandhitvā),放入热水中(udakaāvāṭe pavesetvā),再用热水和沙子填满(udakavālikāya pūretvā),就像静脉显现出来一样(yathā sirā paññāyanti),同时腿部也会变得像油管般光滑(jaṅghā ca telanāḷikā viya hoti)。这样做的话(evaṃ milāpetuṃ),处理好他的脚(tassa pādaṃ īdisaṃ katvā),剃除[毛发]是适宜的(taṃ pabbājetuṃ vaṭṭati)。
(此指通过热敷等方法软化皮肤,便于剃毛。)
如果再增长,[即使]通过upasampādentena(授具足戒者)也应照此(方式)授予upasampādetabbo(具足戒)。
患有各种恶疾者,如痔疮、瘘疮、胆汁病、脂肪病、咳嗽、哮喘等,时常疼痛,无法治愈,令人厌恶且不讨喜,不应被授予(出家)。
  1. 令僧团污秽者:即以自己丑陋之形体使僧团受染污的人。或过高,与他人头部齐平;或过矮胖,如侏儒般上下皆短;或过黑,如烧焦田地中的炭柱;或过白,如涂满酸奶、凝乳的铜色;或过于瘦削,如皮包骨;或过于肥胖,大腹便便如巨蛙;或头颅过大,向后仰靠而立;或头颅过小,与身体不成比例;或头颅尖突,如椰子般;或头顶渐细,如竹笋般;或头颅长直,如苇茎般;或头颅弯曲,如象鼻般;或四方看去头颅低垂,如猴头般;或头部有疮,或腐烂,或斑秃,各处生虫啃食,头发丛生;或无毛发,硬发如棕榈叶;或天生苍白发,或自然红发,或头发如点燃火焰;或卷曲发如牛毛;或头颅盘旋发如螺髻,或网状发如编结;或头发与眉须交织为一束。(此段巴利文描述了各种身体和头部异常形态的人,具体细节可见脚注。)
具有如下特征者:眼睫毛浓密且相连、或稀疏、或如猿猴般,眼睛过大或过小,被在牛皮上用锥子刺穿般的破洞状的眼睛所装饰,[拥有不等的眼睑]一只大一只小,[拥有高低不同的眼眶]一只高一只低,如此具备不对称眼轮的人,或是眼球深陷者,其眼珠如深井中的水泡般显现,或是眼球突出者,其眼珠如蟹眼般凸出,耳垂肥厚巨大者,耳朵如鼠耳、羊角耳般尖锐者,耳孔仅有小孔者,未穿耳洞者。然而,花朵虽小却不破坏聚会氛围(意指虽有缺陷但不影响整体美感)。
此人或是耳朵常患溃疡者,或是耳内常流脓者,或是耳朵肿痛者,或是眼极红者,或是眼似蜜蜂般红而欲剃头者。
眼睑不振者、泪腺堵塞者、流泪者、花翳(白内障)患者、有akkhipāka(眼疾)者,或具有复合症状的眼病患者。
有特大鼻子者、或有极小鼻子者、或有尖鼻子者,不正中而立,偏于一侧而有歪鼻者、或有长鼻者,以柔软舌尖能舔自己鼻子,常流鼻涕者、或有大口者,其口如青蛙口般大,虽口形大但嘴却小得像豆子,或有裂口者、或有歪嘴者、或有厚唇者,嘴唇如翻转的罐口,或有薄唇者,嘴唇如鼓皮无法合齿,或有厚下唇者、或有薄上唇者、或有薄下唇者、或有厚上唇者、或有缺唇者、或有兔唇者、或有凸嘴者、或有外白内红的双唇者,或有螺蛳形白嘴者、或有腐尸臭嘴者、或有巨齿者,牙齿如八牙象般整齐,或有天魔齿者,齿向下、向上或向外突出,能以唇合齿者,说话时才显眼,不说话则不显,应被剃度。
无论一个人的牙齿是腐烂的、缺失的,还是非常细小的,如果在他的两牙之间有像楔子一样细小精致的牙齿,(这表明他的牙齿虽不显眼),但他依然适合被剃度pabbājetuṃ(出家)。
脚注:此处“剃度”指佛教中的出家仪式。
有大颚者或有牛颚似的大颚,有长颚、尖颚或内弯似的极短颚,有裂颚、歪颚或无牙床骨者,面貌如比丘尼;有长颈者或有鹤颈似的颈,有短颈或内弯似的颈,有裂颈、塌肩者,无手、单手、极短手、极长手,裂胸、驼背、歪斜、肿块、皮疹者,身体如鬣蜥般布满鳞屑,从其身体掉落如鬣蜥般的碎屑。(注:此翻译尽量贴近原文,部分术语未译以保持原意)
关于这一切变形制作的广泛阐述,应以五蕴pañcabādhesu(五蕴)所述的方式理解判断。
M0.144
有驼背者,或有大臀者,配有高耸如椅顶般的臀肉,或有粗壮大腿者,或有粗壮大膝者,或有双膝相碰者,或有长小腿者,或有如杖般的小腿者,或有弯曲者,或有相碰者,或有小腿肚下垂者,此等二类人配有大块小腿肚,或在下方,或在上方。或有大脚者,或有粗壮脚者,或有宽脚者,或有从脚心中央挺直而出的脚者,或有歪斜脚者,此等二类人在内外转动着。或有手指关节突出者,配有如狮爪般的手指,或有盲目的指甲,配有黑色腐烂的指甲,这一切都是parisadūsako(破坏集会的人)。
这样的巴黎萨杜萨科不应该被忽视。
(这里的“巴黎萨杜萨科”指的是parisadūsako(某种特定角色或职责的人),具体含义需根据上下文进一步确认。)
  1. 盲人或因眼病(pasannandho)看不到,或被花等( pupphādīhi)所遮障,或一眼或双眼失明 (dvīhi vā ekena vā akkhinā na passati),此人不应被pabbājetabbo(驱逐)。
在摩诃帕查里亚中,独眼者被称为“卡诺”,双眼失明者则归于盲者(andhena)所摄。
mahāpaccariyaṃ:摩诃帕查里亚中;ekakkhikāṇo:“独眼者”;dviakkhikāṇo:“双眼失明者”
在《大注释》中,生盲者被称为“盲”。(生盲者指天生失明的人。)
因此,这两种说法都合适。 (这里指的合适是因为它们在表达上具有相似性)。
所谓“kuṇī”是指:用手抓取的人、用脚踢取的人或用手指捏取的人,他们在这些手等部位中,无论有何种弯曲(vaṅkaṃ)显现。
kuṇīti:ကား။
hatthakuṇī vā:လက်ကောက်သောသူလည်းကောင်း။
pādakuṇī vā:ခြေကောက်သောသူလည်းကောင်း။
aṅgulikuṇī vā:လက်ညှိုးလက်လယ် စသည်ကောက်သောသူလည်းကောင်း။
yassa:သူအး။
etesu hatthādīsu:ထိုဆိုးသော လက်စသည်တို့တွင်။
yaṃ kiñci vaṅkaṃ:တစုံတခုသော ကောက်ခြင်းသည်။
paññāyati:၏။
他行走时,或因脚趾弯曲、或因小腿分开、或因脚掌内缩而用脚跟中心行走,或因脚掌内缩而用脚跟外部行走;或在前脚掌弯曲的情况下,用脚跟前端行走,或仅用前脚掌行走,或用脚背行走,或用脚外侧行走,或用脚内侧行走;由于脚关节的破损,整只脚跟都用来行走。
一切债务都应免除,不应再pabbājati(出家)。
(他的)一只手、一只脚或半身无法活动。(这意味着)该人的一侧身体已经瘫痪[失去行动能力]。
所谓的“chinniriyāpathoti”是指不常去(的人)。piṭhasappī(指懒惰者)被称为是这样的人。(这种人就是懒惰者。)
因年老体弱,无力完成缝制袈裟等自己的工作。
(脚注: M0.145)
若有人虽老迈但仍有力,能守护自己,应被驱逐。
(注:[pabbājetabbo] 应被驱逐)
生盲者被称为“暗中人”。(这里的“暗”指的是一种比喻意义上的黑暗,表示无知或无明的状态。)
谁的言语分裂不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能完整地说出归依(saraṇagamanaṃ),这样的人也不适合剃度(pabbājetuṃ)。
(注:言语分裂指口吃或语无伦次。)
然而,若有人能够圆满阐述saraṇagamanamatta(归依行)的完成,他应当被剃度。
[脚注: bhāsituṃ sakkoti 意为有能力宣说, pabbājetuṃ vaṭṭati 表示应当被剃度。]
这人完全不听任何事。(此人不应被作为阿拉汉(应供、无学)来对待。)
然而,听到巨大声音者,适合让他出家。
[脚注: mahāsaddaṃ 指非常大的声音,可能象征某种特殊的听觉体验或启示。]
如此宣说(vuttā)了那些具有双方面过失的(ubhayadosavasena)暗钝者(andhamūgādayo)。
他们被允许出家[成为僧侣],也完全被允许接受达上(具足戒)。
yesañca:သူတို့အားလည်း။ pabbajjā:ကို။ paṭikkhittā:မြစ်အပ်၏။ tesaṃ:သူတို့အား။ upasampadāpi:ကိုလည်း။ paṭikkhittāva:အပ်ကုန်လျှင်ကတည်း။
如果僧团不授予[具足戒],所有已圆满受戒者,执行僧团仪式的导师和教授们依然不能免除罪(违律责任)。
135.“诸比丘,黄门(paṇḍako)不得授具足戒,已受具足戒者应驱逐。(utatobyañcanako)、盗贼(theyyasaṃvāsako)、外道(titthiyapakkantako)、畜生行者(tiracchānagato)、杀母者(mātughātako)、杀父者(pitughātakā)、杀阿罗汉者(arahantaghako)、出佛身血者(lohituppādako)、破僧者(saṃghabhedako)、污比丘尼者(bhikkhunīdūsako),这十一类人puggalā(众生)如上所述,既不能剃度,也不能授具足戒。明知而剃度或授具足戒者,犯恶作(恶作)。"
虽不知(ajānitvā)亦应驱逐(vā),然已出家(pabbajitā ca)并受具足戒(upasampāditā ca)者,若已知(jānitvā)后,则应以形相(liṅganāsanāya)灭除(nāsetabbā)。

于此(kattha)[在那些十一种人当中],有五种无性者(黄门):嫉他黄门、瞋恚黄门、异类黄门、半月黄门与无根黄门。`

嫉他黄门:因嫉妒他人而行不男之事。 瞋恚黄门:因愤怒而自残导致无法行男事。 异类黄门:天生或因疾病等导致男性特征异常。 半月黄门:每月仅半月能行男事。 无根黄门:生来无男根或被阉割者。

在那些(tesu)中,谁(yassa)用嘴(mukhena)吸取(gahetvā)他人的(paresaṃ)精液(aṅgajātaṃ),以不净(asucinā)使āsitta(欲望之火)平息(vūpasammati),此人(ayaṃ)是āsittapaṇḍako(吸精者)。
(注:此句描述了一种特定的身份或行为的定义。)
看到别人受指责而心生嫉妒,由此产生的热恼得以平息,这是嫉妒者的特质。
(脚注: paresaṃ သူတပါးတို့၏၊ ajjhācāraṃ မှီဝဲသည်ကို၊ usūyāya ငြူစူခြင်းဖြင့်၊ pariḷāho ရာဂ၏ပူပန်ခြင်းသည်)
由于(他)采取了拔除的行为,种子已被移除,这是直接结果的无性者(一种果报)。
脚注:此处“paṇḍaka”为巴利语佛教术语,指某种特殊的果报或结果。
有些人在不善业的果报影响下,在黑半月时成为无性者(五种不能修行梵行者之一),但在白半月时,其病痛得以平息,这种人称为“半月无性者”。
然而,若某人仅在结生]](生命开始)时无男根生起,此人并非男性[[paṇḍako(黄门)。
(此为注释补充说明:所谓非男性黄门,仅指幼小如孩童般的状态。)
在那五种[paṇḍaka](特殊人群)中,对āsitta与usūya两类[paṇḍaka](特殊人群)出家未被禁止,但对其余三种[paṇḍaka](特殊人群)则予以禁止。
「在那三人当中,于哪个部分力量不足,就在哪个部分禁止其出家(出家)。」这是在[Kurundiyaṃ](库伦迪亚)所说的。(此句意指若某人因特定条件而成为不完整者,则在其所欠缺的部分,出家的资格被禁止。)
  1. 双性特征(ubhatobyañjanako):由于能产生女性特征的行为,以及能产生男性特征的行为,此人因此具备双性(ubhatobyañjanam)的标志。故称其为具有双性特征者(ubhatobyañjanako)。

(注:ubhatobyañjanako(双性特征),itthinimittuppādanakammato(导致女性特征的行为),purisanimittuppādanakammato(导致男性特征的行为))

他有两种形态:女性特征和男性特征。[脚注: itthiutatobyañjanako: လည်းကောင်း။ purisautatobyañjanako: လည်းကောင်း။]
于此,对于具有女性特征者,女性的特征明显,而男性的特征则被遮掩。(男性特征虽有但不明显)
男子的特征明显,而女子的特征被遮掩。(purisautatobyañjanakassa: 男子的;itthinimittaṃ: 女子的;paṭicchannaṃ: 遮掩)
在对女性特征进行掩饰的男人,在女性中表现出男性特质时,女性的特征被隐藏,男性的特征变得明显。

当一个具有男性特征的人转变为女性身份时,其男性的特征被隐藏,而女性的特征变得明显。

[脚注:purisautatobyañjanakassa(具有男性特征的人),purisānaṃ(他们的),itthibhāvaṃ(女性状态),upagacchantassa(到达、转变后),purisanimittaṃ(男性的征象),paṭicchannaṃ(被隐藏),hoti(是),itthinimittaṃ(女性的征象),pākaṭaṃ(显现),hoti(是)。]

女人能亲自接受胎儿,也能让他人接受;而男人自己不能接受,却能让他人接受。这就是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
然而,这种双性人(duvidhassapi)既没有出家(出家资格),也没有达上(具足戒)。
  1. 所谓“theye saṃvāsaka”(盗贼同住者),即指三种人:行窃性别者、行窃伴侣者、行窃两者者。[脚注:此中“theye saṃvāsaka”意为与盗贼共住者;“tayo”意为三种;“liṅgatthenako”意为行窃性别者;“saṃvāsatthenako”意为行窃伴侣者;“ubhayatthenako”意为行窃两者者。]

在其中,若有人自行出家后(pabbajitvā)前往寺院(vihāraṃ),不计算比库(比丘)的年资(vassāni),不接受符合身份的敬礼(yathāvuḍḍhaṃ vandanaṃ),不让座(āsanena),在布萨和自恣等场合(uposathapavāraṇādīsu)不现身,此人仅因窃贼般的行径(thenitattā)被称为“形同虚设的标记”(liṅgatthenako)。

[脚注: tattha=在此中; yo=某人; sayaṃ=自己; na gaṇeti=不计数; na sādiyati=不尊重; na paṭibāhati=不让路; na sandissati=不显现; liṅgamattasseva=仅是外在形式; nāma=称为。]

如果某位被众比库(比丘)授戒的见习沙门(沙弥),前往外地后,妄称“我已满十岁或二十岁”,以此谎报bhikkhuvassāni(比丘戒腊),接受与年龄相符的礼敬、座位,并参与uposathapavāraṇādīsu(布萨、自恣等)仪式,这种人仅因窃取了戒腊资格,被称为“saṃvāsatthenako”。

[注:翻译中未明确的术语保留巴利原文并标注含义。]

在“saṃvāso(共住)”这个意义上,应理解为包括清点比丘人数等在内的所有行事类别。
bhikkhuvassagaṇanādiko: 清点比丘人数等。
sabbopi kiriyabhedo: 所有行事类别。
veditabbo: 应被理解。
学习了以后,(心想)“没有人认识我”,再如此修行时,也是这个道理。[脚注: sikkhaṃ在此处意为“学习”]
此人自行出家后,前往寺院(vihāraṃ)并计算比丘们的年资(bhikkhussāni gaṇeti),按次序接受礼敬(yathāvuḍḍhaṃ vandanaṃ sādiyati),以座位(āsanena)应对,并在布萨日和自恣日(uposathapavāraṇādīsu)现身。因此,他既符合词性(形象)又符合saṃvāsa(共住)的规定,被称为双具者(ubhayatthenako)。
这个三重的[thievery]行为者,未受具足戒者不应被授予具足戒达上(受具足戒),已受具足戒者应被驱逐,再次请求出家出家(出家)时也不应准许其出家。
138.于此处(ettha),为了不迷惑(asammohatthaṃ),应知此杂项(idaṃ pakiṇṇakaṃ)[是必要的]。
「国王、盗匪、险路,或疾病、敌人之恐怖; (这是描述人们可能遭遇的各种危险与恐惧。)」
为了取得衣(cīvarāharaṇatthaṃ),在此处(idha)获取(ādiyati)[标记(liṅgaṃ)]。( 注:此句可能指僧侣为获得衣物而做出某种标记或象征的行为 )
「他不忍受[与他人]共住,直到他内心清净为止;」
名为“他们萨ṃ瓦萨科”的人,(暂时)还不能被称为“此人”。(mahāva.aṭṭha.110)
[注:此句涉及术语保留,例如theyyasaṃvāsako(未翻译),并补充了语境说明。]

于此,此为详述之法——在此世间,某位国王发怒,心想:“这样做我将获益”,便亲自带着标志逃走了。

(注:vitthāranayo(详述之法),liṅgaṃ(标志))

见到他后,他们向国王报告,国王心想:“如果他出家为僧,就无法再做任何事了。”于是国王平息了对他的愤怒。

[脚注:taṃ: 他;disvā: 见到;rañño: 国王;ārocenti: 报告;rājā: 国王;sace: 如果;pabbajito: 出家;taṃ: 他;kiñci: 任何事;kātuṃ: 做;na labbhā: 不能;tasmiṃ: 对他;kodhaṃ: 愤怒;paṭivineti: 平息]

他想着“我的恐惧已经平息了”,没有经过僧团(saṃgha)同意,就直接穿上俗人服饰归来,应该被驱逐(pabbājetabbo)。
因此,他感叹:“依靠教法(教法),我得以生存,现在我将出家。”由于产生了强烈的紧迫感,他以那位比丘的形象前来,却不适应访客的生活。无论是否被比丘们询问,他都如实展现自己并请求出家。在未舍弃性特征之前,他应当被允许出家。[这里“liṅgaṃ apanetvā”暗示特殊条件需满足。]
如果他遵守戒律,展示出家相pabbajitālayaṃ(出家形象),完全依照之前所说的种种规则如计算年岁等方法修行,此人不应被驱逐。
脚注:sace pana - 然而;so - 他;vattaṃ - 戒律;sādiyati - 遵守;dasseti - 展示;sabbaṃ - 所有;pubbe - 先前;vuttaṃ vassagaṇanādibhedaṃ - 提到的计算年岁等区别;vidhiṃ - 方法;paṭipajjati - 实践;ayaṃ - 此人;na pabbājetabbo - 不应被驱逐。
在此,有些人因无法在饥荒中生存,便亲自接受在家的标志(liṅgaṃ),食用所有外道的布施食物,在饥荒结束后,未经僧团同意便重新接受在家身份(gihiliṅgaṃ)而返回。这一切如同前述一般。[脚注:关于术语“词性(标志)”和“gihiliṅga(在家身份)”,请参考相关佛教文献。]
另一人想要穿越大片荒野,于是带着商队(并包括出家的pabbajito(出家人))一同前行。
他心想:“车夫会这样带我走。”于是亲自拿着标志,与车夫一起穿越险路,到达安全之地,未返回僧团中间便取下了家的标志。这一切都如同之前一样。
另一人因病恐惧生起,无法维持生计,便亲自接受(词性)标志,食用所有外道的食物。病恐惧消除后,未入僧团便接受了在家标志,[与之前相同]。
另一个人成了唯一的仇敌,他愤怒地四处寻找(想要杀害)那个人。
他心想:“这样我就会获得平安。”于是亲自带着标记便逃走了。

Veriko 寻找着“那人在何处?”听到“他已出家并逃离了”,心想“如果他已出家,就无法再对他做任何事了”,便平息了对他的愤怒。

[脚注: kuhiṃ so意为“在何处”。]

他心想:“我的敌对与恐惧已平息”,未求助于僧团,直接取了在家人的标志后归来。这一切都如同之前一样。
(脚注: gihiliṅgaṃ 在此指代在家人的标志,可能象征在家身份的某种物件或特征。)
另一位比丘前往亲属家后,舍弃了学(学处),还俗成为居士。他心想:“如果我将这些衣物留在此处,它们将会损坏;若我带着这些衣物回寺院,在路上可能会被当作盗贼抓起来。不如我穿戴好这些衣物后再出发。”于是,为了携带衣物,他先穿上并包裹好,然后才返回寺院。
他们远远地看见他走来,便赶紧迎上前去,[恭敬地]向他展示vattaṃ(戒律)。
他不悲伤,只是如实地展现自我(的本质)。
如果比丘们想凭借强力再次pabbājita(出家)而不放他走,应该收回袈裟后再让他[重新]出家。
假如说:“这些比丘不知道我已成为离欲者(hīnāyāvattabhāvaṃ)。”他仅承认自己仍是比丘(比库),并遵从先前所说的计算年数等方法(vidhiṃ),此人不应被驱逐(na pabbājetabbo)。【注】“hīnāyāvattabhāvaṃ”意为离欲状态,指修行上的一种境界。
另一位大见习沙门(沙弥)前往亲属家,离开僧团后,因忙于各种事务而被催逼。他再次想:“现在我将成为沙弥,连长老都不知道我已离团。”于是仅带着自己的钵衣返回寺院,未向比丘们报告,承认自己为沙弥。此人实为贼住者]],无法获得[[pabbajja(出家)。
若有人在受具足戒时心想:“我不会告诉任何人。”然后进入寺院后才告知,从接受具足戒那一刻起,他便成为贼住者([thethyaṃ])。
因此,他在受具足戒时心想:“我将宣说”,然而去到寺院后,被问及“你去了哪里,朋友?”时,他却回答:“他们现在不知道我。”以此欺骗后并未宣说,且在推卸责任时说:“我不再宣说。”此人亦成为贼住者(贼住者)。
如果那沙弥在受具足戒时心想“我将开示”,那么到寺院后他也会开示,这样他又能得到pabbajja(出家)。
另有年轻sāmaṇero(沙弥),或虽为年长的sāmaṇero(沙弥)但仍是无学识、不成熟之人。
他只是通过以前的方式出家后,不想在家中做放牛、守护耕种等事情。[na icchati为不想,uppabbajitvā指出家行为]
亲属们给他披上那件袈裟,把钵或碗放在他手上,说道:“去吧,成为一位修行者。”然后把他从家中带出。
(注:沙门(修行者))
那位沙弥前往寺院,众比丘既不知「此人曾还俗后又自行出家」,他自己也不知「如此出家者,称为[thieyasaṃvāsako](贼住者)」。(注:[thieyasaṃvāsako]为音译术语,意指未正式受戒而以僧侣身份居住者。)
如果在(他)满二十岁的时候受达上(具足戒),(他)将能很好地获得具足戒。

如果在未受具足戒时,听到了正在宣说的律藏决断:“如此出家者,称为盗贼共住。”他应当向比丘们说明:“我已这样做。”

[脚注:sace pana: 若是;anupasampanna kāleyeva: 未受具足戒之时;vinayavinicchaye: 律藏决断;vattamāne: 正发生;yo: 谁;evaṃ: 如是;pabbajati: 出家;so: 此人;theyyasaṃvāsako nāma: 名为盗贼共住;hotī ti: 是;suṇāti: 听闻;tena: 他;mayā: 我;katanti: 所做;bhikkhuṃ: 比丘们;ācikkhitabbaṃ: 应告知]

如此,他再次获得pabbajja(出家)。
如果他心想:“现在无人知我(所作)”,因而不惧怕,就在放下重担[义务]时,他即为贼住者theyyasaṃvāsako(违背戒律而生活的人)。
比丘放弃修行,不除去性征(liṅgaṃ),做了或没做恶行(dussīlakammaṃ)之后,再次按照之前所说的雨季等计数方法(vassagaṇanādibhedaṃ vidhiṃ)继续生活,他便成为贼住者(theyyasaṃvāsako)。
(注:此处“贼住者”指违反戒律而居住于僧团中的人。)
依据规则,在保持自身状态的同时,通过修习达到某种程度的比丘,若涉及行淫(性行为)[虽未直接说明但暗示有争议的戒律问题],不会成为窃贼同住者,而仅获得pabbajjāmatta(出家资格)。
注:sikkhaṃ在此处指修行或学习的过程。
在《Andhakaṭṭhakathāyaṃ》中说到:“此人是盗贼同住者”,此言不应被接受。
puggalo
一个比丘在穿着染色衣时,即便努力(修行),也未能避免犯下[性]行为;之后他再次穿上染色衣,重新回到雨季安居等僧团规定,但他仍然不算是一名真正的theyyasaṃvāsako(盗住者),只能获得形式上的pabbajjāmattaṃ(出家)。
如果某人放下职责,穿上白衣(指世俗服装),享受性爱,再穿上染色衣(指出家人的衣服),并继续按照vassaṇanādibhedaṃ(雨季等分类)的次序修行,那么他就是一位盗贼同住者。
沙马内拉(修行者)即使已达成熟之态,若犯methunādi(不正当性行为等),且已涉及assaṇakaraṇadhammaṃ(非应作之行),则不成为[合格的]他们(团体)的同住者。
即使某位努力精进的kāsaye(比丘)脱下袈裟,从事性行为后,再穿上袈裟,他既不会成为theyyasaṃvāsako(贼住者)。
(注:此句说明虽有不当行为,但不构成特定身份或状态。)
若有人放弃袈裟,赤裸或穿白衣,行淫欲等非沙门法后,再穿上袈裟,此人即为贼住者。
(脚注: naggo vā odātavattho vā 赤裸或穿白衣)
如果有人渴望居家生活,一边缠着袈裟做下裙,一边又以其他方式穿着居家服饰,心想:“我这样穿是否得体?是否不得体?”为了探究(vīmaṃsanatthaṃ)而暂时(tāva)穿着并守护(rakkhati)。
“庄严”一词在承担后,又再次接受[性别]特征的舒适者,成为theyyasaṃvāsako(贼住者)。
穿着白色(衣服)并坐下后,在审查与接纳中亦是如此。
脚注:此处“白色”可能象征纯净或特定仪式场合。
如果他披上白衣,在其上思考或接受,便能守护。
(注:此句中的“白衣”可能指代世俗生活或未出家的状态,具体含义需结合上下文理解。)
比丘尼亦复如是。
那位比丘尼渴望居家生活,如果穿上居家服饰,“我的居家装扮是否合适,还是不合适?”为了检验这个(问题),她只是在守护(自己)。
[脚注: sobhati nu kho me gihiliṅgaṃ , na sobhatī ti vīmaṃsanatthaṃ 表示“我的居家装扮是否合适,还是不合适?这是为了检验。”]
如果他答应“好啊”,却不守护。
穿着白色(衣服),在深入探究与接受挑战时,亦是如此。 odātaṃ:ကို။nivāsetvā:၍။vīmaṃsanasampaṭicchanesupi:စူးစမ်းသောအခါဝန်ချခြင်းတို့၌လည်း။eseva nayo:တည်း။
他穿上白衣,在上面覆盖了布料,无论是思考还是接受(任务),都只是在守护(自己)。

如果有年长者出家后,未计算年份,未按惯例站立,仅凭单柱前往,用尖物在大钵等中挑起饭团,像鸟儿抓肉般取走,不算贼住。但比丘若计算年份并接受,则算贼住。

(注:此处“贼住”为佛教术语,指非法受用或占有。)
theyyasaṃvāsako(贼住)

沙弥亲自依沙弥的次第,计算并接受雨季(kūṭavassāni),[并非]窃贼共住者(theyyasaṃvāsako)。
比丘应按bhikkhupaṭipāṭiya(僧侣次序)计算并收取雨季的住处,需以bhaṇḍagghena(资具的价值)获取。
  1. 所谓“外道已入”:即指进入外道(信仰)者,称为“外道已入”,[此称呼]也不应被pabbājita(出家众)使用。
于此,此决定为:已受具足戒的比库(比丘)若以“我将成为外道”之念,仅以模仿外道的行为前往他们的住所,则每走一步即犯恶作(恶作),若取用他们的标志[外道特征]时,仅在取用之际便成为titthiyapakkantako(外道行者)。
即使有人自己心想“我将成为外道师(外道)”,并穿上草制的或类似的衣服,他仍然会成为外道。
若比丘裸身沐浴时,看着自己心想:“我这样很适合ājīvakabhāvo(苦行者的状态),我将成为一位ājīvako(苦行者)。” (于是)不穿袈裟[直接保持裸体]走向苦行者的住处,在每个门口都犯下了轻罪(dukkaṭaṃ)。
如果比丘在路上生起羞耻心(hirāttappaṃ),宣讲了错误行为(dukkaṭāni)后便得以解脱。
脚注:sace pana 表示假设条件,此处译为“如果”。
那些外道(titthiyānaṃ)前往住所(upassayaṃ)后,被他们(tehi titthisehi)劝说或者自己(attānā vā)看到“这些外道的出家(出家生活)过于艰难”,即使返回(nivattantopi),也确实解脱了(muccatiyeva)。
假如有人问:“你们的出家(出家修行)有何殊胜之处?”回答说:“剃除须发等行为。”然后即便只剃掉一根头发,或者采取蹲姿苦修、穿羽毛饰物等,就认为这些象征已获得殊胜地位,并声称“这种出家(出家修行)是最高尚的”,从而自认达到殊胜境界,未脱离(执着),便成为外道追随者。
如果他想:“我的titthiyapabbajjā(外道出家)生活是否合适?应该合适吧?”为了验证,他穿上草衣等,或者编起发髻,或者拿起乞食的钵,直到他接受供养前,一直守护着,一旦接受了供养,他就成为离开外道师(外道)的人。
偷取僧袍的比丘,或者因害怕国王等原因而穿上草衣等的比丘,或者由于没有获得[外道]信仰而不成为titthiyapakkantako(转向外道者)的比丘,即使采取了外道的标志。(注:此处“titthiyapakkantako”为巴利语术语,未翻译。)
此中,所谓‘离系外道’者,为已受具足戒的比库(比丘)所说,因此,沙弥虽以自形相前往外道处,[但]归来后仍可再得pabbajja(出家)与达上(具足戒)。此乃于拘伦陀村所说。
先说(他们)是顺从贼住者,因此未具足戒者所说,所以具足戒者虽计算雨季[安居期],但不成为非沙门。
purimo:ရှေး၌ဖြစ်သော။ theyyasaṃvāsako pana:သည်ကား။ anupasampannena:သာမဏေအားဖြင့်။ kathito:ဟောအပ်၏။ tasmā:ကြောင့်။ upasampanno:ပဉ္စင်းဖြစ်သော သူသည်။ kūṭavassaṃ:စဉ်းလဲသော ဝါကို။ gaṇentopi:ရေတွက်သော်လည်း။ assamaṇo:သည်။ na hoti:မဖြစ်။
在僧侣的形象中,尽管努力精进(saussāho)并达到败退(波罗夷罪)后,即使接受比丘的雨季安居(bhikkhuvassādīni),他也不会成为行窃者(theyyasaṃvāsako)。
140.所谓“tiracchānagata”(畜生趣),无论是龙[【nāga】(龙)],或是迦楼罗、童子等某一类,乃至作为天帝释[【Sakka】(帝释天)]的化身,任何非人类的生命体,在此意义上都应理解为“tiracchānagata”(畜生趣)。
(注:即使是神祇,如未脱离畜生趣之业,亦归于此类。)

他既不该被授具足戒,也不该被剃度出家;即便已受具足戒,也应被驱逐。

(脚注: tiracchānagato意为“成为畜生的”。)

  1. 在杀母者等中,无论何人,即使是人类女性的母亲,(生母),自身亦为人类,却因故意剥夺其生命(即杀害),此人由于直接的杀母业(业)成为杀母者。
对此[母亲杀手]而言,出家(出家)和达上(受具足戒)均被禁止。
若某人虽为人类女性,但非生母、养母或庶母,且未杀害非人类女性的母亲或养母,则此人的出家(出家)不被禁止,也不会产生ānantariko(无间业)。
由于(自身)曾转生为畜生,杀害了母亲,因此他不成为无间(无间地狱罪犯),但由于转生为畜生,他的出家(出家资格)被禁止。
在坟场中亦复如是。
即使某人是妓女的儿子,他也不知道“这是我的父亲”,由某人的精血而生,若此人被儿子杀害,(这行为)会被算作杀父杀父者(杀父罪),并立即招感ānantariya(无间业)的果报。
杀害[arhat](阿拉汉)的人也应仅以人类[arahant](阿拉汉)的标准来理解。(注:此处“人类”指普通人的标准)
在人类中,即使是对未出家的、已断尽烦恼漏尽者(漏尽)的少年或少女,故意夺其生命者,就如同杀害了阿拉汉(阿罗汉),会立即感招ānantariya(无间业)的果报,并且其出家也被禁止。
然而,杀害非人种姓的阿拉汉(阿罗汉)或人种姓的其他圣者(圣者),虽不构成无间(无间业),但其罪业依然深重;(且)他并未被禁止出家[即允许其继续留在僧团中],然而此业(业)确实力量强大。
动物杀了成为人类的阿拉汉(阿罗汉)不会立即产生anantarika(无间业),但此行为仍带来沉重的业力,这是对此事的结论。
如果一个人像提婆达多那样,怀着恶意和杀意,在"tathāgata"(如来)仍然在世时,即使只是让一只小蚊子吸少量的血,这也被称为引发流血。此人称为引发流血者。
他被禁止出家出家(出家)和受具足戒达上(受具足戒)。
他为了治愈疾病,像外科医生一样用刀割开,去除腐肉和脓血,从而带来舒适。他造就了众多福德(功德)。[注:此翻译尽量贴近原文,未添加额外解释性内容。]
此人犹如提婆达多,将教法与律法歪曲,通过某种方式破坏了僧团的业(业),从四种行为中以一种特别手段分裂saṃgha(僧团),称为僧团分裂者。
对于此人,出家(出家)和达上(受具足戒)都被禁止。(这是由于他造成了僧团的分裂)。
如果有人破坏了具足戒的比丘尼在三种道路上的任何一种,此人被称为比丘尼破坏者。
(脚注:乞食尼(比丘尼),maggānaṃ(道路))
他被禁止出家出家(出家)和受具足戒达上(受具足戒)。
如果有人因身体接触而使戒律戒(戒)毁坏,他的出家出家(出家)和受具足戒达上(具足戒)并不被禁止。(但应深思熟虑其后果。)
以力量强制令着白衣,即便不情愿也玷污了[比丘尼],这人仍是bhikkhunīdūsako(毁谤比丘尼者);但以力量强制令着白衣,若是情愿而玷污bhikkhunī(比丘尼),这人就不是bhikkhunīdūsako(毁谤比丘尼者)。
为什么呢?
由于在接受([sampaṭicchi])了丈夫之后,她便不再是在家人的状态(gihibhāve),因此她不再是比丘尼(乞食尼)。
注:sampaṭicchi tamattayeva 意为“接受丈夫之后”。
曾经破戒的比丘尼,之后[从错误中回头],在学法女和沙弥尼中也不再犯错,她虽不会成为破坏乞食尼(比丘尼)戒律的人,但仍然可以获得[出家](pabbajja)与[具足戒](upasampada)。
因此,这十一种abhabbapuggalā(不具能力者)应当被了知。
  1. 未满二十岁者,[仅]可被授与达上(具足戒),不可被授予出家(出家戒)。因此,从接受结生(结生)起算,年满二十岁者应被授与达上(具足戒)。
怀孕者(gabbhavīso)确实会在年满二十岁时,仅仅计入年满二十岁之数。[脚注:hi saccaṃ 表示强调真实情况。]
如世尊所言:(某段经文的引用)。
巴利语中“bhagavā”指佛陀,āha表示所说的内容。

「诸比丘,当母亲子宫中最初的心(心)生起,最初识(识)显现时,以此为缘,他的‘生’便发生了。」

脚注:此处“生”指生命初始的形成过程。

诸比丘(bhikkhave),我允许(anujānāmi)在胎中住满二十年的人[符合资格]接受达上(具足戒)。”

mahāva.124

在该经文中(pāci.aṭṭha.404)提到:于母胎中住满十二个月后,在大自恣邀请(大自恣日,即雨季安居结束之日)出生者,从那时起至第十九年的大自恣邀请(大自恣日),越过此日后,应在其后的半月[上升日]中受具足戒。
通过这种方式,应了解[减少与增长](hāyanavaḍḍhanaṃ)。
然而,长老们在满月的次日(即黑月的第一天)为已满十九岁的沙弥见习沙门举行达上(具足戒)仪式。
为什么?(这是在询问原因或理由的疑问句)
在某一年中有六个斋戒(布萨日),因此在二十年中四个月会减少,国王每三年征用一年[的税收],所以在十八年中六个月增加,接着由于斋戒(布萨日)的缘故减少了四个月后,剩下两个月,取这两个月后二十年圆满。因此无犹豫地经过闰月满月日[的时间],在隔日授予达上(具足戒)。
于此,若有人已圆满了pavāretvā(布萨)且将满二十岁,关于此而说“十九年”(ekūnavīsativassan)。
(注:这里指在特定计算方式下,从某人出生到参加布萨仪式的时间跨度为十九年。[补充说明:佛教传统中年龄和戒律的计算规则与此相关])
因此,凡是在母胎中住满十二个月的,他便有二十一岁。
(这是依据计算方式得出的结果)[此句强调时间计算的特殊性]
谁住了七个月,他就有两年七个月(的寿命)。
六个月大的胎儿不能存活,(此处指从受孕起未满二十岁的人),若以“已满二十岁”的认知为其授达上(具足戒),虽无过失,但此人实际上并未[真正]得达上(具足戒)。
如果此人通过十年的时间使另一人受upasampāda(具足戒),之后若放弃此人,僧团得以圆满,即为良好的具足。
(注:此处的“僧团得以圆满”指满足了人数或条件上的完备)
那位导师在尚未了解之前,对他而言既无天堂之旅的危险,也无解脱之路的危险;然而,一旦了解后,就应当再次受具足戒。(脚注: tasāsi在此处表达转折,意为“虽然如此”。)
因此,即使没有这些出家障碍,“诸比丘!未经父母允许的儿子不应被pabbājetabbo(出家)。”由于此言,未经父母允许的他也不应被pabbājetabbo(出家)。
在此(mahāva.aṭṭha.105)中,提到“父母”一词是指生养自己的根源(janake)而说的。mātāpitūhīti(父母)与sandhāya(关于、涉及)相关联而被表述。[脚注:tattha在此处指代前文提及的内容。]
如果有双方父母在,就应该向双方父母询问。
如果父亲去世或母亲去世,尚在世的那位应当被询问;即使是已出家的[父母]也应被询问。
应亲自前往询问,或另派人去请示。
[脚注: pesetabbo意为“应被派遣”。]
他应该被派遣去,(并被告知):“去吧,向父母问安后,来这里。” [脚注: pesetabbo在此处指派遣某人去完成任务。]
假如他说:“我已获得[允许](anuññāto)”,则应因信赖而pabbājetabbo(被剃度)。
父亲自己出家后,也想让儿子出家。请问过母亲后,(父亲)使儿子出家。
母亲也想让女儿出家,应先询问父亲后(再做决定)。
父亲因儿子的赠礼而无所求,便离去了。母亲说道:“让他出家吧”,于是将儿子交给比丘们。(有人)问:“他的父亲在哪里?”她回答:“为了玩心爱的游戏,他已跑掉了。”于是那少年应当被送去pabbājana(出家)。
母亲被某人带走,父亲则说“让他出家吧”,这里也是这样的道理[eso nayo]。
父亲已离去,母亲允许儿子出家。当被问及“你父亲在何处?”时,他回答:“我将通过你们认识我的父亲。”于是,他谈及[需要]出家之事。(这是)在Kurundi地方所说的话。
父母已故,幼子在姨母等人身边长大,当此人欲出家时,亲属们或争执或已分离,因此为了断绝纷争应询问后才pabbājana(出家),若未询问而出家者,则罪(违犯)无。
在年幼时被领养的养父母也同样是父母,对他们来说道理是一样的。(若想成为僧侣,应请求并得到同意;即使未经请求而擅自成为僧侣,也不算违犯。)

孩子依靠自己生活,不依靠父母。

脚注:
nissāya:依靠。
jīvati:生活。
na jīvati:不依靠。

即使他是国王,也必须先请示(āpucchitvāva)后才能做出决定(pabbājetabbo)。
经父母同意后出家,即便再次还俗,也应在每次往返时反复请求许可再离开。(如果)出家百次还俗,也应如此。[[]](术语保留未译)
如果他们这样说:“这个人离开家后回来,不做我们的工作,出家后不履行你们的职责,[对他]没有询问的必要,无论他来去如何,都应让他出家。” 即便如此,被抛弃的人再次未经询问(也)应该出家。([[]])
即使在年幼时就被告知“这是给你们的,当你们愿意时便可出家”,如此被给予(许可)的情况下,此人无论来去,也应在未经询问的情况下再次被允许出家。[脚注:这里的“pabbājeyyātha”特指正式出家的行为。]
然而,若有人在年幼时曾请求说:“尊者,请让我出家。”并得到允许,但长大后却不被同意,此人不应未经询问就让他出家。
(脚注: yaṃ pana dārakaṃ指“然而这个孩子”, imaṃ dārakaṃ指“这个孩子”。)

有这样一个人,与父母争执后说道:“让我出家吧。” 父母回答:“先询问清楚,再走吧。” 他却说:“我不会走的。如果你们不让我出家,我就放火烧寺院,或者用武器伤害你们,或者对你们的亲属、随从们造成无益的损害(例如破坏园林等)。否则,我会从树上跳下自杀,或者闯入盗贼之中,或者逃到别的地方去。” 这样的人,为了保护他,应该让他出家。

upaṭṭhāka

假如他的父母回来后说:“为什么让我们儿子出家?”应该向他们说明原因,并说:“为了保护他才让他出家,你们应当了解(清楚),这是通过你们的儿子(获得的功德)。”

注:pabbājayitthā(使出家),paññāyatha(应了知)。

“树木攀爬后,放手跳下时,(按照规矩)应当出家。”
(注:此句意译为主,表达一种行为后的结果或应遵循的规则。)
他前往外地请求pabbajja(出家),询问后若得到许可,应予授戒。[他需先请求许可]
若未派遣年轻比丘[达哈拉比库](daharabhikkhuṃ)前往并问询,则应被遣送(pabbājetabbo)。
如果太远的话,即使出家[成为比库(比丘)]并与比丘们一起被派遣去,也应当派人送去展示。( pesetvā为“派遣”,此处为脚注)
在库伦迪亚中说道:“如果路途遥远,且道路穿越大森林,(则会想)‘到达后我将询问’才出发。”
如果父母有多子,并且他们这样说:“尊者,这些孩子中,您想要谁,就让他出家吧。”(说完后),应当选择一个孩子,(然后)让他出家。[脚注: vīmaṃsitvā意为“选择后”]
即使整个家族或村庄都同意并说道:“尊者,在这个家族或村庄里,您想要谁出家,就让他出家吧。” 那么,被选择的人是应当被允许出家的。(然而,仍需谨慎审查是否符合律(律)的规定。)
  1. 如此(mahāva . aṭṭha .34),若无出家障碍,且已得父母许可而出家者,即使未剃发,只要在同一界内有其他比丘在场,为了剃发之目的,应请求允许进行剃发仪式。[脚注: M0.156]

在此处,这是请示的程序(见《大注释》98)——在界内僧团应集合[众比丘],并带来求戒者后,应对僧团(僧团)三次、两次或一次说道:“诸位尊者,我请求僧团允许此童子出家剃发。”

脚注内容:
mahāva . aṭṭha .98 指的是《大注释》第98段。

在此也应这样解释:「我询问这个男孩的财物管理」,「我询问这个男孩的samaṇakaraṇaṃ(出家仪式)」,「这个男孩希望成为samaṇo(修行者)」,「这个男孩希望pabbajitukāmo(出家)」,这些说法皆是为了表明此事的重要性。
如果出现意见一致的地点,据说可以有十个、二十个或三十个bhikkhū(比丘)居住的地方,即使前往他们站立的地方或坐下的地方,也应按照以前的方式询问。
若没有求出家者,即便派遣年轻比丘或沙弥去,也应按照“‘尊者,这里有一位求出家者,请允许他(进行)钵的工作’”这样的方式来请示。
[脚注:“ bhaṇḍukammaṃ”意为与钵相关的工作或事务]
若某些比丘进入房舍或树下后,或者睡着了,或者行了沙门法,求问者在寻找时未见到他们,却认为“我们已问过所有比丘了”,出家本是轻业,因此出家为善[[]](良好的出家),授予出家者亦无过。
假如某座vihāro(寺院)非常大,住有成千上万名bhikkhū(比丘),那么召集所有比丘都很困难,更不用说依次询问(他们的意见)。(此时,新出家者)应该在划定界限khaṇḍasīmāya(区域)后,或者前往河海等地nadīsamuddādīni,完成pabbājetabbo(出家仪式)。
如果一个人是新剃头的,或是刚出家的,在[外道]如尼乾陀(Nigaṇṭha)等之中,或是某人有两指长的头发,或头发不到两指长,他没有剃发的任务,因此,即使不询问(anāpucchitvāpi),也可以为这样的人授具足戒(pabbājetuṃ)。
头发超过两指宽的人,即使只留一束发,也应在请示[上级或导师]后方可pabbājetabbo(出家)。
  1. 如此询问后,(他)应当只让拥有完整钵和袈裟的人pabbājentena(出家)。
    [脚注: paripuṇṇapattacīvarova 表示“拥有完整钵和袈裟的”。]
如果他没有(衣服),即使通过请求也应以所得的衣钵进行pabbājana(出家仪式),在合适的地点怀着信任接受后亦可进行pabbājana(出家仪式)。
若比丘(mahāva . aṭṭha .118)带回未成熟之果与衣物,直至果实煮熟、衣物制成时,在住处安居期间,应给予未受用之施食,亦应在钵中进食。 此处“未成熟之果”指尚未成熟的水果,而“衣物”泛指布料等材料制成的僧衣。
早晨时应给予与沙弥同等的饭食份额,接受座位(senāsanaggāho)却不适合,书写邀请饭食、指定饭食、邀请饭食等(pasātabhattauddesabhattanimantanādīni)也不合适。
夜间也应给予沙弥同等的油、米、蜂蜜等药物部分。
pacchābhattampi:夜间;sāmaṇerabhāgasamo:沙弥同等的;madhulabhaṇḍusamadhuphāṇitādibhosajjabhāgo:油、米、蜂蜜等药物部分;vaṭṭati:应给予。
如果他生病了,应该为了他的药物而行动,要像照顾沙弥那样做一切照顾事务。
vaṭṭati: 适合、应当
paṭijagganakammaṃ: 照顾的行为
然而,对于期待[upasampadā](具足戒)的人来说,以借来的衣钵来授具足戒是不合适的。
“诸比丘,不应因乞求而以pattacīvara(钵衣)授具足戒,若授者,得dukkata(恶作)罪。” (mahāva.118) 所说。
[脚注: bhikkhave:တို့။ yācitakena:ငှါးသော။ na upasampādetabbo:အပ်။ yo:သည်။ upasampādeyya:အံ့။ āpatti:သည်။ dukkaṭassa:သို့။ vuttaṃ:အပ်၏။]
因此,只有具备完整衣钵的僧侣才应被授戒。
如果他没有(袈裟),他的ācariyupajjhāyā(戒师及教授师)想要给予,或者其他的僧侣们以无执著之心舍弃后,应将已承诺的pattacīvaraṃ(钵衣)给予他。
由于乞求所得的钵或衣,[仅]对接受者构成罪(违犯),但行为本身并不失效。
  1. 对于已圆满获得衣钵者(《大品》),若有可能(aṭṭha),也应由授予者亲自进行剃度(pabbājenti)。如果有机会,应该自己剃度。[注:此句涉及佛教仪式中的剃度传统,术语未翻译。]
如果因为教学、提问等(uddesaparipucchādīhi)而忙碌(byāvaṭo),没有机会(okāsaṃ na labhati),应安排一名年轻比丘(eko daharabhikkhu)说:“让他出家(etaṃ pabbājehī)。”
虽未言明,年轻比丘也应如对upajjhāyaṃ(亲教师)般,为受具足戒而行。(此乃应当遵循之理。)
如果沒有年轻的比丘,也應對沙彌說:「帶他到[小界](khaṇḍasīmaṃ),剃髮後,披上袈裟,然後過來。」(此為指示如何引導年輕僧侶的程序。)
应亲自给予[庇护所](saraṇāni)。
如此,比丘(bhikkhu)确实(evaṃ)成为出家者(pabbājito)。

比丘不能让人剃度男子,比丘尼不能让人剃度女子。(这是针对出家众的规定。)然而,沙弥或沙弥尼可以因阿阇梨的命令而接受袈裟[(僧袍)]。不论是谁进行剃发仪式,都是善行。

老师

如果此人具备成为比丘的条件,拥有善因缘、广为人知、声名显赫且出身高贵,即便给予方便(宽松条件),也应亲自授予其出家[即让他出家],说:“取一把泥土,洗净后前来。” 但不应放任不管。(这是象征性说法,意指剃发及披上僧衣等仪式。)
想要出家的人起初会非常努力(修行),但后来见到袈裟和剃发工具时却会害怕,因此就逃离了。所以应当亲自带他到沐浴的地方,若不是过于年轻[的弟子],应说:“去沐浴吧”。头发则应亲自用泥土清洗干净。
年轻的王子亲自下水,用牛粪和泥土擦拭后,应该让他沐浴。
(脚注:这里“应该让他沐浴”表示一种仪式性的清洁过程。)
如果王子有疮或肿块,应像母亲不嫌弃儿子一样,以同样不嫌弃的心态,仔细地从手和头开始,轻轻搓揉后给予沐浴。
为什么呢?(缅甸语:မူကား။)
由于这一善行,众弟子对ācariyupajjhāya(师长)及教法(教法)极为敬重热爱,具有深切的恭敬心,坚定不移。他们断除已生起的不喜,达到长老的境界,并且深知感恩,铭记他人的恩德。(kulaputta指族姓子或善男子,这里译为“众弟子”以表意清晰)。
在这样的沐浴时刻或剃发时刻,不应说:“你是有名望的人,现在我们依靠你,不会因生活所需而劳累。”也不应讲述其他无关紧要的话。然而,应当对他说:“朋友,请好好保持专注,建立正念。”然后,应教导他皮五法业处(五种与身体相关的业处)。

通过说明其颜色、形状、气味和位置,让人明显感受到不净、厌恶、排斥的状态,或者无生命、无生物的状态(即非活体状态),应该进行这样的解说。

(注:此句涉及业处(业处)的五种类型,即头发、体毛、指甲、牙齿、皮肤。这些内容旨在引导对身体各部分的厌恶感,从而达到修行的目的。例如,头发的颜色、形状、气味等都可能引发厌恶感。这里省略了具体的例子,以保持译文简洁。)

若此人曾修习过柔软的行(行),培育过修习(修行),其修行犹如期待箭矢穿透般专注,又如成熟的痈疮和盛开的红莲般圆熟;那么,当他开始精进于业处(业处)时,智慧便会如阳光穿透云层般生起,彻底摧毁烦恼(烦恼)之山,犹如利斧斩断,最终证得arahattaṃ(阿罗汉果)。
那些到达arahattaṃ(阿罗汉果)的人,在任何情况下,依靠善友或导师所给予的教导而听闻这样的教法,而非不依靠。
ye hi keci: 任何人; khuragge: 在边缘; labhitvā: 获得; nissāya: 依靠; anissāya: 不依靠。
因此,从一开始就应该讲述这样的故事。(巴利语原文未提供完整单词解释,此翻译基于上下文推测)
当这些[物体]被放下后,应该用姜黄粉或香粉涂抹头部和身体(消除人的气味),然后接受三件、两件或一件袈裟(袈裟)。
然而,即使(徒弟)未伸手(接受),ācariyo(导师)或upajjhāyo(戒师)也会亲自为他披上(袈裟)。
假如他让其他年轻男孩、见习沙门(沙弥)、或男居士做:“朋友,拿着这些袈裟去给那位见习沙门(沙弥)披上”,或者直接吩咐那见习沙门(沙弥)说:“拿着这些袈裟披上”,这一切都合适,所有这些都被视为由那位比丘给予。
然而,若他未被告知而穿着或覆盖了衣(nivāsanaṃ)或单衣(pārupanaṃ),[则]应将那衣(衣)取下后再次给予。
比丘通过亲手或命令的方式,只应使用被给予的袈裟,不应使用未被给予的。
[脚注:bhikkhunā=比丘,sahatthena=亲手,āṇattiyā=命令,dinna=被给予,kāsāyaṃ=袈裟]
即使那是他的santaka(戒腊),又何必争论亲教师(亲教师)的根本(根本)呢?(如果未得到允许,是不应该穿的。)
如此这般,已施与的袈裟应被穿上,左肩披上上衣(僧衣),令众比丘集合于该处,向彼等之足顶礼,然后为了受saraṇagahaṇa(皈依),令坐于蹲踞姿势,合掌恭敬,并告知:“请如是说”,“我所说者,请复诵”。
然后,他的[upajjhāya](戒师)或者老师(教授师)应按照所说的“我归依佛”等的方式给予有诤(皈依),且必须依照所讲的次序,而非相反。
如果有人不按顺序,仅给出一个词或甚至一个字母,或者仅给予buddhaṃ(佛)的庇护所三次后,又在其他的dhammaṃ(法)、saṅghaṃ(僧)中逐一给予三次,这样的庇护所是无效的(未被正确授予)。

然而,拒绝这种以皈依为基础的达上(具足戒)后,经许可的达上(具足戒)只需师父清净即可进行 1,但见习沙门(沙弥)出家则必须师徒双方都清净,单方清净是不可行的。

1 指通过师父一方清净而完成的仪式。

因此,在受具足戒时,如果阿阇梨( teacher )省略了提案(表白)和甘马文(羯磨文)的过失而作羯磨,也是可以的。
在出家时,这三归依(应由不缺失字母如bu-kāra、dha-kāra等语法结构的正确性)老师(导师)和门生(弟子)都应当遵守。
如果老师能够(指导),而弟子不能(遵从),或者弟子能够(理解),但老师不能(教导),又或者双方都不能胜任,(那么这件事)就不合适进行。
但如果双方都能(做到),那便(应当)实行。[双方都有能力时,理应如此实践。]
这些庇护所(saraṇāni)也应由施予者通过说“我归依佛”这样的方式,连贯地给予,或者以带有鼻音结尾的方式给予;也应通过分开说出“我归依佛”,或以带-ma结尾的方式给予。buddhaṃ(佛陀)saraṇaṃ(庇护所)gacchāmī(我去)。
在《Andhakaṭṭhakathā》中提到:“宣读名字后,说道‘我,尊敬的[老师],名为Buddharakkhito,终生归依佛’”,但此说法在《Ekaḷakathā》中也不存在,巴利经典中亦未提及,这只是那些[Ācariyānaṃ](老师们)的个人意见,因此不应采纳。(注:术语保留原始形式,如Buddharakkhito、佛陀(佛)、saraṇaṃ(归依)。)
确实,不那样说的人,saraṇaṃ(庇护)不会动摇。
仅以此皈依(ettāvatā),便已立足于sāmaṇerabhūmi(沙弥阶位)。
  1. 若此沙弥已能背诵且聪慧,(具备智慧之性),则应在彼处[即原地],为之宣说sikkhāpadāni(学处)。
如何?(这是询问方式或方法的表达)
如佛陀所指示的那样。
(佛陀所示现的,应如是理解。)
据说这是(佛陀)所说的话。[指代前文提到的内容]
「诸比丘!我允许见习沙门(沙弥)们学习十项学处,沙弥们也应在这些学处中进行修习。」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用导致放逸的酒类,不过时食,不观听歌舞音乐戏剧,不佩戴装饰品、花环与香料,不高广床座,不接受金银财宝。此等学处(十戒)[我允许]。
然而,在《Andhakaṭṭhakathā》中提到:“尊者,我名为某某,直至命终,我将遵守veramaṇi(戒)sikkhāpadaṃ(学处),不杀生。” 这种表达类似于归依的授受,也被说成是学处的授受。但这种说法既不在Pāli(巴利语)中,也不在注释书中存在。因此,应按照巴利原文如是宣说。(此句中的“某某”为假设名)
出家确实仅通过皈依就已完成,但sikkhāpadāni(学处)只是为了圆满学处而应知的,因此对于不能按照巴利传来的方式学习的人,可以用任何语言按意义解释。
hi:确实。
saraṇa gamaneho:仅通过皈依。
siddhā:已完成。
sikkhāpadapūraṇatthaṃ:为了圆满学处。
tasmā:因此。
uggahetuṃ:为了学习。
asakkāntassa:不能的人。
bhāsāya:用语言。
只要他自己还不知道应学习的学处,于穿着僧伽胝、敷具等[衣],以及在饮食等行为方式上,仍未熟练,就不应当被派往食堂或投票场所或其他类似地方,而应当只在近处周围活动,如无经验的孩子一般需加以引导,他的一切允许与不允许的行为都应告知,穿衣披衣等威仪方面应当调教。
那位共性(沙门)也—
「诸比丘,我允许(对具有十种条件的见习沙门(沙弥)进行驱逐)。」
dasahaṅgehi samannāgataṃ:具备十个条件的。
nāsetuṃ:应被驱逐的。

他杀生,偷盗,行不净行,妄语,饮酒,诽谤佛陀,[avaṇṇaṃ](无功德)于法,[avaṇṇaṃ](无功德)于僧,持有邪见,诋毁比丘尼。(据《mahāva.108》)

(此段文字描述了一个人造作种种恶业的行为,包括身、口、意方面的十种不善业。)

如此所说的十种nāsanaṅgāni(导致堕落的行为),应当远离,通过完善ābhisamācārikaṃ(高贵的礼仪)来圆满十种sīle(戒律),并应认真修习。
(十种导致堕落的行为包括:性欲、暴力惩罚、毁灭生命等。)
[此处“dasavidhe”补充说明为“十种形式的”。]
  1. 若有sāmaṇero(沙弥)在杀生等十种应舍弃的行为中,即使只作一种业,也应以身行灭的方式令其舍弃。( mahāva . aṭṭha .108)

在三种[存在的状态]中,此处(idha)仅以欲界(liṅganāsanāyeva)为最胜(adhippetā)。

注:tīsu 意为“在三者之中”;nāsanāsu 意为“存在的方式或状态”。

诸比丘在杀生等中会有这样的罪(违犯),但沙弥却不会如此。[ bhikkhūnaṃ: 比丘们。sāmaṇerānaṃ: 沙弥们。]
沙马内拉即使杀死了一只寄生虫或小虫,甚至打碎了芒果核,也会立刻达到应受驱逐的地步。就在那一刻,他的saraṇagamanā(皈依)、upajjhāyaggahaṇa(依止亲教师)以及座位的接受等都暂停了,他得不到僧团的利益,只剩下沙马内拉的身份象征。
如果那位见习沙门(沙弥)仅有轻微的过失,在将来的克制(防护)中无法立足,应该被驱逐。
注:这里“轻微的过失”是对“ākiṇṇadosova”的意译,表示程度较轻的错误或缺点。
于是他突然失足,心想:“我做了恶事”,又想在saṃvare(戒律)中安住,没有了结的任务,应按原样归还庇护所,应当给予老师(upajjhāyo)。
然而,sikkhāpadāni(戒条)仅通过皈依[的行为]就能圆满。
沙弥的皈依(saraṇagamanaṃ)与比丘的达上(具足戒)仪式相似,因此,沙弥也应如同比丘一般,受持包含十戒的四种彻底清静的戒习(四遍净戒)。虽然如此,为了更加稳固,并在未来能更好地守护(āyatiṃ saṃvare),这些戒律仍需再次授予。
如果在雨季前已受了saraṇāni(归依),那在雨季时(比丘)可得住所。(此句中“雨季”指代“vassāvāsikaṃ”)
如果在[pacchimikāya](某种状态或情况)下接受,僧团[saṅghena]应先请求许可,再给予所得[lābho]。(此为解释性翻译)
对于窃取行为,即使只取如草叶之微的事物,在非梵行(不梵行)中,于三道之中任何处行差踏错,因嬉笑而说妄语,即便无意,亦成不真实语,[将导致]应被断除的后果。至于饮酒,若比丘不知情下,从种子起始至饮用酒类,应忏悔pācittiyaṃ(波逸提)。
沙马内拉(修行者)明知而饮酒,只会导致戒律的破坏,不明知则不会导致[这种后果]。
若比丘尼在其余的五种sikkhāpadāni(学处)中有违犯,不应被驱逐,而应执行惩治甘马(惩戒行为)。
学处规则无论已给与未给与都适用,但通过惩罚措施压迫后,为了将来能安立于戒律中,必须给予。
若有人以相反的立场,说「应受谴责的话」来贬低三宝(三宝),如针对「arahant(阿罗汉)sammāsambuddho(正等觉者)」等词指责佛陀,或针对「svākkhāto(善说)」等词指责法(法),或针对「suppaṭipanno(善行道者)」等词指责僧团,则应当通过指出说此话的危害,由教师或教授师等制止其发言,并告诫「不应这样说」。
“若有人三次询问时仍不远离(恶行),应以‘[kaṇṭakanāsanāya](如刺般割舍之法)’将其驱逐。” 此乃于[kurundiyaṃ](聚落)中所言。

在《大注释》中提到:“假如有人这样说(sace evaṃ vuccamāno),他应当放弃那所得(taṃ laddhiṃ nissajjati),执行处罚行为(daṇḍakammaṃ kāretvā)后,应公开宣布过失(accayaṃ desāpetabbo)。”

mahāaṭṭhakathāyaṃ: 在《大注释》中。
sace: 假如。
evaṃ: 这样。
vuccamāno: 被说。
taṃ laddhiṃ: 那所得。
nissajjati: 放弃。
daṇḍakammaṃ: 处罚行为。
kāretvā: 执行后。
accayaṃ: 过失。
desāpetabbo: 应公开宣布。

如果不能放弃,就应同样地承担并保持恭敬而站立,这是为了消除对形象的执著(liṅganāsanāya)所说的话,这是合适的。
此中所说的“此即是毁灭”(ayameva nāsanā),[指的正是]在此处(idha)所表达的含义。
hi saccaṃ: 为强调真实之语。
即便在邪见之中,亦有此理。(巴利语原文未提供完整单词解释,此翻译基于上下文推测。)

在 Sassatucchedānaṃ(关于常见与断见)中,持有某种成见(见解)的弟子,如果被老师等劝告时放弃(错误见解),应给予杖罚并指出其过失;若仍坚持不放弃,就应当彻底消除。

[脚注: nissajjati 表示“放弃”,而 apaṭinissajjantova nāsetabbo 强调“唯有在坚持不放时才需要被去除”。]

在此十项(ettha etesu dasasu aṅgesu)中,破坏比丘尼戒者(bhikkhunī dūsako),应以非梵行(abrahmacāriggahaṇena)之方式处理,若欲将其纳入未来管束(āyatiṃ saṃvare ṭhātukāmaṃ),则需授予庇护(saraṇāni datvā)后,方可进行upasampādetuṃ(授具足戒)。
毁谤比丘尼者,即使渴望在未来(āyatiṃ)的戒律(saṃvare)中停留(ṭhātukāmopi),也无法获得出家(pabbajjampi na labhati)。[更何况是]具足戒(达上)呢?为了表明此义(etamatthaṃ dassetuṃ),这被称为“毁谤比丘尼者(‘bhikkhunīdūsako’ ti)”。应知这是分别所说的第十项(dasamaṃ aṅgaṃ visuṃ vuttaṃ veditabbaṃ)。
「诸比丘!我允许[为]具备五种条件的见习沙门(沙弥)执行调伏作务(惩戒行为)。」
他阻碍比丘们(bhikkhūnaṃ)获得利益(alābhāya),阻碍比丘们得到好处(anatthāya),使比丘们无法安居(avāsāya)。他辱骂(akkosati)比丘,诽谤(paribhāsati)比丘,挑拨比丘彼此分离(bhedeti)。这五种行为(pañca aṅgāni),加上后五种关于非时食等的学处(学处)规定,一共是十种应受处罚的行为(daṇḍakammavatthūni)。
那么,在此调伏作务(惩罚行为)是否应该执行呢?(这是个疑问句)。
「比丘们,我允许[你们],无论住于何处或返回何处,都应在那里设置āvaraṇa(遮蔽物)。」依据这句话,无论是住于或进入(哪个地方),都应在该处设置āvaraṇa(遮蔽物),并标明「不要进入这里」。
通过这两者,也提到了自己的pariveṇa(住所)和雨季的瓦萨数(住处),以及到达的坐卧处(座位)。
因此,不应遮盖整个僧院,这样做者将犯恶作(轻罪)。(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不应遮盖整个僧院,若有人这样做,将犯恶作(轻罪)。” [此为佛陀的教诫。]

「诸比丘!不应以口门禁食或禁饮作为遮止,若行此者,将犯恶作(轻罪)。」因如是所说故,亦不应作。

bhikkhave: 诸(众)
mukhadvāriko: 口门
āhāro: 食物
āvaraṇaṃ: 遮止
na kātabbo: 不应作
yo bhikkhu: 若比丘
kareyya: 行为
dukkaṭassa: 轻罪的
āpatti āpajjanaṃ: 犯罪达到
hoti: 是
iti: 此
vuttattā: 所说之故

因此,即使说“今天不应吃,不应喝”,并说“我也将阻止食物[的供应]”,还将pattacīvaraṃ(钵衣)放入内部的行为,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不善的。
注:此处“pattacīvaraṃ”为脚注内容,未翻译以保持术语原貌。
对于行为不端且难以管教的见习沙门(沙弥),在执行了惩戒措施后,应展示粥、米饭或钵衣,并告知:“你已承受此番调伏作务(惩戒)[所规定的惩罚],才得到这些。”(此处"惩戒"指禁止进入某地、水刑、沙刑等)。
脚注:M0.163 可能为标注符号或特殊标记,非翻译内容。
世尊确实只说了āvaraṇa(障碍)就是惩罚行为。
hi saccaṃ:的确。
bhagavatā:世尊。
āvaraṇa meva daṇḍakammaṃ:唯有障碍是惩罚行为。
vuttaṃ:已说。

然而,dhammasaṅgāhaka(法集者)大长老们却说:“应根据过失的程度提供水、木筏、绳索等(udakadāruvālikādi)援助。”因此,也应当这样做。而给予水和绳索等的行为,出于怜悯之心,认为“他会渡过,他会停止”,而不是怀着恶意,认为“他会沉没,他会堕落”。所以,不应以不良的动机行事。

注:此处「aparādhānurūpaṃ」意为与过失相称的行为标准;「orami」指渡河成功;「virami」指停止或放弃;「nassati vibbhamissati」指沉没或迷失。

「我正在做杖责之事」,同时不应让人躺在热石上,也不应将石头、砖块等放在头上,亦不可让人浸入水中。(这些行为都是不合适的)。

“诸比丘,不询问[upajjhāyaṃ](戒师)不应作调伏作务(惩罚行为),若作则犯恶作(轻罪)。(mahāva.108)”按此言。

注:此处“不询问”指未得到许可或指导。

在此处说到“你们的见习沙门(沙弥)犯了这样的过失,应对其执行调伏作务(惩罚羯磨)”时,若三次告知后,该upajjhāyo(戒师)仍不执行调伏作务(惩罚羯磨),则应自行执行。
即使从一开始,[upajjhāyo](亲教师)便说道:“若我的见习沙门(沙弥)们有过失,你们应执行调伏作务(惩戒行为)。” 这确实是应当做的。(注:此处“tumhe”指代听众,“kātuṃ vaṭṭatiyeva”强调必要性。)
正如对沙弥们(sāmaṇerānaṃ)应执行惩罚行为(daṇḍakammaṃ),同样地,对于同住弟子们(saddhivihārikantevāsikānampi)也应如此执行。然而,其他僧团成员不应被轻视(aññesaṃ pana parisā na apalāḷetabbā),轻视者将犯dukkata(恶作罪):“诸比丘(bhikkhave),不可轻视他人的团体(aññassa parisā apalāḷetabbā),若轻视,则犯dukkata(恶作罪)。”(出自《Mahāva.108》)因此,依据此言(vacanato),[这是明确的指导]。

因此,“应将钵与袈裟给予你们。”为了自己获得侍奉,已作安排。不论是沙弥或具足戒比丘,甚至对于破戒比丘(dussīlabhikkhu),也不应破坏他人的团体后获取(利益)。然而,对于依靠破戒者而住的人,其过患则应述说:“犹如为沐浴而来之人涂上粪坑一般。”

注:此处“tasmā”表示因果关系;“upaṭṭhānakaraṇatthaṃ”指为了获得服务等目的;“saṅgaṇhitvā”是集合、安排之意;“antamaso”强调程度,译为“甚至”。

若他自己知道后,向[依止师]或[近住]请求(受戒),应当给予。
upajjhaṃ:[依止师](指导老师)
nissayaṃ:[近住](修行上的依靠)
因此,在《Pāḷimuttaka(解脱经)》的律(律)与判别(决择)的合集中。
关于出家决定的讨论已经完成。